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F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黑)06-2019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评价规范(试行)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UnitinStore&Supermarket(ProposedRegulation)
2019-08-30实施
2019-08-29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JJF(黑)06-2019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试行)
JJF(黑)06—2019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MeasurementDemonstrationUnitin Store&Supermarket(ProposedRegulation)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协会
本规范委托黑龙江省计量协会负责解释
JJF(黑)06-2019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汤秀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安庆权(黑龙江省质量认证中心)吕静(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苏百 萌(林甸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陈文(黑龙江省龙技检验校准认证中心)詹 扬(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侯雨含(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刘 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赵 鹏(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金 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JJF(黑)06-2019
目 录
(I) (1) (1) (1) (1) (1) (1) (2) (3) (3) (3) (4) (4) (5) (5) (5) (5) (5) (5) (6) (9)
引 言. 1 范围, 2 引用文件. 3 总则. 4 评价内容. 4. 1 经营资质, 4. 2 计量管理制度, 4. 3 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4. 4 计量单位管理 4. 5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4.6 人员条件. 4. 7 诚信计量承诺制度 4.8 投诉管理机制. 5评价组织与实施 5. 1 评价组织 5. 2 评价实施. 6 复评与监督, 6. 1 复评 6.2 监督. 附录A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格式附录B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报告格式
JJF(黑)06-2019
引言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构成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计量技术规
范。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1
JJF(黑)06-2019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商店、超市(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示
范单位评价。 2引用文件
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75号,2006年1月1日实施)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66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2号令,2007
年11月8日实施)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总则
为贯彻实施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店、超市行业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商店、超市的计量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4评价内容 4.1经营资质 4.1.1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
4.1.2经营项目的代理授权书
经营者应提供所经营项目的代理商的有效代理授权书或有效代理授权书复印件。 4.2计量管理制度 4.2.1计量责任制度
经营者应建立、实施计量责任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保证商品计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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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可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2.2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经营者应制定、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对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检定/校准。 4.2.3计量检查制度
经营者应定期对水分挥发量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预称重零售食品进行检测并对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计量投诉要及时分析原因,责任到人,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改进。 4.2.4档案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保存商品量抽查记录、计量纠纷调解记录、计量投诉和举报记录、计量器具台帐(登记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及实施记录、计量违法行为登记表、计量检查记录等。 4.3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4.3.1计量器具配备
经营者应配备符合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等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4.3.2计量器具管理
经营者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依法检定/校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应达到100%;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所有经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加贴状态标识。 4.3.3计量器具的使用
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有效溯源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破坏铅封,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4.3.4公平秤设立
经营者应在零售商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称量范围、最大分度值、准确度等级等应符合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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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评价规范(试行)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UnitinStore&Supermarket(ProposedRegulation)
2019-08-30实施
2019-08-29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JJF(黑)06-2019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试行)
JJF(黑)06—2019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MeasurementDemonstrationUnitin Store&Supermarket(ProposedRegulation)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协会
本规范委托黑龙江省计量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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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汤秀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安庆权(黑龙江省质量认证中心)吕静(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苏百 萌(林甸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陈文(黑龙江省龙技检验校准认证中心)詹 扬(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侯雨含(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刘 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赵 鹏(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金 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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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 (1) (1) (1) (1) (1) (2) (3) (3) (3) (4) (4) (5) (5) (5) (5) (5) (5) (6) (9)
引 言. 1 范围, 2 引用文件. 3 总则. 4 评价内容. 4. 1 经营资质, 4. 2 计量管理制度, 4. 3 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4. 4 计量单位管理 4. 5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4.6 人员条件. 4. 7 诚信计量承诺制度 4.8 投诉管理机制. 5评价组织与实施 5. 1 评价组织 5. 2 评价实施. 6 复评与监督, 6. 1 复评 6.2 监督. 附录A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格式附录B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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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构成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计量技术规
范。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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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商店、超市(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示
范单位评价。 2引用文件
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75号,2006年1月1日实施)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66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2号令,2007
年11月8日实施)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总则
为贯彻实施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店、超市行业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商店、超市的计量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4评价内容 4.1经营资质 4.1.1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
4.1.2经营项目的代理授权书
经营者应提供所经营项目的代理商的有效代理授权书或有效代理授权书复印件。 4.2计量管理制度 4.2.1计量责任制度
经营者应建立、实施计量责任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保证商品计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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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可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2.2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经营者应制定、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对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检定/校准。 4.2.3计量检查制度
经营者应定期对水分挥发量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预称重零售食品进行检测并对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计量投诉要及时分析原因,责任到人,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改进。 4.2.4档案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保存商品量抽查记录、计量纠纷调解记录、计量投诉和举报记录、计量器具台帐(登记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及实施记录、计量违法行为登记表、计量检查记录等。 4.3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4.3.1计量器具配备
经营者应配备符合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等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4.3.2计量器具管理
经营者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依法检定/校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应达到100%;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所有经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加贴状态标识。 4.3.3计量器具的使用
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有效溯源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破坏铅封,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4.3.4公平秤设立
经营者应在零售商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称量范围、最大分度值、准确度等级等应符合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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