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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47041-2014 塔式容器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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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8 18:12:49



推荐标签: 塔式 47041 容器

内容简介

NB/T 47041-2014 塔式容器 ICS 23.020.10 J7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NB/T 47041-—2014
代替JB/T4710—2005
塔式容器 Vertical vessels supported by skirt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NB/T47041—2014
目 次
前言引言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通用要求材料·
6
4 5
16 16 24 .*· 50 54 55 62 · 66 67
6 结构计算.
7 8制造、检验与验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符合性声明附录B(资料性附录) 塔式容器高振型计算附录C(资料性附录) 塔式容器挠度计算附录D(资料性附录) 计算数据:附录E(资料性附录) 地震载荷的底部剪力法
+ NB/T4704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依据JB/T4710一2005《钢制塔式容器》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吸取国际同类标准的
先进内容,结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加以充实、完善和提高。
本标准与JB/T4710一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TSGR0004一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改了相关内容; -根据GB150.1~150.4一2011《压力容器》,修改了相关内容;一增加耐压试验技术要求;一将横风向风振计算引入正文;一增加了塔体与裙座连接处材料的要求;一增加了符合性声明;增加了地震载荷的底部剪力法。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石化
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大学、关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丰、杨国义、王者相、陈志伟、宋启祥、冯清晓、段新群、田英、轰清德、谭蔚、谢培军、陈朝晖、刘福录、罗晓明、周文学、张思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4710—1992; —JB/T4710—2005。
4 NB/T47041—2014
引言
本标准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归口的通用
技术标准之一,用以规范在中国境内建造或使用的塔式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条款包括了塔式容器建造过程(即指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工作)中应遵循的
推荐性条款。由于本标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囊括适用范围内塔式容器建造中的所有技术细节,因此,在满足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应禁止本标准中没有符别提及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不能作为具体塔式容器建造的技术手册,亦不能替代培训、工程经验和工程评价。工程评价是指由知识渊博、娴于规范应用的技术人员所做出针对具体产品的技术评价。工程应用一旦采用了本标准,其工程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本标准中的禁用规定
本标准不限制实际工程设计和建造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但工程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时应能做出可靠的判断,确保其满足本标准规定,特别是关于强度、稳定性计算公式等的设计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技术要求不涉及任何专利。但注意本标准的工程应用可能会涉及特定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既不要求也不禁止设计人员使用计算机程序实现压力容器的分析或设计,但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析或设计时,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确认:
1)所采用程序中技术假定的合理性: 2)所采用程序对设计内容的适应性; 3)所采用程序输人参数及输出结果用于工程设计的正确性。 对于标准技术条款的询问应以书面形式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并有义务提供可能需要的资料。
与标准条款没有直接关系或不能被理解的询问将视为技术咨询的范畴,委员会有权拒绝回答。
对于未经委员会书面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对标准的宣贯或解释所产生的理解歧义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委员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 NB/T47041—2014
塔式容器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塔式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a)钢制塔式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其他金属材料制塔式容器设计压力按相关标准规定; b)设计温度范围按金属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范围: c)高度H与平均直径D之比大于5的裙座自支承金属制塔式容器。
1.3对于高度H与平均直径D之比小于等于5的裙座自支承金属制塔式容器,可以参照附录E设计。 1.4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塔式容器:
a)带有拉牵装置的塔式容器: b)由操作平台联成一体的排塔或塔群; c)带有夹套的塔式容器; d)铸铁和非金属制塔式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压力容器 餐第1部分:通用要求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压力容器术语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6部分:涡流检测铝制焊接容器钛制焊接容器铜制压力容器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GB 150.1 GB 150.2 GB 150.3 GB 150.4 GB/T 700 GB/T 1591 GB/T26929 GB50009(2006版) GB50011—2010 JB/T4730.1 JB/T4730.2 JB/T4730.3 JB/T4730.4 JB/T4730.5 JB/T4730.6 JB/T4734 JB/T4745 JB/T 4755 JB/T 4756
7 NB/T47041—2014
NB/T47002(所有部分)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锆制压力容器
NB/T47011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2692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压力 pressure 垂直作用在塔式容器单位表面积上的力。在本标准中,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3. 2
工作压力operatingpressure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式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3. 3
设计压力designpressure 设定的塔式容器项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塔式容器的基本设计载荷条件,
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3. 4
计算压力 calculationpressure 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塔式容器元件厚度的压力,包括液柱静压力等附加载荷。
3. 5
试验压力testpressure 进行耐压试验或泄漏试验时,塔式容器顶部的压力。
3. 6
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MAWP) 在指定的相应温度下,塔式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塔式容器各受压元
件的有效厚度,考虑了该元件承受的所有载荷而计算得到的,且取最小值。
注:当塔式容器的设计文件没有给出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则可以认为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即是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3. 7
设计温度designtemperature 塔式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
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 8
试验温度testtemperature 进行耐压试验或泄漏试验时,塔式容器壳体的金属温度。
3. 9
计算厚度requiredthickness 按本标准相应公式计算得到的厚度。需要时,尚应计入其他载荷(见4.2.4)所需厚度。对于外
压元件,系指满足稳定性要求的最小厚度。
00 NB/T 47041—2014
3. 10
设计厚度desigathickness 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3. ↑1
名义厚度nominalthickness 设计厚度加上金属材料厚度负偏差后向上圆整至金属材料标准规格的厚度。
3.12
有效厚度effectivethickness 名义厚度减去腐蚀裕量和金属材料厚度负偏差。
3.13
最小成形厚度 minimumrequired fabricationthickness 受压元件成形后保证设计要求的最小厚度。
4通用要求 4.「资格与职责 4.1.1塔式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管辖范围内的塔式容器,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1.2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管辖范围内的塔式容器设计、制造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4.1.3设计单位的职责 4.1.3.1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1.3.2塔式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时),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4.1.3.3设计图样的技术文件中,应写明所盛装介质的名称、成分组成、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以及设计采用的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塔式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主要工艺参数、特殊要求等。 4.1.3.4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管辖范围内的塔式容器设计总图应盖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4.1.3.5设计单位向塔式容器用户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应符合GB150.1附录F的要求。 4.1.3.6设计单位应在塔式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4.1.4制造单位的职责 4.1.4.1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制造,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出记载。 4.1.4.2制造单位在塔式容器制造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塔式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自和合格指标。 4.1.4.3制造单位的检查部门在塔式容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对塔式容器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1.4.4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台塔式容器产品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9 NB/T470412014
a)质量计划; b)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c)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d)塔式容器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e)标准中允许制造单位选择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及报告; f)塔式容器制造、组焊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及报告: g)塔式容器的原设计文件和峻工图。
4.1.4.5制造、组焊单位在取得检验机构确认塔式容器质量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应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并交付用户。 4.1.4.6制造单位对每台塔式容器应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出厂资料:
a)峻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
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峻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峻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
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即件或者复印件:
c)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d)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4.2设计的一般规定 4.2.1设计压力的确定:
a)塔式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其工作压力; b)对于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内压塔式容器,设计压力取不小于0.1MPa; c)塔式容器上装有超压泄放装置时,应按GB150.1附录B的规定确定塔式容器的设计压力; d)真空塔式容器的设计压力按承受外压考虑。当有安全控制装置时,设计压力取1.25倍的最
大内外压力差或0.IMPa两者中的低值;当无安全控制装置时,取0.1MPa; e)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压力室组成的塔式容器,应分别确定各室的设计压力;确定公用元件的计
算压力时,应考虑相邻室之间的最大压力差。
4.2.2 设计温度的确定:
a)设计温度不应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设
计温度不应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b)塔式容器各部分在工作状态下的金属温度不同时,可分别设定每部分的设计温度; c)元件金属温度可用传热计算求得,或在已使用的同类塔式容器上测定,以及根据塔式容器
内部介质温度并结合外部条件确定:
d)裙座壳(不含过渡段)和地脚螺栓的设计温度应取使用地区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加
20℃。
4.2.3 对有不同工况的塔式容器,应按最苛刻的工况设计。必要时还需考虑不同工况的组合,并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各工况操作条件和设计条件的压力和温度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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