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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47034-2013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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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NB/T 47034-2013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ICS 27.060 J98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NB/T47034-—2013
代替JB/T10094—2002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boilers
2013-11-28发布
2014-04-01实施
玉家能源局 发布 NB/T47034—2013
目 次
前言
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性能·
设计和制造 5 检验和试验 6 测试方法….
4
1
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 8 安装· 9 验收· 10 运行 11 质量责任附录A(规范性附录) 锅炉主要零部件制造和验收标准
7 NB/T4703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JB/T10094--2002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改为“工业锅炉技术条件”;一将“技术要求”改为“性能”和“设计和制造”两章(本版的第3、4章;2002年版的第3
章); -将“安装及使用要求”改为“安装”和“运行”两章(本版的第8、10章;2002年版的第 7章); 调整了部分锅炉炉型的热效率指标,并增加了流化床生物质燃烧锅炉的热效率指标(本版
的3.1.4;2002年版的3.1.4);调整了对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的要求(本版的3.1.5;2002年版的3.1.5); -调整了对锅炉排烟温度的要求(本版的3.1.6;2002年版的3.1.6);调整了配备监控仪表的锅炉容量范围(本版的4.4.2、4.4.3、4.4.4;2002年版的3.5.3、 3.5.4、3.5.5); -增加了锅炉表面温度的要求(本版的4.1.8);一增加了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的要求(本版的4.1.9);增加了锅炉配用的风机和水泵宜采用变频技术,尽可能满足节能的要求(本版的4.3.4); -增加了要求提供节能相关材料的要求本版的7.3d)];增加了锅炉应尽量避免低负荷状态下运行的要求(本版的10.6);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应承担的责任要求(本版的10.1);增加了锅炉安装单位应对锅炉的安装质量负责的要求(本版的11.2)。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
限公司、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青岛崔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勉、濮剑虹、李耀荣、徐获萍、孟向军、周丽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100941999、JB/T10094—2002; -ZBJ98011—1988;
JB2816—1980。
III NB/T47034—2013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性能,设计和制造,检验和试验,测试方法,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安装,验收,运行,质量责任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GB 3096 GB/T 9222 GB/T10180 GB/T12145 GB 12348 GB 13271 GB/T16508 GB/T18342 GB 50041 GB 50273 DL/T 5047 JB/T1612 JB/T 1613 JB/T1615 JB/T 2379 JB/T3375 JB/T4730 JB/T10354
工业锅炉水质声环境质量标准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链条炉排锅炉用煤技术条件锅炉房设计规范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金属管状电热元件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3性能 3.1 额定工况下的性能 3.1.1 制造企业应保证锅炉在额定参数下的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 3.1.24 锅炉的蒸汽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饱和蒸汽锅炉的蒸汽湿度对水管锅炉不应大于3%,对水火管锅炉和锅壳锅炉不应大于
1 NB/T47034—-2013
4%;过热蒸汽锅炉过热器人口的蒸汽湿度不应大于1%; b) 工业用蒸汽锅炉的过热蒸汽含盐量不应大于0.5mg/kg,其过热蒸汽温度tgg的偏差应符合
表1的规定;用于发电时,锅炉的过热蒸汽品质参照GB/T12145的规定执行,其过热蒸汽温度tug的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满足配套汽轮机的要求。
表1蒸汽锅炉的过热蒸汽温度tgg的偏差
偏差范围/℃
过热蒸汽温度/℃
+ 30 -20 ± 20 + 10 -20 + 10 -15
gg≤300 300 3.1.3 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偏差绝对值不应大于5℃。 3.1.4 当锅炉的使用条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在其使用燃料满足设计或订货合同要求的情况下,锅炉热效率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层状燃烧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b) 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c) 流化床燃烧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d) 室燃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电加热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97%。
e)
注:未列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2层状燃烧锅炉热效率
锅炉容量D/(t/h)或MW I≤D≤2
D>20 或
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D<1
2 8 或 D<0.7 0.7≤D≤1.4 1.414



燃料品种
Onet. ar kJ/kg
锅炉热效率/%
79 81 78 68 76 78 78
80 82 79 71 79 80 80
II 17700≤Onet.ar≤21000 73
76 78 74 63 70 74 74
78 80 76 66 74 76 76
烟煤
15
III
Qnet: ar >21000 Onet ar ≥17700 Qnet.ar≥21000 Qnet ar ≥21000 Onet. ar ≥11500 Qnet. ar >10450
贫煤无烟煤
71 60 65 71
II III
褐煤生物质注1:小于1t/h或小于0.7MW燃煤手烧锅炉的热效率允许比表中相应的规定值降低3个百分点。 注2: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r)范围为:烟煤:Vdar>20%;贫煤:10% 烟煤:Var<6.5%;IⅡI类无烟煤:6.5%≤Vaar≤10%;褐煤:Vaa>37%。
2 NB/T47034-2013
表3 3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热效率
锅炉容量D t/h或MW
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燃料品种
Qnet ar kJ/kg
D>20或D>14
6≤D≤20或4.2≤D≤14
锅炉热效率/%
17700≤Qmet ar≤21000
80 82 79
81 83 80
II III
烟煤
Onet ar >21000 Qnet: ar ≥17700
贫煤注: 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aar)范围为:烟煤:Var>20%;贫煤:10% 表4 流化床燃烧锅炉热效率
锅炉容量D t/h或MW
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燃料品种
Qnet- ar kJ/kg
6≤D≤20或4.2D≤14
D>20或D>14
锅炉热效率/%
79 82 84 81 82 82
80 83 84 82 83 83
14400≤Qnet:ar<17700
I
烟煤 II 17700≤Qnelt:ar≤21000
III
Qnet ar >21000
贫煤褐煤生物质注:名 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ar)范围为:烟煤:Vdar>20%;贫煤:10% Qnet: ar ≥17700 Qmet ar ≥11500 Onet: ar >10450
褐煤:Vdaf>37%。
表5 室燃锅炉热效率
锅炉容量D t/h或 MW
燃料品种
D>2或D>1.4
D≤2或D≤1.4
锅炉热效率/%
重油轻油
88 90 90
86 88 88
人工煤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 3.1.5 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流化床燃烧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应大于1.4; b) 除a)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应大于1.65; c) 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应大于1.15;
3 NB/T47034—2013
d)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应大于1.25。 3.1.6锅炉排烟温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应高于230℃; b)袭 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80℃; c)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
度不应高于170℃。
3.1.7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4设计和制造 4.1设计 4.1.1 锅炉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技术,使产品满足安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4.1.2 锅炉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锅炉制造成本、锅炉房的建造及锅炉运行维护费用等因素。 4.1.3 锅炉设计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降低锅炉运行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1.4 链条炉排锅炉的设计煤种宜符合GB/T18342的规定。 4.1.5锅炉的结构和受压元件的材料选用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1.6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应符合GB/T9222的规定,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应符合 GB/T16508的规定。 4.1.7机械层燃锅炉燃烧设备的供风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风室风压应足够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且配风调节应灵活、有效。 4.1.8锅炉炉墙及烟风道应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 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应大于50℃,炉顶不应大于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应天于50℃。 4.1.9锅炉结构布置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4.1.10锅炉应设置必要的热工及环保检测的测点。 4.2制造 4.2.1锅炉制造单位应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 4.2.2锅炉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3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材料代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4.2.4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要求,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并按国家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JB/T3375的规定进行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2.5锅炉主要零部件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有关标准的规定。 4.2.6电加热锅炉的电阻式加热元件应符合JB/T2379的规定;其他型式的加热元件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 4.3配用的辅机及附件 4.3.1锅炉配用辅机及附件的供应范围应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 4.3.2锅炉配用辅机及附件应满足锅炉主机的性能要求,并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 4.3.3锅炉配用的水处理设备应能保证锅炉给水水质符合GB/T1576或GB/T12145的规定,如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时,还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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