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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47042-2014 卧式容器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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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47042 容器 卧式

内容简介

NB/T 47042-2014 卧式容器 ICS 23.020.10 J7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NB/T47042—2014
代替JB/T4731—2005
卧式容器 Horizontal vessels on saddle supports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 局 发布 NB/T47042—2014


前言引言 1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72 73 75 76 :76 76 ·80 81 ..82 101 *·103 ·104 :110 115
2 3 术语和定义
通用要求材料· 6 结构. 强度计算
4 5
7
8制造、检验与验收附录A(规范性附录) 符合性声明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加载荷作用时对称双鞍座卧式容器强度及稳定性校核计算附录C(资料性附录) 非对称设置双鞍座卧式容器的强度与稳定性校核计算附录D(资料性附录) 对称设置三鞍座卧式容器的强度与稳定性校核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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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与JB/T4731一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引言;一适用范围增加了有色金属制卧式容器;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符合性声明”;一增加资料性附录“非对称设置双鞍座卧式容器的强度与稳定性校核计算”;一增加资料性附录“对称设置三鞍座卧式容器的强度与稳定性校核计算”;一相关技术内容按照TSGR0004一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1~
150.4《压力容器》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华陆工程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朝晖、秦叔经、杨国义、李世玉、尹立军、段瑞、王新京、张迎恺、刘福录、黄正林、张学恭、曲建平、常平江、邹建东。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150-1989《钢制压力容器》第8章; —JB/T47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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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标准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归口的通用技术标准之一,用以规范在中国境内建造或使用的卧式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条款包括了卧式容器建造过程(即指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工作)中应遵循的推荐性条款。由于本标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囊括适用范围内卧式容器建造中的所有技术细节,因此,在满足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应禁止本标准中没有特别提及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不能作为具体卧式容器建造的技术手册,亦不能替代培训、工程经验和工程评价。工程评价是指由知识渊博、娴于规范应用的技术人员所做出针对具体产品的技术评价。工程应用一旦采用了本标准,其工程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本标准中的禁止性条款。
本标准不限制实际工程设计和建造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但工程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时应能做出可靠的判断,确保其满足本标准的基本安全要求,特别是关于强度、稳定性计算公式等的设计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技术要求不涉及任何专利。但注意本标准的工程应用可能会涉及特定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既不要求也不禁止设计人员使用计算机程序实现压力容器的分析或设计,但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析或设计时,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确认:
1)所采用程序中技术假定的合理性; 2)所采用程序对设计内容的适应性; 3)所采用程序输人参数及输出结果用于工程设计的正确性。 对于标准技术条款的询问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并有义务提供可能需要的资料。
与标准条款没有直接关系或不能被理解的询问将视为技术咨询的范畴,委员会有权拒绝回答。
对于未经委员会书面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对标准的宣贯或解释所产生的理解歧义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委员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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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式容器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卧式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 1.2.1钢制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 1.2.2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 1.3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 1.3.1设计温度范围:-269℃~900℃。 1.3.2容器的设计温度按本标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1.4本标准适用的结构形式 1.4.1承受均布载荷和附加载荷的双鞍座支承的卧式容器。 1.4.2承受均布载荷的对称布置的三鞍座支承的卧式容器。 1.4.3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特定结构容器以及铝、钛、铜、镍及镍合金、锆制容器,其结构形式和适用范围还应满足下述标准的相应要求:
a)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b)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c)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d)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e)NB/T47011《锆制压力容器》。
1.5不适用本标准的容器 1.5.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的容器。 1.5.2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容器。 1.5.3直接火焰加热的容器。 1.5.4 糖玻璃容器和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容器。 1.5.5 带夹套的容器。 1.6容器界定范围 1.6.1容器与外部管道连接:
a)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 b)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 c)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d)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1.6.2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 1.6.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1.6.4 直接连接在容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鞍式支座、支座加强圈等。 1.6.5 容器的超压泄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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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容器支座第1部分:鞍式支座铝制焊接容器钛制焊接容器铜制压力容器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钢制焊接常压容器锆制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 150.1 GB 150.2 GB 150.3 GB 150.4 GB/T 700 GB/T 1591 GB/T1804—2000 JB/T 4712.1 JB/T4734 JB/T4745 JB/T 4755 JB/T 4756 NB/T47002(所有部分) NB/T47003.1 NB/T47011 TSGR0004
3术语和定义
GB150.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通用要求 4.1通则 4.1.13 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4.1.23 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1.3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4.2资质与职责 4.2.1资质 4.2.1.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2.1.2常压卧式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质要求应符合NB/T47003.1的有关规定。 4.2.2职责 4.2.2.1用户或设计委托方的职责
容器的用户或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容器设计条件,其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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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容器设计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b)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交变载荷条件、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c) 容器使用地及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d)介质组分与特性; e) 预期使用年限; f) 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g)i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4.2.2.2设计单位的职责:
a):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 设计文件中至少应包括强度计算书、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法规
或设计委托方要求时),必要时还应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c)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应盖有特种设备设
计许可印章; d)GB15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在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容器设计
文件。
4.2.2.3制造单位的职责:
a) 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制造,如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
同意修改的书面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出详细记载; b) 制造单位在容器制造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
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指标; c) 制造单位的检查部门在容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图样和质量计划的规定
对容器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d) 制造单位在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e) GB150.1适用范围内的容器,每台容器产品应在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
文件备查: 1)质量计划; 2)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容器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5)标准中允许制造厂选择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6)容器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7)容器的原设计图和竣工图。
f)常压卧式容器制造单位的职责按NB/T47003.1.的规定。 4.3设计一般规定 4.3.1载荷
设计时应考虑以荷以及载荷的组合: a)内压、外压或最大压差; b) 液柱静压力,当液柱静压力小于设计压力的5%时,可忽略不计; c)支座的反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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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容器自重(包括内件等)以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耐压试验状态下内装介质的重力载荷; e)地震载荷;需要时,还应考虑下列载荷: f) 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重力载荷; g)风载荷、雪载荷; h)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i) 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j) 冲击载荷包括压力急剧波动的冲击载荷、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k) 在运输或吊装时的作用力。
4.3.2设计压力和计算压力的确定 4.3.2.1 设计压力的取值应不小于工作压力。 4.3.2.2 容器装有超压泄放装置时,应按GB150.1中的相应规定确定设计压力。 4.3.2.3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如果具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在规定的装置系数范围内,设计压力应根据工作条件下容器内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确定;否则按相关法规确定。 4.3.2.4真空容器的设计压力按承受外压考虑。当装有安全控制装置(如真空泄放阀)时,设计压力取1.25倍的最大内外压力差或0.1MPa两者中的低值;当无安全控制装置时,取0.1MPa。 4.3.2.5由2个或2个以上压力室组成的容器,应分别确定各压力室的设计压力。确定共用元件的计算压力时,应考虑相邻室之间的最大压力差。 4.3.2.6对于承受外压载荷的容器元件,确定计算压力时应考虑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 4.3.3设计温度的确定 4.3.3.1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设计温度不应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4.3.3.2当容器各部分在工作状态下的金属温度不同时,可分别设定每部分的设计温度。 4.3.3.3 元件的金属温度通过以下方法确定:
a)可用传热计算求得; b) 在已使用的同类容器上测定; c) 根据容器内部介质温度并结合外部条件确定。
4.3.3.4在确定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在运行过程中,大气环境低温条件对容器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大气环境低温条件系指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指当月各关的最低气温值之和除以当月关数)的最低值。 4.3.3.5对有不同工况的容器,应按最苛刻的工况设计,必要时还需考虑不同工况的组合,并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各工况的操作条件和设计条件下的压力和温度值。 4.3.4厚度附加量
厚度附加量按式(1)确定:
C= Ci + C2
..(.
++++++
式中: C——厚度附加量,mm; Ci——材料厚度负偏差,m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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