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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95—2015
铝用阴极炭块安全生产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cathode carbon bricks for aluminium electrolysis
2015-07-14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095—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有
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充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浩宇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晋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祯、张永斌、曹培峰、张凯峰、王文柱、蔡永泽、尹训铜、李佳颖、陈晓军、 吴建国、赵忠明、席兆阳、包崇爱、李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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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用阴极炭块安全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用阴极炭块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和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用阴极炭块生产企业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维护中的安全
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 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交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15600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电监[2011]23号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电发[1999579号 号汽轮机运行规程
3基本安全要求
3.1设计 3.1.1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3.1.2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必要时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安全设施设计若作重大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专篇文件,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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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1095—2015 之中。 3.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1.4设计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应优先选用安全程度高的工艺与设备,以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1.5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1.6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2施工 3.2.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2.2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 3.2.3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建设单位存档。 3.2.4建设工程项目峻工后,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常运行。 3.3厂址 3.3.1厂址的选定应整体规划,全面考虑周围环境,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同时考虑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弃置及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2厂址的所在地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无断层、滑坡、塌陷、岩溶、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无地下水位高且具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3.3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区及最终错动区;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3.4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3.5厂址应结合国家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 3.3.6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4厂区 3.4.1 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4.2厂区布置应考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 3.4.3车间与各辅助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4.4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各工序安全、 顺行。 3.5厂房 3.5.1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5.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3.5.3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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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桥式起重机厂房,应设置起重机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5.5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3.5.6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5.7厂房、车间紧急出人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3.5.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9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应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接触腐蚀类物质作业区应配置洗眼器、应急冲洗喷淋装置。 3.5.10厂房、烟窗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标准安装避雷装置。 3.6建(构)筑物 3.6.1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 3.6.2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 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6.3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6.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 GB4053.1和GB4053.2的规定。 3.6.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 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散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 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6.6主控室、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6.7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并设置紧急出口。 3.6.8生产作业场所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设施。密闭的坑、池、沟应考虑设置通风设施,以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7设备 3.7.1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3.7.2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制动、检测、报警、信号等装置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传动链、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3.7.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金属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皮等,应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电器设备应选用防尘、绝缘、防护较高的等级, 3.7.4易燃易爆场所,设备应选用防爆型;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应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房应设独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3.7.5仓库内除固定照明外,不应使用其他电器,照明开关应设在库外。可燃物品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 3.7.6特种设备应由国家许可的单位生产、安装、维修、改造,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凭证后,方可投人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安全附件等同特种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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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安全管理
3.8.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8.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8.3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各工序、各岗位、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维护规程、检修规程及生产工艺技术规程。 3.8.4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员工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教育。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和员工职业病档案,依法进行体检。 3.8.5新员工人厂,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须由熟练员工带领工作,直到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8.6岗位变更人员和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复岗的人员,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8.7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和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8.8组织岗位员工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生产前应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对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应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 3.8.9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GB/T11651或相应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8.10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8.1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按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3.9个体防护 3.9.1操作人员生产作业前,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凡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齐全的人员不得进人生产作业区域。 3.9.2生产作业人员操作运转机器设备时,不准佩戴围巾、手套,女工应将长发盘在帽内。 3.9.3电工、金属焊接作业应穿绝缘鞋,鞋带应系牢。登高作业不应穿光滑的硬底鞋。 3.9.4接触含尘、有害气体的岗位应佩戴防护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 3.9.5进入高噪音厂房、机器房内巡检、操作维护、检修设备,应佩戴护耳器。 3.9.6 进人毒害气体易聚集场所,应在空气质量监测合格后,佩戴防毒面具方可进入。 3.9.7 高空作业应正确扎挂安全带。 3.10行为规定 3.10.1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特种设备、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3.10.2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持证驾驶,并有权拒绝驾驶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车辆。驾驶人员不应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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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手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3.11.16穿越裙式机、皮带机、磨机等运行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应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3.11.17地面及作业平台上的坑、孔、沟、池应有盖板或围栏。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障碍物,应有明显的防护、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 3.11.18对易燃区域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别危险的清理、检修作业应实行危险性作业管理单制度。
4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
4.1通用设备 4.1.1普通天车 4.1.1.1天车使用前必须对各安全附件及所使用的吊具进行检查,对磨损不能用的吊具应及时更换,吊钩必须装有防脱钩装置。 4.1.1.2起吊及行走时必须保证重物平稳运行,起吊物品时要及时发出信号,行车速度不得过快。 4.1.1.3检修天车所属附件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悬挂警示牌。 4.1.1.4天车不用时必须停靠在安全位置,切断电源并将遥控器关闭保存好。 4.1.1.5天车运行时不得检修和调整机件,作业时吊钩下严禁站人,操作者应主动避让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4.1.1.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将物品稍离地面试吊,待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时方可缓慢升高运行。工作间款不得将起重物停留空中。 4.1.1.7严格执行无信号不吊,钢丝绳不齐不吊,固定在地面上的物品不吊,易燃易爆品不吊,歪拉斜拽不吊,无人指挥及信号不明不吊,超负荷不吊,钢丝绳打结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钢丝绳未捆牢不吊的原则。 4.1.1.8 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松散磨损及老化现象,检查钢丝绳是否正确在卷筒上缠绕和在滑轮槽内。 钢丝绳磨损程度过大时应及时更换。 4.1.2多功能天车 4.1.2.1普通天车4.1.1的要求适用于多功能天车。 4.1.2.2上岗前检查并应的确认各限位灵活正常,各指令控制器处于0位,爬梯处于上限,照明、防护、 传动装置及紧固螺栓正常,润滑情况良好。检查并应保证空压机、罗茨风机、卷扬机、吸放料管能正常运行,检查料仓料位情况,检查粉尘仓内粉尘料位,确认起吊位置无妨碍操作的不安全因素。 4.1.2.3开车前,确认各机构在上限位方可动车,动车时必须按铃鸣警。 4.1.2.4进行手动、脚踏操作时,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不能用力过猛。 4.1.2.5运行中要紧握操作手柄,除两手外不允许用身体或身体其他部位用碰撞方式代替手转动控制器。随时按铃鸣警和认真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常,注意防止驾驶室、吊具和吊物相互碰撞或碰伤人。 4.1.2.6天车起动运行时,应由低速逐渐到高速,不允许一起动就拉到高速挡,需要停车时,应事先拉低速挡,由快到慢停在停车位,不应从高速挡直接拉到停止位置或使用倒车方法停车。 4.1.2.7运行中,不允许纵向、横向、旋转等两种以上的动作同时操作。 4.1.2.8运行和升降要求保持平衡,大小车临近终点或停车时速度要缓慢。同一轨道上两台天车间距离不得小于3m。 4.1.2.9禁止用限位开关作停车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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