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21年1月4日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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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 1 号修改单)》
(TSG 23—2021)
1. 修改 1.6(5),并且增加(20):
“1.6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 1-5)
(5)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20)GB/T 42612《车用压缩氢气塑料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
瓶》”
2. 将 1.8.1.2 修改为:
“1.8.1.2 电子识读标志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
识读标志(因结构、使用等原因无法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除外)。
电子识读标志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允许去除,因为设计
或者制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实现追溯信息功能的气瓶电子识读标
志,由气瓶制造单位负责更换。
钢质燃气气瓶制造单位设置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焊接
在护罩上,能够通过手机扫描识读,并且确保不会因为气瓶定期
检验时所采用的处理工艺而损坏。
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建立的信息追溯平台应当能够通过电子
识读标志实现数据更新。”
3. 将 1.8.1.3 修改为:
“1.8.1.3 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
色标志》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
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气瓶瓶体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
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非重复充装气瓶瓶体上应
当标注‘限一次性充装’。”
4. 删除 1.8.1.4
5. 表 3-1 修改如下:
表 3-1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压力(MPa)
充装介质
压缩气体 Tc
(临界温度,
下同)≤-50℃
以上略
35
空气、氢、氮、氩、氦、氖、天然气等
以下略
6. 将 5.1 修改为:
“5.1 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新设计或者设计变更的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
片均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的气瓶、气瓶阀门和气
瓶爆破片不得出厂。气瓶配置的气瓶阀门应当先进行气瓶阀门型
式试验,通过后方可装配到气瓶上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气瓶爆
破片的型式试验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气瓶集束装置所装配的气瓶及安全附件、管路、阀门,也应
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气瓶集束
装置型式试验不包括集装框架的强度、刚度系列试验。”
7. 将 5.2 修改为:
“5.2 型式试验机构及型式试验人员
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
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
获得相应型式试验资质,在其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型式试验
工作。”
8. 增加:
“5.6 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一致性核查
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一致性核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核
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承担。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年一次、4 年内完
成对全部产品所有型式试验项目的一致性核查。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所核查的产
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一致性核查报告;对核查结论合格的产
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现场抽样时机可由制造单位与型式试验机
构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商定。
制造单位应当有适应生产能力的制造、试验设备和设施。型
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抽样及一致性核查时对制造单位的资
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一致性核查发现产品主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型式试验机
构应当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 增加:
“5.7 有关情况处理
制造单位申请注销或者制造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
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且在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上公布其相关信息:
(1)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
(2)伪造、涂改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
查的;
(4)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5)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一致性核查的;
(6)出厂产品超出型式试验证书规定范围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 将 6.1.2 监检范围(1)修改为:
“(1)气瓶的制造;”
11. 删除 6.3
12. 将 7.2.1.3(4)和(5)修改为:
“7.2.1.3 瓶阀结构
(4)钢质燃气气瓶瓶阀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结构,并
且在气相阀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在气体流道上设置过流切
断装置;
(5)工业氧气(高纯氧、超纯氧除外)、医用氧气瓶阀结构
应当具有剩余压力保持功能。”
13. 增加:
“8.6.4(4)用非重复气瓶充装氦气时,充装压力不得大于
3MPa。”
14. 表 9-1 修改如下:
表 9-1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品种
介质、环境
检验周期(年)
以上略
……
压缩天然气、氢气、空气、
氧气
3
车用氢气气瓶(GB/T 35544、GB/T
42612 标准中的 A1 类、B1 类气瓶除外)
……
以下略
15. 将 9.7(1)修改为:
“(1)各类气瓶(GB/T 35544、GB/T 42612 标准中的 A1 类、
B1 类气瓶除外)定期检验的项目,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U 的规定,
检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6. 将 9.9(2)修改为:
“9.9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2)对报废气瓶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单位,应当逐只记
录、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所处理气瓶的数据信息,并报送给办理
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气瓶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