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8001—2013
前言
2009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9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并分别于2009年11月和12月在苏州和北京召开工作组会议。2011年7月,形成《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117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 12月,根据反馈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为基础,考虑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的情况、趋势和应用的现状,主要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证书的换证方式与内容、考试的组织主体与方式等进行了调整,目的是结合无损检测技术在各行业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内容、过程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规范和要求,以达到不断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石化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
强天鹏沈钢裴永韩建荒胡先龙蒋仕良郑晖许遵言郭伟灿毛小虎费志强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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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2) . (3) ... (4) (4) (5) · (6) (7) · (8)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内容第四章 考试机构第五章 取证考试... 第六章 审批发证第七章 换证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
. (9) (10) (11) · (34) (35)
附件A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 附件B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报考资历条件附件C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大纲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附件E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样式)
...
(3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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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 !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考核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检测 (U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声发射检测(AE)、涡流检测(ECT)、漏磁检测(MLF)。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I级(初级)、ⅡI级(中级)和I级(高级),其中无损检测方法中的自动检测(AUTO)项目分为I级(初级)和IⅡI级(中级)。
各种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附件A。 第四条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申请《检测人员证》的大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
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
《检测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测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级别,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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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I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二)按照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进行检测操作; (三)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四)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九条Ⅱ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实施或者监督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
卡;
(四)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 (五)对I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ⅡⅢ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实施或者监督I级和Ⅱ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二)负责无损检测工程的技术管理、无损检测装备性能和人员技能评价; (三)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四)确定用于特定对象的特殊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六)向I级和II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七)对I级和IⅡI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 未设Ⅱ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Ⅱ级检测人员可以承担Ⅲ级检测人员的工
作。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
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一2011)的4.5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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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I级、Ⅱ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附件 B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可直接报考同等级别持证项目。
第十二条已持有ⅡI级以上(含I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原 《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4年的,根据原考核记录或者证书,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核。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见表1。
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见表2。不能按照表2命题的考试机构,考试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命题方式的申请。
表1# 检测人员考试方式
级 别 Ⅱ级 V V
考试方式
I级 V
Ⅲ级
闭卷开卷
笔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V V
V
V
表2 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
级 别 IⅡI级
考试方式
I级全国统一的题 全国统一的题库或者卷库, 全国统一的卷库,纸
Ⅲ级
闭卷
质试卷全国统一的卷库,纸质试卷
库,计算机考试 计算机或者纸质试卷
笔试
开卷
全国统一的卷库,纸质试卷
I级、II级和Ⅲ级取证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程序
实际操作 和评定标准。各考试机构的考试试件需要经过发证机关认定,其品种技能考试 数量、缺陷性质与分布,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考试试件和培训试件应
当同类同型,分别保管;考试试件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作培训
注1:(1)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测人员证》;
(2)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测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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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检测人员考试按照本规则附件C规定的考试大纲进行。其他项目检测人员的考试大纲由考试机构确定。
第四章考试机构
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
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上传、下载。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
第士七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规范。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D)、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导。
第五章取证考试
第二十条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名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
(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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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四)检测资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前款第(四)项要求的资料,适用于已经取得相应《检测人员证》,需要提高级别
或者增加项目时,按照附件B规定的持证经历提供。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
考资料的审查。
对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 第二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
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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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审批发证
第二十四条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
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
由考试合格人员申请自行办理《检测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必须经过考试机构签署
意见);
(二)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测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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