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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含2017年第一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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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含2017年第一号修改单 5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0001-2012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 年3月期问,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T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 TSGG0001--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1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郭元亮 童有武 张秉昌马殿忠 钱公 陈新中窦文宇 李林录 廖晓炜王兴胜 刘树华王晓雷 李军冷浩鹿道智 郭华 华王骄凌冯维君 赵欣刚孔伯汉李文健姚本荣杨佩良郭国顺薛以泰宫献平张勋奎郭召松郭爱国贾建民何泾渭邢士运陈南岭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莞分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苏州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 宗黎新
杨麟程黎明陈雅芬俞维根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哈尔滨锅炉广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TSGG0001-—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 录
(1) (.3) ..(10) .. (.17) ..(3.1) .. (34) . (46) (48) (52) . (56) . (57) .. (64) · (66) · (68)
1 总 则 2 材 料
设 计 4 制 造· 5 安装、改造、修理 6 安全附件和仪表
3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8 使用管理· 9 检 验· 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12 铸铁锅炉 13 D级锅炉 14 附 则·
7
.
.(69) .. (70) (71) (73)
附件A锅炉产品合格证
附表a锅炉产品数据表·
附件B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TSGG0001--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
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由锅简、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
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
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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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
载体锅炉,9>4.2MW。
1.4.3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
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9≤0.1MW。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
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
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 2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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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执行。
1.6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
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
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
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
于本规程的要求。
1.9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
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材料 2.1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3 1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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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
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适用范围
标准编号
钢的种类
牌号 Q235B Q235C Q235D 15,20 Q245R Q345R 15CrMoR 12Cr1MoVR 13MnNiMoR
壁温(℃) ≤300 ≤350 ≤430 ≤430 ≤520 ≤565 ≤400
工作压力(MPa)
GB/T3274
≤1.6
碳素钢
GB/T 711 GB 713 GB 713 GB 713 GB 713 GB 713
≤5.3(注2-2)
不限不限不限
合金钢
注2-1: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索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注2-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注2-3:GB713中所列18MnMoNbR、14Cr1MoR、12Cr2Mol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
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适用范围 (MPa)
钢的种类
标准编号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100 GB/T 9711 热水管道 ≤2.5
用途 T.作压力 壁温(℃)
牌号
(注2-5)
Q235B L210
集箱、管道 ≤1.6 ≤350 受热面管子 ≤5.3 ≤300
受热面管子
GB/T 8163
≤350
碳素钢
YB 4102
10,20
集箱、管道集箱、管道
≤300
GB 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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