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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1077-2015 眼镜架用TB13钛合金棒丝材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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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1 08: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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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YS/T 1077-2015 眼镜架用TB13钛合金棒丝材 ICS77.150.50 H 64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77—2015
眼镜架用TB13钛合金棒丝材
TB13 alloy rods and wires for spectacle frames
2015-10-01实施
2015-04-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077—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思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牛中杰、雷亚军、毛江虹、胡琦、冯冉、袁志山、缪卫东。
1 YS/T1077—2015
眼镜架用TB13钛合金棒丝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镜架用TB13钛合金棒丝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眼镜架用TB13钛合金棒丝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一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3620.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5168α-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6394—2002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 牌号、供应状态和规格
产品的牌号、供应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
直径/mm 0.7~8.0
牌号 TB13
供应状态固溶态(ST)
注:经双方协商,可以供应其他状态或规格的棒丝材,
3.1.2 2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按产品牌号、供货状态、直径尺寸的顺序表示。 示例:用TB13钛合金制造的直径为3.0mm的固溶态产品,标记为: TB13 ST Φ3.0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1 YS/T1077—2015
表 2 产品的化学成分
杂质含量/% 不大于
主含量/%
牌号
其他元素不大于单一 总和
V
Ti
Al
Fe c N H 0
TB13 余量 3.0~4.5 20.0~23.0 0.20 0.10 0.05 0.015 0.20 0.1 0.4
3.3 直径及允许偏差
产品的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产品的直径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0~8.0 +0.07
直径允许偏差
0.7~1.0 +0.03
>1.0~2.0 +0.04
>2.0~4.0 +0.05
>4.0~6.0 +0.05
0.01
0.01
0.01
0.02
0.03
3.4 力学性能 3.4.1 推荐的热处理制度见表4。
表4 推荐的热处理制度
状态固溶态(ST)
热处理制度
750℃~830℃,保温10min~60min,水冷或空冷
3.4.2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室温力学性能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e.:
抗拉强度Rm
断后伸长率A
断面收缩率Z
状态固溶态(ST)
MPa ≥700
% ≥15
% ≥>55
MPa ≥650
3.5 低倍组织
产品应进行低倍组织检验。产品的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应有裂纹、缩尾、气孔、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视可见的冶金缺陷。 3.6 显微组织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进行显微组织检验。产品固溶态(ST)的显微组织为单相等轴 β组织。 3.7 平均晶粒度
需方对产品的平均晶粒度有要求时,$0.7mm~6.0mm产品平均晶粒度应不小于GB/T6394一2002
2 YS/T1077—2015
中的6级,$6.0mm以上产品平均晶粒度应不小于GB/T6394一2002中的5级。 3.8 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清洁、无氧化色,不应有裂纹、起皮、起刺、坑点、斑疤和夹杂等,产品表面允许有轻微的,但不超过产品直径允许偏差的局部擦伤、麻点和凹坑等缺陷。
4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698进行。 4.2 室温拉伸试验按GB/T228.1进行。 4.3 低倍组织、显微组织检验按GB/T5168进行 4.4 平均晶粒度检验按GB/T6394一2002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在可疑情况下,允许用不大于5倍的放大镜检验。 4.6 产品尺寸及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检验。
5 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规格、制造方法、状态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低倍组织及外观质量的检验。合同中有要求时,应做显微组织、平均晶粒度检验。 5.4取样
产品的取样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产品的取样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取样规定
每批1份,氢含量在成品上测试,其他元素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
3.2
4.1
尺寸偏差 逐根(卷、盘)力学性能 每批取2根(卷、盘),各取1个试样低倍组织 每批取1根(卷、盘),取1个横向试样
3.3 3.4 3.5
4.6 4.2 4.3
3 YS/T1077—2015
表6(续)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检验项目显微组织 每批取1根(卷、盘),取1个横向试样平均晶粒度 每批取1根(卷、盘),取1个横向试样外观质量 逐根(卷、盘)
取样规定
3.6 3.7 3.8
4.3 4.4 4.5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2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卷、盘)不合格;但充许供方切除不合格部分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5.5.3 3当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该项目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中仍有试样性能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供方逐根(卷、盘)检验时,合格者交货。 5.5.4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5.5 5显微组织、平均晶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根(卷、盘)检验以剔除缺陷,合格者交货。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标志
在已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贴上标签或挂标牌,其上注明如下标记: a) 产品牌号; b) 批号、供应状态; c) 产品直径; d) 数量、重量。
6.2 包装、标志、运输和购存
产品的包装、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应符合GB/T8180的规定。 6.3 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规格、供应状态; d) 数量、净重; e) 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的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包装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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