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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4909-2016 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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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1 09:51:44



推荐标签: hg 有机硅 密封胶 4909 车灯

内容简介

HG/T 4909-2016 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 ICS 83.180 G 39 备案号:53239—2016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4909—2016
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
Silicone sealants for automotive lighting
2016-07-01实施
2016-01-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 4909—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星宇车灯有限公司、浙江凌志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明侠、吴晓兰、陈世龙、黄孝辉、袁素兰、屠军钢。
一 HG/T4909—2016
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硅氧烷为基胶,加入添加剂配制而成的室温固化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 2793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2943 胶粘剂术语 GB/T 7124 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 GB/T13477.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3部分:使用标准器具测定密封材料挤出性的方法 GB/T 13477.5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5部分:表干时间的测定 GB/T 13477.7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7部分:低温柔性的测定 QB/T2728 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雾化性能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GB/T294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可操作时间 Jworklife 多组分密封胶配制后至能维持密封胶施工性能的时间。
3. 2
挥发分 volatilematter 试样在规定条件下挥发物质的质量占样品质量的份数。
3. 3
可凝物foggingvalues 试样通过加热,易挥发成分挥发遇冷后凝聚在基材上的物质。
4要求 4.1外观
为细腻、均匀膏状物,无气泡、结块、凝胶、结皮,也无难以分散的析出物,双组分产品两组分
1 HG/T4909—2016 的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4. 2 技术要求
车灯用有机硅密封胶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性能要求项 目
序号 1 2 3 4
指 标 ≥150 ≥10 ≤1. 0 ≥1. 8 ≥150 ≥0.8 ≥0.6 ≥0.6 ≥0.6
挤出性*/(mL/min) 可操作时间/min 表干时间/h 23℃拉伸性能
拉伸强度/MPa 拉断伸长率/% 23 ℃ 高温高低温交变湿冻交变
拉伸剪切强度/MPa
15
低温柔性挥发分/% 可凝物含量/(ug/g)
无裂缝、久 分层及粘接破坏
6 7 8
≤2. 5 ≤1500
仅适用于单组分产品。 仅适用于双组分产品。
0
4. 3 密封胶与实际基材粘接性
密封胶同实际基材的粘接性:按照附录A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试验要求 5.1.1 标准试验条件
温度23℃±2℃,相对湿度50%±5%。 5.1.2试样准备
所有试验样品制备前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调节至少24h。双组分试验样品,两组分的混合比例应符合供方规定,其中A组分取样量至少500g。两组分的混合应在负压0.09MPa以下真空条件下进行,混合时间3min~5min。 5.2外观
目测法。
2 HG/T4909—2016
5.3性能 5.3.1挤出性
按GB/T1347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挤出孔直径为4mm。 5.3.2可操作时间
按规定比例将密封胶A、B组分混合均匀。取50g~100g,置于容器中。将直径1mm~2mm 的圆棒插人密封胶中心[图1(a)」,每隔一定时间,建议1min~3min,提起圆棒并提拉密封胶。 如果提起的密封胶呈线状[图1(b)」,不发生断裂,表明密封胶未达到可操作时间,继续提拉直到密封胶被拉扯断[图1(c)。记录从混合开始到拉断的时间,即为密封胶的可操作时间。
()提拉密封胶
(c)密封胶被拉断
(a)混合的密封胶
图1可操作时间试验示意图
5.3.3表时间
按GB/T13477.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型式检验采用A法试验,出厂检验可采用B法试验。 5.3.4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
5.3.4.1试样的制备
将已调节好的密封胶制成厚度2.0mm士0.2mm的试样。 双组分密封胶试样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168h;单组分密封胶试样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
336h。按GB/T528规定的哑铃状试样1型进行裁取,每5个试样为一组。 5.3.4.2常温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
试验温度23℃土2℃,按GB/T52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3.5拉伸剪切强度 5.3.5.1试样的制备
基材要求:聚丙烯塑料(PP)十40%滑石粉(TALC),粗糙度Rα0.5,基材需经等离子或底涂处理。
制样按GB/T7124规定的方法进行,胶层厚度为1.0mm士0.2mm。每5个试样为一组。双组分密封胶试样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168h;单组分密封胶试样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336h。 5.3.5.2常温拉伸剪切强度
试验温度23℃士2℃。取一组试样,按GB/T712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3 HG/T4909—2016
5.3.5.3高温拉伸剪切强度
取一组试样,在150℃土2℃条件保持24h,再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1h后,同5.3.5.2进行试验。 5.3.5.4高低温交变拉伸剪切强度
高低温循环试验如图2所示,从一30℃土2℃到120℃土2℃做4个高低温循环。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之间温度变化的速率不超过100℃/h,在每个极端温度下应保持4h。试样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后,在标准条件下调节1h,然后按5.3.5.2进行试验。
保持4h
120
0./
最大值 100 °C/h
保持4个循环
23
30
保持4h
1011121314151617
时间/h
图2 高低温循环试验示意图
5.3.5.5湿冻交变拉伸剪切强度
取一组试样,如图3所示在温度一25℃土2℃下保持16h;接着在温度40℃士2℃和相对湿度 95%土5%下保持8h,在标准试验条件下保持8h,做2个循环;然后在温度40℃土2℃和相对湿度 95%土5%下保持8h,在温度一25℃土2℃下保持16h,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调节1h后按5.3.5.2进行试验。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 .95 %±5%
保持8h 95%±5%
保持8h
40
持续2个循环,
23
2./
保持8h
最高100C/h
标准试验条件
-25
保持16h
保持16h
时间/h
图3湿冻循环试验示意图
4 HG/T4909—2016
5.3.6 6低温柔性
按GB/T13477.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低温一30℃土2℃,采用直径25mm的圆棒。 5.3.7挥发分
5.3.7.1试验步骤
按GB/T279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105℃土2℃,试验时间180min士5min。取样量约1g,精确至0.0001g。 5. 3.7.2 2结果表示
试样的挥发分按公式(1)计算,结果以%表示:
m2-m3 ×100
挥发分二
(1)
m2-m1
式中: m1 容器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2——容器和密封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3 试验后的容器和密封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取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
5.3.8可凝物含量 5.3.8.1 试样的制备
将试样先制成1mm士0.1mm厚的试片,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168h后.将固化好的试片裁成直径为80mm土1mm的圆片,在干燥器中(干燥剂为硅胶)放置48h,每两个试件为一组。 5.3.8.2试验步骤
按QB/T2728规定的方法B(质量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100℃士1℃。 5.3.8.3结果表示
可凝物含量Fm按公式(2)计算,结果以μg/g表示:
Fm="2="l×1000
(2)
m
式中: m 试样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1- 试验前铝箔片的原始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m2- 试验后带有冷凝物的铝箔片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试验结果取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6 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和同一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其最大组
5 HG/T4909—2016 批量不超过5000kg,每批随机抽取至少1kg作为出厂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2kg作为型式检验样品。 6.2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外观、挤出性、可操作时间、表干时间、23℃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23℃拉伸剪
切强度、挥发分。 6.3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4.2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配比、工艺有较大改变;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包装容器外应标明: a) 产品名称、型号,有商标的也应注明; b) 批号或生产日期; c) 产品标准号; d) 产品净容量; e) 贮存期; f) 产品使用说明; g)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 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应采用坚固、耐用的包装材料,以防止泄漏。 7.3运输
按非危险品运输。产品在运输、装卸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防止撞击、挤压。 7.4贮存
产品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源及热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堆积高度按照外包装标识,贮存期不少于6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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