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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5-201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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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tsg 机构 设备 无损检测 规则 特种 7005 7005

内容简介

TSG Z7005-201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5-201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
Agencies of Speci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1月7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7005—2015
前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与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验、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 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根据2013年工作计划,结合政府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任务书。2013年3月、5 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3年9月,特种设备局提出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独立出来,起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013 年10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59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 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2014年3月、6月、7月,起草组分别在北京、晋城、西昌召开起草组工作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4年8 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4 年11月,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1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张建荣杜顺学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沈钢姜国锋 仇道太蒋仕良薛金明陈一民李新成廖洋麦年马建宇
天津石化装备研究院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中心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7005—2015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准程序和要求
(1) · (1) · (6)
.
第三章附则.
附件A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件B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
. (7) (8)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7005—201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核准,核准项目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件A)。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含增加分公司)核准、延续核准,核准程序包
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五条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附件B)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6
第七条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严格保持并且满足本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实施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平台, TSGZ7005—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填写并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中机构类型填写为无损检测机构),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申请核准项目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文件:(四)原《核准证》(延续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申请机构(为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分公
司的非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承担的无损检测项目。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以及本条第一款(三)、(四)、(五)项和第二款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
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资料符合要求,核准机关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12个月);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本规则第五条和第九条要求的; (二)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而被撤销《核准证》或者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核准证》,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办理核准期间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核准证》 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
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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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核准申请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包括约请、约请资料确认、协商鉴定评审计划、现场鉴定评审、 不符合项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等。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内容与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作业指导文件,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核准机关备案。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约请时,应当登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平台,填写并且提
交《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以下简称《约请函》),同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约请函》; (二)《申请书》(与申请时提交的一致);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四)质量管理手册文本以及程序文件目录; (五)申请机构(含分公司)情况说明等。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的,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不接
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并且说明原因,在收到《约请函》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且退回约请资料。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约请资料进行确认。约请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机构协商安排鉴定评审计划。
第十七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实施,评审组成员应当与申请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员组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在2~4个工作日内完
成。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5个工作日以前,向申请机构发送《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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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申请机构的人员、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场地与设施等; (三)评价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四)检查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五)验证检测能力(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现场验证相应的检测能力)。 申请机构设有分公司的,应当逐一对分公司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机构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
况。
申请机构存在不符合本规则有关条件与要求的,双方确认后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申请机构对现场鉴定评审有异议时,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鉴定评审资料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申请机构整改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处理; (二)需要申请机构整改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三)现场鉴定评审资料有问题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安排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
第二十二条申请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且经过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延续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且经过鉴定评审机构确认。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的见证材料;采取现场确认的,申请机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第二十三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对不需要申请机构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对需要申请机构进行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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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核准机关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报告内容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鉴定
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第二十五条对予以批准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合格鉴定评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和发证工作。
申请机构设有分公司的,《核准证》上应当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地址和核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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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七条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增加分公司和核准项目,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并且按照规定约请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八条持证机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个月),向核准机关提出延续核准申请;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核准机关按照首次核准受理持证机构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因合并重组、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持证机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已经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所延长的有效期应当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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