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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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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8 16:10:51



推荐标签: tsg 设备 规则 检验 特种 检测机构 7001 7001

内容简介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21年12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
前言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成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在充分调研、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核准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和结构框架,形成 《核准规则》草案。2019年7月,特种设备局组织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召开对草案的意见征集会,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上半年,起草工作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核准规则》,形成送审稿。2021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核准规则》报批稿。2021年12月8日,《核准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
《核准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要求,整合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一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一2004)及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一2004)中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要求,对核准程序、核准项目和条件等进行了调整,形成一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工作规范。
国家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
目录
1 总则· 2 核准条件·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 4 附则
(1) (2)
... (3) (6)
:
... (9) .. (13) .. (15) ... (19) ... (20) .. (27) (31) ... (41) (47)
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附录a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编制方法
.
附件B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附件C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附件D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附录da甲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附录db甲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附录dc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附件E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附件F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件G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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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60)
..
国家市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1 总 则
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
件鉴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1.3机构类别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1)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
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甲类检验机构按照规模和能力分为A1级、A2级、B1 级和B2级;
(2)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3)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仅能从事本单位自有特
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4核准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统称核准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甲类检验机构A1级、A2级和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政府设立的甲类检验机构B1级的核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 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B2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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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1.5核准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见附件B和附件C)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2核准条件
2.1一般要求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相应机构类别和核
里总局
准项目的要求(见附件D、附件E)。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F)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2条件共享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
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企业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下同)可以与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核准证颁发给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公司与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分别提出核准申请时,核准条件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共同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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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核准程序和要求
3.1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
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未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地区,其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2申请 3.2.1一般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G),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申请核准项目。
3.2.2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主体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内设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丙类检验机构是内设机构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是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其子公司共同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非控股子公司不能申请丙类检验机构。
3.3受理 3.3.1予以受理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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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2补正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3不予受理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
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
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3.4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
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4鉴定评审 3.4.1 一般要求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
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4.2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
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
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
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4.3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4.4鉴定评审公正性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5审查与发证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
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中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与母公司一同申请且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等。
3.6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 3.6.1延续核准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
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 3.4、3.5的规定执行。
3.6.2增项核准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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