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F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黑)12-2019
高速公路收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Integrity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Unit inHighway TolI Station
2019-12-30发布
2019-12-31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JJF(黑)12-2019
高速公路收费站诚信计量
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JJF(黑)12— -2019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Unit
in HighwayTolI Station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协会
本规范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负责解释
JJF(黑)12-2019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关为国(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裴春雷(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汤秀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陈 文(黑龙江省龙技检验校准认证中心)吴 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吕 静(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袁琳 (黑龙江省计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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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髪录
引 言 1 范围.
(I) (1) (1) (1) (1) (1) (1) (2) (2) (3) (3) (3) (4) (4) (4) (4) (4) (4) (6) (9)
引用文件 3 总则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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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经营资质. 4. 2 计量管理制度. 4. 3 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4. 4 计量单位管理. 4. 5 人员条件 4. 6 诚信计量承诺制度. 4. 7 投诉管理机制. 5 评价组织与实施 5. 1 评价组织. 5. 2 评价实施
复评与监督. 6. 1 复评 6.2 监督. 附录A7 高速公路收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格式,附录B高速公路收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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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构成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计量技术规
范。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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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以下简称经营者)计重和治超工作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 2引用文件
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国家检定规程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2号令,2007
年11月8日实施)
《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国质检量函[2017]566号)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总则
为贯彻实施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按照《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国质检量函 [2017]566号)的要求,在道路交通、公共事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领域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以经营者自愿为基础,以政府引导为辅助,不断培育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实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高速公路收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4评价内容 4.1经营资质 4.1.1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 4.2计量管理制度 4.2.1计量责任制度
经营者应建立、实施计量责任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保证计量准确可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2.2周期检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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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制定、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对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检定。 4.2.3计量检查制度
经营者应定期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计量投诉要及时分析原因,责任到人,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计量监督检查。 4.2.4档案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保存计量纠纷调解记录、计量投诉和举报记录、计量器具台帐(登记表)、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及实施记录、计量违法行为登记表、计量检查记录等。 4.3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4.3.1计量器具配备
经营者应配备符合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规定并与自身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4.3.2计量器具管理
经营者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申请检定;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应达到100%;现场应公示检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3.3计量器具的使用
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有效溯源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
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
不破坏铅封,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4.4计量单位管理 4.4.1正确使用
经营者的文件、统计报表等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正确书写、印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4.2称重结算
经营者称重的计量器具应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结算。 4.4.3公示信息 4.4.3.1收费标准公示
经营者计重收费标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示牌应符合《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公示牌》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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