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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669-201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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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2 15:28:57



推荐标签: 石油 规程 计量 石油产品 金属罐 液体 交接 立式 5669 交接

内容简介

SY/T 5669-201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ICS 75.180.30 E 98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5669—2019 代替 SY/T 5669—1993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Petroleum and liquid petroleum products-
Procedures for custody transfer measurement by vertical metallic tank
2020一05一01实施
2019 一11- 04 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5669—2019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m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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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安全要求 5计量器具及试剂 5.1 立式金属罐 5.2 量油尺 5.3 温度计 5.4 密度计 5.5 蒸馏仪器 5.6 测温盒 5.7 取样器 5.8 样品容器 5.9 试油膏 5.10 试水膏 5.11 密度计量筒 5.12 恒温浴 5.13 蒸馏溶剂 5.14 量筒 5.15 天平
2
.......
2
2
3
3
3
计量程序 6.1 方法概要 6.2 准备工作 6.3 操作顺序 6.4 液位测量 6.5 温度测量 6.6 取样 6.7 密度测定 6.8 含水测定 油量计算
6
.................
9
10
7
1 SY/T 5669--2019
7.1 计量参数的修约间隔和数值修约 7.2 标准体积计算 7.3 表观质量的计算 7.4 交接纯油量和交接水量 7.5 浮顶修正参考文献·······
:10 ... 10
12 :12 12
.e
....13
II SY/T 5669—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 5669—1993《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与SY/T
5669一199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标准名称修改为《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增加了标准英文名称;一修改了标准结构,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章节; -原标准中“总则”修改为“4基本要求”,删除了立式金属罐检定单位的要求,增加了安全
-
要求;一原标准中“交接计量误差”修改为“净油表观质量的扩展不确定度”; -原标准中“计量器具与试剂”修改为“5计量器具及试剂”,增加了立式金属罐、蒸馏仪器、 蒸馏溶剂等要求;原标准中“计量操作方法”修改为“6计量程序”,增加了“方法概要”“准备工作”内容,将原标准“计量操作方法”中“检尺”“测温”“原油含水测定”修改为“液位测量”“温度测量”“含水测定”;按现行规范和操作惯例对计量程序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标准中“管线测温”“管线取样”;按现行规范修改了“油量计算”;删除了“注意事项”。 本标准由油气计量及分析方法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计量测试研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丛笑、高军、魏进祥、施斌、吴德贵、郭秀媛、夏伟。 本标准于1993年3月首次发布,2019年11月第一次修订。
II SY/T 5669--2019
b)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能实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c)计量性能不低于本标准要求。
4.2 安全要求 4.2.1使用的计量器具及辅助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2.2计量人员应严格遵守进人危险区域的所有规定。 4.2.3在罐上进行操作时,计量人员应站在计量口的上风口位置。 4.2.4计量口应衬有碰撞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在进行检尺、测温或取样操作时,尺带或提拉绳应始终与检尺口的金属保持接触。
5计量器具及试剂 5.1立式金属罐 5.1.1本标准所指的立式金属罐包括拱顶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其容积的扩展不确定度应不大于0.2%。 5.1.2油罐应依据JJG 168 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期内的罐容表。 5.1.3计量口要有下尺槽,并标明上计量基准点。 5.1.4罐体铭牌应标明罐号、标称容量、油罐高度、制造厂、建造日期等信息。 5.2量油尺 5.2.1 量油尺为尺带与尺的组合体,其最小分度值为1mm,示值误差不应超过表1的要求。量油尺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3236的要求。
表1量油尺示值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
标称长度L
mm
m
后续检定 ± 2.0
首次检定 ±1.50
0 5.2.2量油尺应依据JJG4中测深钢卷尺部分检定/校准,并正确使用证书给定的修正值。 5.2.3量油尺的尺应由具有合适密度的碰撞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如铜),测深尺、测水尺、 测空尺的质量至少为0.6kg,测量高黏度油品时使用的测深尺铊质量为1.5kg。 5.2.4测水尺的结构应方便示水膏的使用。 5.2.5测空尺与测水尺具有不同的零点基准,不能互为代替使用。 5.2.6量油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使用:
a)未经检定/校准; b)超过确定的有效期; c)尺带扭折、弯曲及银接; d)尺带刻度模糊不清或数字脱落; e)尺尖部损坏; f)尺带与尺连接不牢固; g)没有修正值表。
3 SY/T 5669-—2019
5.3温度计 5.3.1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测量罐内油品或非保温油罐外环境温度时,其分度值应为0.2℃;用玻璃液体温度计进行实验室密度测量操作时,其分度值应不大于0.2℃。玻璃液体温度计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514 的要求。 5.3.2玻璃液体温度计应依据JJG130检定/校准,并正确使用证书给定的修正值。 5.3.3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测量罐内油品温度时,其分辨力应不低于0.1℃,且-10℃~35℃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为±0.2℃,35℃~100℃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为±0.3℃;便携式电子温度计技术条件应符合GB/T8927的要求。便携式电子温度计应与量油尺可靠连接后共同使用,否则其连接测温元件的线缆或尺带上应有准确的尺度标记。 5.3.4便携式电子温度计应检定/校准,并按GB/T 8927的要求进行期间核查。 5.3.5用自动式油罐温度计测量罐内油品温度时,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21451.4的要求。 5.3.6玻璃液体温度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使用:
a)未经检定/校准; b)超过确定的有效期; c)毛细管内的水银柱有断裂现象; d)感温泡有裂痕; e)刻度不清,涂料脱落; f)没有修正值表。
5.4密度计 5.4.1用于测量油品密度的密度计,最小分度值不低于0.5kg/m3,最大允许误差为±0.3kg/m3,测量范围满足实际需要。石油密度计的技术条件应符合 SH/T 0316的要求,称量式数显液体密度计的技术条件应符合 NB/SH/T 0874 的要求,U形振动管密度计的技术条件应符合 SH/T 0604 的要求。 5.4.2石油密度计应依据 JG 42检定/校准,称量式数显液体密度计应依据JJG 999检定/校准,U形振动管密度计应依据JJG 1058 检定/校准。组成密度测量系统的密度、温度测量仪表均应检定/校准,并正确使用证书给定的修正值。 5.4.3石油密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使用:
a)未经检定/校准; b)超过确定的有效期; c)玻璃体有裂纹或划痕; d)密度计刻度纸条松动; e)压载金属小弹粒松动; f)没有修正值表。
5.5蒸馏仪器 5.5.1油品水含量测量所使用的蒸馏仪器由蒸馏瓶、接受器、冷凝管和干燥管等组成。用于原油水含量测定的蒸馏仪器规格及技术条件应符合GB/T8929的要求,用于液体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的蒸馏仪器规格及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260的要求。 5.5.2接受器应依据JJG196检定/校准,并正确使用证书给定的修正值。 5.5.3测量原油水含量的蒸馏仪器,在首次使用前应按GB/T 8929 的要求对接受器标定合格,且整套蒸馏仪器应定期按照GB/T8929的要求进行回收试验并验证合格,回收试验宜不超过三个月进行一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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