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_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13—2013
代替GB20587—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13: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in contact with water,emit flammable gases
2014-11-01实施
2013-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百
GB30000.13—2013
前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一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一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一2006);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一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一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一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过敏(代替GB20595—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第27部分:吸人危害;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87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遇水放出易燃气体
的物质》。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 充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T
GB30000.13—2013
本部分与GB20587一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英文名称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一Part13: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in contact with water,emit flammable gase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将第5章的图1“判定逻辑图”和“指导”作为资料性附录A;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示例”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杭州仰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晓兵、杨伟华、欧阳玉芳、王高升、梁缙、魏乃新、马从越、薛敬钦、曹梦然、田升江、 杨挺、温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87—2006。
GB 30000.1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一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质substancesandmixtureswhich,incontactwithwater,emitflammablegases 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固态或液态物质和混合物。
4分类标准
4.1一般原则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分类标准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33.4.1.4中试验N.5进行分类,见表1。
1
GB30000.13—2013
表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
标准
类 别
在环境温度下遇水起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发生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在任何1min内释放10L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发生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20L,并且不符合类别1的标准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发生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1L,并且不符合类别1和类别2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I
2
3
注:如果自燃发生在试验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那么物质或混合物即划为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对于固态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试验,试验应该使用所提供形状的物质或混合物, 例如,如果为了供应或运输目的,所提供的同一化学品的物理形状不同于前次试验时的物理形状,而且据认为这种形状很可能实质性地改变它在分类试验中的性能,那么对该种物质或混合物也应以新的形状进行试验
5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 判定逻 和指辑前和使用判定逻辑的过程 中研究第 4章。
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
6标签
6.1概述 6.1.1对于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
明的顺序列出。
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有关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 6.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来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 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类别1和类别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类别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使用信号词“警告”。
2
GB30000.13—2013
6.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危险说明参见附录D。 6.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 6.6产品标识符 6.6.1 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列人《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 6.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或呼吸道致敏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成分。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 6.7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 商或供 名称、地 地租电话号码 6.8标签示例
商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 物标签的示 列参见附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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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判定逻辑和指导
A.1判定逻辑
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进行分类,应使用《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3.4.1.4所述试验方法 N.5。分类根据判定逻辑图A.1进行。
物质或混合物
在环境温度下遇水缓慢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1L吗?
非此类
类别1
心
在环境温度下遇水起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
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
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干克物质在任何1min内释放10L吗?
危险
类别2
福
在环境温度下遇水会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20L吗?
危险
类别3
心
警告
图A.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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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指导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本分类程序:
物质或混合物的化学结构中不含金属或类金属; b) 生产或搬运经验表明物质或混合物不与水反应,例如物质是用水生产或用水冲洗;或者
a)
物质或混合物已知可溶于水并形成稳定的混合物。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