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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519-2010 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及电气设备安装危险区的划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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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T 6519-2010 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及电气设备安装危险区的划分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30794—2011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519-—2010 代替 SY/T 6519-—2001
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及电气设备安装危险区的划分
Classification of flammable liquids, gases, or vapors and of hazardous
location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NFPA 497: 2008, MOD)
2011-0109 发布
2011一05一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519—2010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I
1
2
3 术语和定义可燃材料分类 4. 1 区域划分 4. 2 I级可燃材料属性 4.3点火的必要条件·· 4.4I级可燃材料分类 5 I级(可燃材料)区域划分 5.1概述 .... 5.2I级、类划分标准 5.3I级、区划分标准 5.4未分类区域 .... 5.5分类区域范围 5.6图表探讨和建议 5.7分类依据 5.8区域划分步骤 5.9 I级、类分类图· 5. 10 I级、区分类图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NFPA497:2008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NFPA497:2008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参考文献
x
.-
Y
28
........ 48
49
50 SY/T 6519---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6519一2001《危险(分类)区域中有关电气设备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分类》,
与SY/T6519—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Ⅱ级材料—-粉尘(见2001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可燃材料的区域划分(见4.1)。
一增加了部分石油行业常用的可燃材料及其组分、物理特性(见4.2)。 一增加了可燃材料点火的必要条件(见4.3)。 一-增加了可燃材料的分类(见4.4)。 一增加了I级(可燃材料)区域划分(见第5章)。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NFPA497:2008。
本标准与 NFPA 497:2008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 中列出了本标准与 NFPA 497: 2008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NFPA497:2008相比,存在技术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单线()进行了标示,附录B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本标准还做出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一标准名称改为《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及电气设备安装危险区的划分》;一删除NFPA497:2008的“有关NFPA文件的公告与声明”;一珊除NFPA 497:2008第二章“引用刊物”;
删除NFPA497:2008的4.1.3“I类材料的区域划分”;部分删除NFPA497:2008的表4.4.2“可燃材料”; -删除NFPA497:2008的4.4.3“化学物品的化学名称与其CAS号的对照表”;
1
-删除NFPA497:2008的5.2.1“1类区域";删除NFPA497:.2008的5.2.2“2类区域”;删除 NFPA497:2008 的5.3.1“0区”; -删除 NFPA 497:2008 的5.3.2“1区”, -删除NFPA 497:2008的5.3.32区”;删除NFPA497:2008的资料性附录A“材料说明” -删除NFPA 497:2008的资料性附录B“NEC对混合物的分组举例"; -增加资料性附录A“本标准与NFPA497:2008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增加资料性附录B“本标准与NFPA497:2008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
辛采油厂、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巩亚明、冯展杭、尹承罡、黄维东、万守华、黄涛、刘道华。
I SY/T 6519—2010
3.4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 闪点大于或等于37.8℃(100F)的液体。可燃液体细分为: Ⅱ级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37.8℃(100F),同时低于60℃(140F); ⅢA级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140°F),同时低于93.4℃(200°F); ⅢIB级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93.4℃(200°F)。
3.5
可燃材料combustible material 本标准中的可燃材料是指I级可燃材料,即易燃气体、易燃液体产生的蒸气或可燃液体产生的蒸
气与空气混合后可燃烧或爆炸。 3.5.1按SY/T10041中的级类分类法,I级可燃材料可分为A,B,C,D四组。 3.5.2按SY/T6671中的级区分类法,I级可燃材料可分为ⅡC,ⅡIB,IⅡA三组。 3.6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 闭杯闪点低于37.8℃(100F)的液体。易燃液体可分为I类、IA类、IB类和IC类。
3.6.1I类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低于37.8℃(100F)且蒸气压力在37.8℃(100°F)时不超过 0.276MPa(2068.6mmHg)[40psi(绝压)]的液体。 3.6.2JA类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低于22.8℃(73F)且沸点低于37.8℃(100F)的液体。 3.6.3IB类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低于22.8℃(73F)且沸点大于或等于37.8℃(100F)的液体。 3.6.4IC类液体是指闭杯闪点高于或等于22.8℃(73F)但低于37.8℃(100F)的液体。 3.7
闪点 flash point 液体散发的足够浓度蒸气与接近液体表面的空气混合成可燃混合物的最低闪燃温度。
3.8
可点燃混合物Ignitable mixture 在其可燃范围内的可燃材料。
3.9
最大实验安全间隙(MESG) maximum experimental safe gap 两个平行金属表面间空气中气体或蒸气的混合物在任何浓度下不使爆炸传至对方的最大间隙。
3. 10
最小引燃电流(MIC) 比 minimum igniting current ratio 从一个感应火花放电点燃最容易点火的气体或蒸气的混合物所需要的最小电流,除以在同一测试
条件下从一个感应火花放电点燃甲烷所需的最小电流。 3. 11
最小点火能量(MIE)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从电容火花放电点燃最容易点火的气体或蒸气的混合物所需的最小能量。
4可燃材料分类
4.1区域划分 4.1.1SY/T10041和SY/T6671对危险区域进行了分类,这些区域中的可燃材料具备或可能具备!足够大的浓度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 4.1.2I级危险区域的可燃材料是易燃气体或易燃蒸气。
2 SY/T 6519—2010
4.1.3I级危险区域可进一步细分为I级1类、2类或I级0区、1区、2区,具体分类方法按 SY/T 10041和 SY/T 6671的规定。 4.1.4对区域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防止可燃材料被电气设备和线路引燃。 4.1.5危险区域的电气安装应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技术。 4.1.5.1隔爆型、充气型和本安型电气设备适用于I级1类、I级2类区域。 4.1.5.2非点火设备适用于I级2类区域。 4.1.5.3无火花的电气设备适用于1级2类区域 4.1.5.4很多情况下,电气系统由于腐蚀、气象条件、维修、设备标准化和互换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工艺变化或扩展等因素往往采用特殊外壳或装置,但这些因素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4.1.6未被分作I级1类、2类或I级0区、1区、2区的区域均为未分类区域。 4.2I级可燃材料属性 4.2.1比空气轻[蒸气相对密度(空气=1)小于1.0]的气体:这些气体往往迅速消散于大气中,影响面不及比空气重的气体或蒸气。除非在封闭空间内,这些气体很少在大多数电气装置的安装位置聚集并形成可燃混合物。比空气轻的气体被充分冷却后,在从周围大气吸收足够的热量之前会比空气重。 4.2.2比空气重[蒸气相对密度(空气=1)大于1.0]的气体:这些气体被释放后往往沉至基准面并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除非被自然风或强制通风分散。比空气重的气体被充分加热降低密度后,在被周围大气充分冷却之前会比空气轻。 4.2.3任何密度的气体扩散至周围空气中,混合物的密度接近于空气密度。 4.2.4压缩液化气:在压力作用下这些气体以高于其正常沸点的液态储存。当被释放时,液体立即膨胀蒸发形成大量冷气体,这些冷气体的属性同比空气重的气体相同。 4.2.5低温易燃液体和其他液化可燃材料:低温液体-般在101℃(-150F)下进行处理,溢出时属性与易燃液体相同。少量的液体溢出将立即蒸发;大量溢出会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液态,吸热后蒸发并形成可燃混合物。一些液化可燃物(非低温的)以接近大气压、以较低温度进行储存,如丙烷、 乙烷、乙烯、丙烯、无水氨等,这些物质的属性见表1。 4.2.6易燃液体:「类液体释放到一定数量后开始蒸发,其蒸发速率取决于它的挥发性:闪点越低,挥发性越大,蒸发也越快。在常温下,I类液体的蒸气易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即使蒸发很快,其蒸气也会迅速扩散,浓度被稀释到低于爆炸下限(LFI)。扩散前蒸气属性与比空气重的气体相同。 I类液体产生的可燃混合物通常扩散至距散发点的-定距离,因此,为便于电气系统设计,通常要求进行区域分类。 4.2.7可燃液体:只有当被加热到超过其闪点时,可燃液体才会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 4.2.7.1在正常处理和储存温度下,Ⅱ级可燃液体的蒸气释放率较低,危险程度也较低。除非加热到超过其闪点温度,在环境温度下通常不会和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Ⅱ级可燃液体的蒸气被空气冷却后会凝结,不会扩散太远。超过闪点加工、处理和储存Ⅱ级可燃液体时,会在释放点附近产生可燃混合物。 4.2.7.2除非加热到超过其闪点温度,在环境温度下ⅢA级可燃液体不会和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另外,ⅢA级可燃液体的蒸气在空气中会迅速冷却凝结,因此,此区域对电气分类要求较低或不做要求。 4.2.7.3即使加热,ⅢB级可燃液体也很少产生足够的蒸气形成可燃混合物,不易被正确安装和维护的一般电气设备点燃。低于闪点温度时,ⅢB级可燃液体蒸气会迅速冷却,因此,此区域的电气设备基本不做要求。表1中不包括ⅢB级可燃液体。
3 SY/T 65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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