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3.300 A 80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2013
代替GB20576—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部分:爆炸物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art 2:Explosives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O
GB30000.2—2013
前 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一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一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一2006);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一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一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一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一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一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第27部分:吸人危害;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20576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爆炸物》。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576一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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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000.2—2013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英文名称为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Explosive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将第5章的图1“判定逻辑图”和“指导”作为资料性附录A;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 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例子”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肖焕新、刘刚、肖秋平、吴俊逸、商杰、蒋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76—2006。
GB30000.2—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部分:爆炸物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爆炸物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联合国关
联合国关 手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explosivesubstances(ormixtures)能通过化学反应在内部产 生定速度,定温度与压力的气体,且对周围环境具有破环作用的一种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其混合物)。烟火物质或混合物无论其是否产生气体都属于爆炸物质。 3. 2
烟火物质(或混合物)pyrotechnicsubstances(ormixtures)能发生非爆轰且自供氧放热化学反应的物质或混合物,并产生热、光、声、气、烟或几种效果的组合。
3. 3
爆炸品explosivearticles 包含一种或多种爆炸物质或其混合物的物品
3. 4
烟火制品 Pyrotechnic articles 包含一种或多种烟火物质或其混合物的物品。
3.5
爆炸物 explosives 爆炸物包含以下三类:
爆炸物质和混合物;爆炸品,不包括那些含有一定数量的爆炸物或其混合物的装置,在这些装置内的爆炸物当不小心或无意中被点燃或引爆时产生进射、着火、冒烟、放热或巨响等效果不会在装置外产生任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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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000.2—2013
上面两项均未提及的,而实际上又是以产生爆炸或焰火效果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如烟火制品。
4分类标准
4.1根据爆炸物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分为六项:
a)1.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制品(整体爆炸是实际上瞬间引燃几乎所有内装
物的爆炸);
b)1.2项具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c)1.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的爆轰危险或较小的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没有整体爆炸危
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 燃烧产生显著辐射热; 2) 一个接一个地燃烧,同时产生较小的爆轰或进射作用或两者兼有;
d)1.4项不存在显著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如被点燃或引爆也只存在较小危险,并
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在包装件内,抛出碎片的质量和抛射距离不超过有关规定;外部火烧不会引发包装件内装物发生整体爆炸;
e)1.5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本身又很不敏感的物质或混合物,虽然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
极不敏感,以至于在正常条件下引爆或由燃烧转至爆轰的可能性非常小; f)1.6项极不敏感且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这些物品只含极不敏感爆轰物质或混合物和那
些被证明意外引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的物品。
4.2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部分的试验系列2至试验系列8的相关规定,未被划为不稳定爆炸物的爆炸物按表1分类为上述六项之一:
表1爆炸物标准
项别
标 准
对于1.1项~1.6项的爆炸物,需要进行下列一套核心试验:爆炸性:根据试验系列2(《试验和标准手册》第12节),预定爆炸物不需进行试验系列2。 敏感性:根据试验系列3(《试验和标准手册》第13节)。 热稳定性:根据试验系列3(c)(《试验和标准手册》第13.6.1节)为正确分类,除核心试验外需进一步试验。
不稳定爆炸物或1.1项~1.6项
的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是对热不稳定和/或对正常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太敏感的爆炸物。应特别小心。 预定爆炸物是以产生实际爆炸或焰火效果为目的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组成。
4.2.1有外包装的爆炸物或其混合物和物品可分类为1.1项~1.6项,对于不同的目的,可进一步细分成配装组A~S组以区别它们不同的技术要求,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第2.1节。 4.2.2对于某些为了抑制其爆炸性能而用水或者乙醇润湿或用其他物质稀释过的爆炸物和混合物,它们可针对某些目的(例如运输)作不同于爆炸物和其混合物来对待(可作脱敏爆炸物)。 4.2.3对于固态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级试验,该试验应按提供的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同一化学品,在其供给或运输时,若物理形态不同于试验时的形态,且这种差异可能实质性地改变其分类试验结果时,则应以该物质或混合物的新形态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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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000.2—2013
5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和指导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辑前和使用时研究第4章。
6标签
6.1概述
6.1.1对于爆炸物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规章范本》 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爆炸物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有关爆炸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6.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单词。对于不稳定爆炸物、爆炸物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5项,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爆炸品第1.4项,使用信号词“警告”。对于爆炸品第1.6项,不使用信号词。
6.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项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不同危险种类的爆炸物所分配的危险说明见附录C中的表C.1,并参见附录D。
6.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
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股、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具体使用参见附录D。
6.6产品标识符 6.6.1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安全数据单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受《规章范本》限制,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 6.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或呼吸道致敏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成分。主管部门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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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000.2—2013
6.7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8标签的示例
1.1项爆炸物标签的例子参见附录E。
GB30000.2—201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判定逻辑和指导
A.1 判定逻辑
爆炸物的分类和进一步分项是很复杂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一部分):第一步是确认该物质是否有爆炸性,采用试驴 别第
程序,采用试验系列2至试验系列4;第
花放
三步是确定危险分类,采用试验系列5至试验系列7 重过试验系列8来判定“炸药中间体硝酸铵乳剂、悬浮液或凝胶(ANE)”是否不够敏感,可划为氧化性液体(第213节)或氧化性固体(第2.14节)。 分类程序可根据下列判定逻辑进行(见图A.1~图A.4)。
待分类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可程序
排除 是爆炸物
配装组划定
危险项别划定
配装组A,B,C,D,E, F,G.H,J,K,L,N 或s
1.1, 1.2, 1.3, 1.4,1.5或1.6项
类别符
图A.1爆炸物类(运输中第1类)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分类程序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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