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53.060 J 8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5072018
工业车辆 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Industrial trucksSafety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2019-02-01实施
2018-07-13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36507—2018
目 次
前言范围
I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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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对操作者的一般要求 4.3 作业条件 4.4 每天启用前检查 4.5 运行要求 4.6 载荷操作规定 4.7 停车 5 工业车辆的附加要求 5.1 电动工业车辆 5.2 内燃工业车辆 5.3 牵引车和带拖车的工业车辆 5.4 步驾式工业车辆 5.5 平衡重式叉车、侧面式叉车和伸缩臂式叉车 5.6 操作台可起升的工业车辆和可带起升载荷运行的工业车辆 5.7 用于搬运集装箱的工业车辆... 5.8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工业车辆 6工业车辆属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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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车辆的搬运、拖拽、组装和存放 7.1 工业车辆的搬运 7.2 工业车辆的拖拽· 7.3工业车辆的组装.. 7.4 工业车辆的存放 8 维护要求附录A(资料性附录) 易发生的事故 A.1 撞车事故 A.2 扭伤事故 A.3 挤压和剪切事故 A.4 工业车辆倾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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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GB/T36507—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国家起
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颖新、赵春晖、庄志梅、王墨洋、王英、冯振礼、周新英、陆军伟、骆森、赵青、 安国利、王云华、陈超、伊长春、汪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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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6507—2018
工业车辆 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T6104.1所定义的工业车辆在使用、操作与维护及搬运、拖拽、组装和存放时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车辆类型: a) 平衡重式叉车: 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 c) 插腿式叉车; d) 托盘堆垛车; e) 平台堆垛车; f) 双层堆垛车; g) 侧面式叉车(单侧); 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 i) 栋选车; i)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 k) 平衡重式集装箱堆高机; 1) 铰接平衡重式叉车; m) 伸缩臂式叉车; n) 托盘搬运车; 0) 平台搬运车; p) 牵引力不大于20000N的牵引车; q) 货物及人员载运车; r) 其他步行式工业车辆和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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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6104.1工业车辆术语和分类第1部分:工业车辆类型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610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户 user 工业车辆的所有者或承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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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6507—2018
3.2
操作者operator 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负责控制工业车辆运行及载荷搬运的人员。
3.3
危险区hazardzone 由于工业车辆及其工作装置、载荷搬运装置(如属具)或货物等的运动会伤及人员的区域。 注:货物、工作装置或载荷搬运装置在下降或掉落过程中能达到的区域也属于危险区。
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用户应使用适用于搬运过程和作业环境的工业车辆及其装备,并确保所有的标牌和标志都在规定的位置上且保持字迹、图案清晰 4.1.2应按照工业车辆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工业车辆。如果要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使用工业车辆,应事先征得制造商的同意,以免发生危险。 4.1.3只有获得在相应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许可证的工业车辆,才可以在此环境下作业。在冷库、公路或易燃易爆等场所使用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4.1.4用户应根据工业车辆的使用情况在其使用场所内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并根据工业车辆的使用环境在工业车辆上采取附加的防火措施或设施 4.1.5如果在工业车辆使用场所内存在干扰的电磁场,则用户应向制造商确认该工业车辆是否适合使用。 4.1.6如果工业车辆的工作环境会产生静电,必要时应对工业车辆采取防静电措施。 4.1.7工业车辆或属具出现影响安全的损坏或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完全修复的工业车辆或属具不得投入使用。 4.1.8工业车辆由于采用附属装置而引起的修改,不得降低安全性。 4.1.9用户应确保作业范围内的操作者和相关人员所受到的噪声辐射不超出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4.1.10无论工业车辆是否装载,任何人员不得通过或站在已起升的属具(如货叉)等起升部件之下。 工业车辆作业时,不得将手臂、腿或头等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门架机构或工业车辆的其他运动部件之内,也不得爬上或接触工业车辆上有相对运动的部件(如前移装置、工作装置、载荷搬运装置等)。 4.1.11应注意易发生的事故,参见附录A。 4.2对操作者的一般要求 4.2.1操作者应接受属具的操作培训,并按照各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属具。 4.2.2操作者应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熟悉所有安全须知,包括使用说明书等 4.2.3操作者应注意作业环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员以及固定的或移动的物体 4.2.4如果操作位置的地板高于地面300mm,则操作者上下车时应采用三点支撑的方式,如保持一手两脚或两手一脚同时与工业车辆接触。 4.2.5操作者在驾驶工业车辆时应穿着与工作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服装、安全防护鞋等。在有物品坠落危险的场所,应戴安全帽。 4.2.6操作者在工作期间应对工业车辆负责,不得让未经许可的人员操纵工业车辆。离开工业车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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