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3.100 E09 备案号:33488—2011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57262011 代替SY/T5726—2004
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rules for petroleum logging operations
2011-11-01实施
2011—07—28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5726-2011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要求 3.1安全管理
3.2资质与资格 3.3安全检查 3.4交通安全 4生产准备和吊装 4.1生产准备 4.2吊装 5施工 5.1通则 5.2裸眼测井 5.3生产测井. 5.4射孔取心 5.5复杂井 6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6.1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和运输 6.2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 7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7.1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和运输 7.2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8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
SY5726-2011
前言
本标准除6.1.5和7.1.11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他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5726—2004《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与SY/T5726—2004相比,主要技术
内容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由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更改为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范》:将范围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陆地和浅海石油测井、井壁取心,射孔作业的要求,生产准备和吊装,施工,放射性同位素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使用及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等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要求”(见第1章):修改了第2章中引导语,更新了部分代替文件,增加了1部法规,GBZ114,SY5131,SY 5436一2008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见第2章):修改合并2004年版的第3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本标准的第3章“要求”(见第3 章,2004年版的第3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修改了“从事石油测井作业的各级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见3.1.1,2004年版的3.1):增加了“从事石油测井作业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见3.1.2);修改了“测井队,取心队,射孔队(以下简称为作业队),均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见3.1.3,2004年版的3.2):修改了“作业队(班组),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并做记录”(见3.1.4,2004年版的
一
3.3); 增加了“施工作业前、作业中、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记录”(见3.1.5):修改了车库、车辆、工房应建立消防制度、配备消防设施。电器设施设置应配备规范、合理,并由专人负责”(见3.1.6,2004年版的3.5)
修改了“放射性同位素的职业卫生防护,应执行GBZ114:GBZ118和SY5131的有关规
定”(见3.1.7.2004年版的3.6);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执行SY5436的有关规定”(见3.1.8);一增加了“装卸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见 3.1.17); 增加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应配备防静电劳保服装”(见3.1.18);增加了在含有HS等有毒有害气体并作业时,测并人员应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定期检查并记录”(见3.1.19):增加了“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押运员证、爆破员证、安全员证和保管员证”(见3.2.6):增加了“作业队使用的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每次出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危货车辆的驾驶员应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见3.2.7):增加了安全检查分为:专业检查、季节检查、综合检查和月度检查”(见3.3.4);一增加了“检查频次:专业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测井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季节检查
Ⅱ
SY 5726—2011
每季至少一次,由测井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测井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月度检查每月一次,由生产单位组织”(见3.3.5):
一一增加了“检查内容应包括:a)各项制度管理:b)员工职业健康管理:c)工艺设备管理:
d)隐惠管理:e)安全设施管理:D应急管理:g)春夏季增加防洪、防汛、防署降温措施及防雷设施检查:五)人冬前培加冬防保温和设备油水更换检查:月度检查包括:运行记录,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运输和安全使用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组织和技术措施、设备维护与保养隐患整改情况”(见3.3.6):
一增加了“长途行车,每行驶2h后,中途停车休息20min,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见
3.4.2); 修改了“测井时,应协调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及时清除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应用蒸汽及时清除深度史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作业时,钻井队(采油以或试油队)不应进行交作业”(见5.1.3,2004年版的5.1.10):修改了“测井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守井场防火防爆安全制度,不应动用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设备,不应攀登高层平台”(见5.1.4,2004年版的5.1.4):修改了“绞车到井口的距离应大于25m。作业前,应放好绞车掩木,复杂井施工时应对绞车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绞车后滑。天滑轮安装在吊卡下端,并加装保险装置(安全杠、链条等)(见5.1.52004年版的5.1.5)
广
修改了“接外引电源时,应由专人接线,并有人监护(见5.1.7,2004年版的5.1.7)一修改了仪器车和绞车(工作车辆)上使用电取暖设备时,应远离易燃物,用电负荷单个不
应超过3飞W,当用电总负荷超过车载电缆的安全负荷时,应单独供电。不应使用电炉丝直接散热的电炉,车(拖)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见5.1.13,2004年版的5.1.13):增加了“对于高压油气井:在作业过程中,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如发现有异常(井涌,溢流等)现象,应立即停正作业井采取应急措施(见5.1:16):修改了“测井现场(井口)装卸放射性同位素时:按GBZ114:GBZ118和SY5131的规定执行,并盖好井口不应在转盘上搁放物品,以免放射性源或其他物品落入井内”(见5.2.2, 2004年版的5.2.2);
一增加了射孔取心(见5.4):
修改了“若遇卡,应通告钻井队并报主管部门,收回推靠器后立刻拉到最大安全拉力。最大
一
安全拉力不应超过新电缆断裂强度的50%。同时,要观察电缆头张力,判断是仪器遇卡还是电缆遇卡,测井电缆弱点拉断力的选择与井深有关,并深超过3000m的井,深度每增加 1000m,电缆弱点拉断力应减少5kN,进一步研究解卡措施”(见5.5.3,2004年版的 5.4.3):
修改了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运输和使用(见第6章,2004年版的第9章)一 修改了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见第8章,2004年版的第1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测井公司、中国石
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银梦、刘德忠、李梦霞、崔丽华、李六有、朱小康、范方文、郝向凯、肖勇,侯英权、周国瑞、范林、周荣波,胡雄才、程峰、钟票良、王晓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57261995,SY/T57262004; SY62041996
11
SY5726-2011
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和浅海石油测井,井壁取心,射孔作业的要求;生产准备和吊装,施工:放射性同位素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使用及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等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浅海石油测井、井壁取心,射孔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 GB2894—200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14密封放射源及密封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18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SY/T5326井壁取心技术规程 SY5436一2008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SY/T6341首次出海人员的培训程序 SY6345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6501浅海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SY6502 2浅(滩)海石油设施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SY6504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SY/T6548石油测井电缆和连接器的使用与维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基本要求
3.1安全管理
3.1.1从事石油测井作业的各级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 3.1.2从事石油测井作业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3.1.3测并队,取心队,射孔队(以下简称为作业队),均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3.1.4作业队(班组),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并做记录。 3.1.5施工作业前、作业中、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记录。
1
SY5726—2011
3.1.6车库、车辆、工房应建立消防制度,配备消防设施。电器设施设置应配备规范、合理,并由专人负责。 3.1.7放射性同位素的职业卫生防护,应符合GBZ114,GBZ118和SY5131的有关规定。 3.1.8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SY5436的有关规定。 3.1.9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3.1.10施工作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3.1.11标志应符合GB2894—2009中4.2.4和GB18871—2002中附录F的规定。 3.1.12作业队应配备放射性监测仪,定期检定。 3.1.13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测井人员,每人应配备个人放射性剂量计,定期测量并记录。 3.1.14在可能含有HzS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作业队应配备至少一台便携式H,S气体监测报警仪,定期检定。 3.1.15测井人员应按相关的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3.1.16首次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知识短期培训,按SY/T6341的规定执行,均应配备救生衣。 3.1.17 装卸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 3.1.18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应配备防静电劳保服装。 3.1.19在含有HS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测井人员应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定期检查并记录。 3.2资质与资格 3.2.1从事陆地石油测井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火工品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 3.2.2从事海上石油测井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2.3所使用的设备应有资格单位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3.2.4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监测仪应有“校验合格证”。 3.2.5陆地测井人员应取得“HSE培训合格证”“井控操作培训合格证”、“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辐射工作岗位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相关证件。海上测井人员应取得“海上求生”、“救生艇操纵”“平台消防”、“海上急救”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应符合SY6345,SY6501和SY6502的规定。 3.2.6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押运员证”、“爆破员证”、“安全员证”和“保管员证”。 3.2.7作业队使用的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每次出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危货车辆的驾驶员应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3.3安全检查 3.3.1从事石油测井作业的各级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对作业安全组织、安全措施等实施安全监督和出发前的安全检查,并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3.3.2从事海上石油测井作业的单位在出海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3.3.3从事石油测井作业的各级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3.4安全检查分为:专业检查、季节检查、综合检查和月度检查。 3.3.5检查频次:专业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测井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季节检查每季至少一次,由测井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测井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 2
SY 57262011
月度检查每月一次,由生产单位组织。 3.3.6检查内容应包括:
a) 各项制度管理 b)员工职业健康管理: c)工艺设备管理; d) 隐患管理: e)安全设施管理: )应急管理; g 春夏季增加防洪、防汛、防暑降温措施及防雷设施检查 h)人冬前增加冬防保温和设备油水更换检查; i月度检查包括:运行记录、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运输和安全使用执行情
况、安全生产组织和技术措施、设备维护与保养、隐患整改情况。
3.4交通安全 3.4.1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队长和安全员进行安全讲话,指定行驶路线。 3.4.2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车队行驶,保持车距。长途行车,每行驶2h后,中途停车休息20min,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 3.4.3遇有冰雪路面、通过桥涵或涉水以及风雪、雨雾天气,应减速行驶,必要时应人先探路,确保行驶安全。 3.4.4回场(或驻地)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检修。
4生产准备和吊装
4.1生产准备
4.1.1仪器、车辆等设备应定期保养,按照十字作业(清洁、润滑、扭紧、调整、防腐)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记录。 4.1.2天,地滑轮应及时清洗保养,达到万向头灵活好用,零部件无松动,滑轮不摆动。 4.1.3地滑轮固定尾链应完好无损,承受拉力不低于120kN。 4.1.4井口马达齿轮啮合良好,销子及齿轮轴不松不旷。深度丈量系统,张力传感系统工作性能良好,应按周期进行校准,并记录。 4.1.5定期检查绞车系统受力部位电缆深度、张力传感系统、电缆连接器(马笼头和鱼雷)应定期检查保养,并记录。 4.1.6电缆和拉力棒的使用与维护,按SY/T6548有关的规定执行,并应有电缆使用记录。 4.1.7仪器及专用器具固定牢靠,并应有相应的减震措施。 4.2吊装 4.2.1设备吊装前,测井人员应了解吊装设备的吊升能力,勘察设备摆放位置,确定吊装方法。 4.2.2并下仪器吊装应放在便于测井施工的位置。 4.2.3源箱、雷管保险箱、射孔弹保险箱均应单独吊装。 4.2.4遇雷雨天气停止吊装民用爆炸物品。 4.2.5每次乘吊篮人数不应超过6人。 4.2.6吊装过程中不允许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4.2.7测井设备的吊环、吊索应定期检查和探伤,并记录其结果。
3
SY57262011
5施工 5.1通则 5.1.1作业前,应识别和查找各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并记录。 5.1.2作业前,队长应按施工通知单要求向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详细了解井下情况和井场安全要求,召开班前会,应有测井监督及相关人员参加,提出安全要求并作安全记录。并将有关数据书面通知操作工程师和绞车操作人员: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应指定专人配合测井施工。 5.1.3测井时,应协调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及时清除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应用蒸汽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作业时,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不应进行交叉作业。 5.1.4测井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守井场防火防爆安全制度,不应动用钻井队(采油队或试油队)设备,不应攀登高层平台。 5.1.5绞车到井口的距离应大于25m。作业前,应放好绞车掩木,复杂井施工时应对绞车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绞车后滑。天滑轮安装在吊卡下端,并加装保险装置(安全杠、链条等)。 5.1.6气井施工,发动机、发电机的排气管应戴阻火器,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 5.1.7接外引电源时,应由专人接线,并有人监护。 5.1.8绞车和井口应保持联络畅通。夜间施工,井场应保证照明良好。 5.1.9测井车接地良好,地面仪器、车辆仪表应完好无损,电器系统不应有短路和漏电现象,接触电阻值等参数应达到技术指标的规定,并记录。 5.1.10下并仪器应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人井口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并设置有紧急撤离通道。 5.1.11操作绞车时,操作人员应观察井口,并应观察张力变化,如遇张力异常,应及时将电缆上下活动:待张力正常后方可继续操作。 5.1.12电缆在运行时:绞车后不应站人,不应触模和跨越电缆。 5.1.13仪器车和绞车(工作车辆)上使用电取暖设备时,应远离易燃物,用电负荷单个不应超过 3kW,当用电总负荷超过车载电缆的安全负荷时,应单独供电。不应使用电炉丝直接散热的电炉,车(拖橘)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 5.1.14遇有七级(含七级)以上大风、翠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作业:若正在作业,应暂停并应将仪器起人套管内。 5.1.15队长在测井过程中,应进行巡回检查并做记录。测井完毕应回收废弃物。 5.1.16对于高压油气井,在作业过程中,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如发现有异常(井涌、溢流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三 5.2裸眼测井 5.2.1裸眼井段电缆静止不应超过3min(特殊要求除外)。仪器起下速度应均匀,不应超过4000m/h 距井底200m要减速慢下:下井仪器经过井口、套管鞋、油管鞋、开窗位置、造斜段、狗腿子、落物点,并底等复杂井段,应将电缆速度降低到600m/h以下,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m时,应有专人在并口指挥,减速慢起。 5.22测井现场(井口)装卸放射性同位素时,按GBZ114:GBZ118和SY5131的规定执行:并盖好井口,不应在转盘上搁放物品,以免放射性源或其他物品落人井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