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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257-2011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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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11257-2011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ICS 07.060 N95 备案号:34949—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1257--2011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General acceptance rule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
2011-12-2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1257—2011
目 次
前言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验收 4.1验收依据. 4.2产品提交.. 4.3验收方式. 5检验设备与标准器 6静态检验环境条件..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2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7.3质量-致性检验 7.4不合格分类和判定. 7.5可靠性试验.. 7.6产品合格判据 7.7样品处理 8检验方法表1·检验项目和顺序. 表2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B组)表3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C组)
T JB/T11257-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气象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2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国家气象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述广、刘文芝。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JB/T11257-2011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的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和气象设备(以下简称仪器)的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3--200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2423.4-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Db:交变湿热(12h+
12h循环)
GB/T2423.5-一1995电T.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2423.10--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2423.2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M:低气压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6587.6—1986电子测量仪器运输试验 GB/T6587.8一1986电子测量仪器电源频率与电压试验 GB11463—1989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 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7626.4---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一2008申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7626.14—200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波动抗扰度试验 GJB6556.6一2008军用气象装备定型试验方法第6部分:环境适应性 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QX/T8—2002气象仪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JF1001和0X/T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透用于本文件
达均无货树见取久里让 4验收 4.1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的优先顺序为: a)产品订货合同或协议:
1 JB/T 11257—2011
b)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 c)国家标准和双方认可的行业标准; d)经使用方批准的验收大纲。
4.2产品提交
生产方按4.1确定的验收依据对产品检验合格并开具合格证方可提交使用方验收, 4.3验收方式
应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进行验收。特殊情况下,由使用方指定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5检验设备与标准器 5.1检验设备和标准器应与所检验的项目相适应,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是被测仪器的1/10~1/3。 5.2检验设备与标准器应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5.3检验设备与标准器在使用前应核查其可信性。 6静态检验环境条件
常规检验应在室内正常条件下进行: a)气压:860hPa~1060hPa; b)温度:15℃~35℃; c)湿度:25%RH~~75%RH。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7.2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7.2.1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产品定型(鉴定)时; b)材料、结构、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时; 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产品转产时。
7.2.2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见表1。 7.2.3受检样品数
由使用方和生产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件,新研制的产品应采用试制品;已定型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724合格判定县大是,北VID用可京每24小时工公坛准人)士按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后,应判鉴定检验合格。如其中一件出现不合格项(不含可靠性试验中“致命故障”或故障超过不合格判定数),其不合格项经返修处理一次后重新检验合格,也可判鉴定检验合格,否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可靠性试验出现“致命故障”或故障超过不合格判定数,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7.3质量一致性检验
2 JB/T11257--2011
7.3.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D组。其中A组、B组为正常出厂检验,且A组为全数检验,B组为抽样检验;C组、D组为周期检验。具体含义如下:
a)A组检验:为证实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对检验批全部产品所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 b)B组检验:比A组检验更复杂或需要更多试验时间的非破坏性试验; c)C组检验:在模拟工作条件下,检查产品设计和材料的有关特性,具有一定破坏性的试验: d)D组检验:消耗全部或相当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长时间的破坏性试验。
7.3.2周期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a)正式生产后,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c)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周期检验要求时。
7.3.3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表1检验项目和顺序质量一致性检验
鉴定检验 A组B组 C 组 D组 .
序号
备注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包 装标 志组 成外 观
. - 0 . 一 0 - 1 I
GB/T 13384 GB/T 191 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按产品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环境 湿W 热
. . . .
. . .
测量范围最大允许误差 . . 分辨力
测量性能
0
. 0 - +
阈值 . 稳定性 .

.
产品功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电磁兼容性
. . .
按产品标准或GB/T11463 按产品标准或GB/T11463 按产品标准或GB4793.1 电子产品
0 0

.
按产品标准
. . . .
.
按产品标准或GB/T17626.4等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1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2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3、/
低 温高 温
0 +


DGB/T2423.4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21 按产品标准或GJB6556.6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10
适应性
低气压 . 淋 雨振 动
19 20 21
. .
.
3 JB/T 11257-2011
表1(续)质量一致性检验
鉴定检验 A组|B组 C组 D组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备注
序号
冲 击 . 运 输 . 电 源
. -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5 :
22
23 适应性 环境
按产品标准或GB/T6587.6 按产品标准或GB/T6587.8
.
24 注1: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需要时进行检验的项目; 一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具体检验内容和数量可依据订货合同或协议要求而定。
.
7.3.4检验批的构成与提交 7.3.4.1检验批的构成应由同型号、同种类、同等级、同尺寸、同结构,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 7.3.4.2产品提交时,生产方应提供适用和足够的贮存场地,提供鉴定和试验所需的设备、器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抽样和处理产品所需的人员。 7.3.5A组检验 7.3.5.1受检样品数
全数检验。 7.3.5.2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方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产品应与新产品分开,并加“重新提交”的标志。
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产品合格,否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7.3.5.3A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
经A组检验后,剔除不合格的产品,其余的产品为接收的产品。 7.3.6B组检验 7.3.6.1检验方式
采用抽样检验方式。 7.3.6.2抽样方案
B组检验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若批量不超过五台,可只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当批量大于五台时,按照GB/T2828.1和GB/T2829
的规定进行。除合同或产品标准另有规定外,推荐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2的一次抽样方案,根据受检产品的批量范围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通常采用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根据样本大小字码确定样本数,根据样本数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确定接收判定数(Ac)和拒收判定数(Re)。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应由合同或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7.3.6.3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生产方对该批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应提高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上大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最后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拒收。免贫浏见取人单, 7.3.6.4B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
根据表2规定的AQL值,由使用方和生产方选择具体的AQL值,满足(Ac、Re)判别组的Ac 数值时,为可接收批的产品。
4. JB/T11257—2011
表2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B组)
1.50
2.50
4.00
6.50
0.40
0.65
1.00
7.3.7C组检验 7.3.7.1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本应从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除另有规定外,当批量大于五件时,抽取两件,批量小于或等于五件时,抽取一件。
7.3.7.2重新检验
若组检验不合格,生产方应采取改进措施,经使用方认可并在该检验批的所有产品上均已实施后,可重新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最后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将其情况通知使用方。 7.3.7.3C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
根据表3规定的AQL值,由使用方和生产方选择具体的AQL值,满足(Ac、Re)判别组的Ac 数值时,为可接收批的产品。
表3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C组)
2.5 7.3.8D组检验 7.3.8.1抽样方案
4.0
6.5
10
15
25
40
D组检验样品应从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合同或产品标准规定。 7.3.8.2重新检验
若D组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检验结果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使用方。在采取切实有效地纠正措施后,根据使用方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重新试验或检验时,应增加样品的数量。若试验或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使用方。 7.3.8.3)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
受检样品经D组检验全部合格,判D组检验合格。如其中一件出现不合格,经返修处理一次重新检验合格,也可判D组检验合格,否则判D组检验不合格。 7.4不合格分类和判定 7.4.1不合格分类
本标准不合格的定义应符合GB/T2828.1---2003中5.12和7.5的规定,其分类为: a)致命不合格:要求中极为重要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 b)A类不合格:要求中最被关注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 c)B类不合格:关注程度比A类稍低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 d)C类不合格:关注程度比B类稍低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
7.4.2不台格判定
应根据产品标准或按下述原则判定:
a)可靠性试验结果判为不合格或最大允许误差的计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为致命不合格;本 b)测量性能指标中的分辨力、系统功能、测量范围、测量阈值等不合格的为A类不合格 c)组成、稳定性、维修性、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不合格的为B类不
合格; d)外观、包装、标志等不影响产品性能指标的不合格的为C类不合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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