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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031-2013 工业车辆 电磁兼容性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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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02 15: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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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30031-2013 工业车辆 电磁兼容性 ICS 33.100.20;53.060 J 8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0312013
工业车辆 电磁兼容性
Industrial trucks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2014-02-28实施
2013-11-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标 准工业车辆 电磁兼容性 GB/T 30031—2013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剧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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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8千字 2014年1月第一版2014年1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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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155066·1-48077 定价 16.00元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 GB/T3003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EN12895:2000《工业车辆 电磁兼容性》。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17626.2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EC61000-4-2: 2001,IDT)
·—GB/T 17626. 3—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EC61000-4-3:
2002,IDT) 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EN12895:2000的前言及附录ZA(资料性附录);将表1中的脚注由“*”改为“a”。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文斌、王顺亭、吴强利、王墨洋、王太平、冯振礼、刘杰
I GB/T 30031—2013
引言
随着电子设备在工业车辆运行的领域内使用的增加,这就需要确保工业车辆对外部电磁场具有足够的抗扰度。同时,当更多的工业车辆配备电气和电子设备,应使车辆在电磁区域内的发射满足限值要求。
在车辆和系统的某些部分正常操作过程中会形成高频电磁骚扰。它产生在一个大的频率范围内,并带有不同的电磁特征。
静电放电与工业车辆密切相关。 考虑到车辆的机械特性和运转参数,本标准提供了适合用于工业车辆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同
时,为反映工业车辆的结构,试验已经做相应的修正。
本标准不在“机械指令"的适用范围内,两种途径可作为是否符合规定的验证方法:
整车试验;与车辆上安装的具有相同配置部件的电气/电子系统试验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见车辆运行的环境电磁干扰度很可能超过本标准所要求的试验限值。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采用指定试验参数之外的限值和/或频率;此外,许多区域内部的EMC分类也不相同,比如:医院和机场内部就具有不同分类等级的区域。以上在通用标准规定之外的区域,应适用其特殊的条款。
B GB/T 30031—2013
工业车辆 电磁兼容性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住宅、商业、轻工业和.工业环境中(见EN50081-1:1992和GB/T17799.2一2003)使用的,如ISO5053中定义的采用任意动力源的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及其电气/电子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
电磁发射及抗扰度的要求和限值;一车辆及其电气/电子系统的试验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
用于上述电磁环境之外的车辆; —用于普通公路上最大速度超过25km/h的车辆;一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车辆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一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的于扰问题;连接交流电源并只在车辆不开动时使用的设备(如车载充电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799.2—2003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IEC61000-6-2:1999, IDT)
EN50081-1:1992电磁兼容性通用发射标准第1部分:住宅、商业和轻工业(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emission standardPart l:Residential,commercial and light industry)
EN55022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InformationTechnology Equipment-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EN61000-4-2电磁兼容性(EMC)第4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第2节: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基本EMC出版物[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Part4:Testingandmeasurementtechniques- Section 2:Electrostatic discharge immunitytestBasic EMCpublication]
EN61000-4-3电磁兼容性(EMC)第4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第3节: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Part4:Testingandmeasurementtechniques—Section3: Radiated,radiofrequency,electromagnetic field immunity testj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试样testsample 按照本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的车辆或电气/电子系统。该试样应能代表具有同样设计理念的类似车
1 GB/T30031—2013
辆或系统,包括:
车辆;电气/电子控制系统;
-
电机(电动机,发电机);系统配置,并带有最大长度的电缆和配线。
3. 2
电气/电子系统 electrical/electronic system 作为机器组成部分能够独立工作,并可执行一个或多个特定功能的由附属电气连接装置和电缆连
接的电气/电子元件或部件(也称为系统)。
4要求
4.1发射
当测试距离为10m、天线的高度3m时,车辆/系统的发射应在以下限值范围内(见图1):
30MHz~75MHz, 75MHz~400MHz,34dBμV/m~45dBμV/m, 随着频率的增加而增加;
34 dB μV/m;
45 dB μV/m。
400MHz~1000MHz,
50
45,
45
40
45
34
30,
30
75 100
400
1 000
10
2
说明:
电场强度(dBμV/m);
1 2
频率(MHz)。
图1电磁发射的最大限值
当测试距离不为10m时,应该采用等效的天线高度和发射限值。 对于连接交流主电网的车辆,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EN50081-1:1992中表1的规定。 测量场强的方法应采用“准峰值”。 注:如果场强的测量由于周围环境的电磁噪声水平太高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距离为10m处进行,则被测设备的测试
可采用较近距离进行,比如3m。针对特定距离下测得的数据,应采用一个20dB每十倍的反比例因数来当量换算,以便测定数据的一致性。 当额率接近30MHz,在3m距离测试大型设备时,应注意近场效应的影响。
2 GB/T30031—2013
4.2抗扰度
车辆/系统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抗扰度- 规定值
环境现象
试验要求 27~1000°
单位
参照的标准
1. 1 频率
MHz V/m(未调制,rms均方根值) %AM(1 kHz) MHz
EN 61000-4-3
电磁场调幅
10 80 900±5 10 50 200 4(接触放电) 8(空气放电)
1. 2 频率
V/m(未调制,rms均方根值) EN 61000-4-3
电磁场脉冲调制
%占空比 Hz重复频率
1. 3
kV(充电电压)
静电放电
GB/T 17799.2—2003
额率范围已经扩大,以便覆盖导线的低频耦合。
对于能连接交流主电网的车辆/系统,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GB/T17799.2一2003中表5 的规定。
注:实际上,在27MHz~80MHz的频率范围,在车辆/系统放置的整个区域可能无法达到均匀场强;但应确保所有
关键元件至少能承受10V/m的场强。
5试验
5.1一般要求
应验证车辆是否满足限值。从技术和经济因素考虑,由于对所有可能的工况都试验并不现实,以下试验均简化为无载状态。
试验应按照5.2、5.3和5.4进行。 可采用下述试验方法之一来验证:
一整车试验,在单独的试样上进行试验(型式试验);系统试验,系统可与车辆分开单独进行试验,但应保证试验时该系统的安装方式与其安装在车辆上时一致,即使用相同的元件及线束进行连接,且电气布置一样。
车辆/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在测试中,必要时可以改变正常的工作状态。如果车辆/系统设计成能在不同额定电压下工作,则应在最不利的电压条件下进行试验。
车辆/系统应该能代表产品系列。 整个系统,如内燃机和附加电气设备,若已被认证符合本标准的限值,则无需进行附加试验即可直
接采用。如果系统的配置与制造商说明存在重大差别,车辆/系统则需要进行试验。所有试验结果,试验中的试验程序和工作模式,并应准确地记录在测试报告中。 5.2发射试验
车辆/系统的所有功能/单元的发射应按照5.2.3、5.2.4、5.2.5、5.2.6的方法进行试验。系统试验
3 GB/T 30031—2013 可分开进行,或以任意组合来进行。
发射值应符合4.1的要求。 5.2.1 测试和测量仪器
应符合EN55022(天线位置除外)的规定。 5.2.2试验步骤
a) 天线应安装在距车辆/系统一侧10m,正对车辆/系统长度中点,天线高度为3m的位置上(或
符合4.1的要求),垂直于试样纵向中心面(见图2),车辆长度不含货叉、属具或其他取物装置。 测试应在车辆/系统的两侧进行,天线取垂直和水平定向。 当a)步骤完成后,从结果中确定与参考限值曲线相关的5个辐射峰值频率。接着通过改变天线的高度(从2m~4m),按以上频率重复测试,从而确定所测值没超过参考限制曲线。
b)
u
说明:天线相对于车辆位置的举例。后视图中展示天线垂直位置,俯视图中展示其水平位置。
图2发射测试
5.2.3行走驱动系统测试
为了测试行走驱动系统,应支起车辆(驱动轮悬空)。 当牵引系统可以速度控制时,电动机转速应控制为最大转速的60%80%。当无转速控制时,电
上一章:GB/T 26949.2-2013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2部分:平衡重式叉车 下一章:GB/T 29562.3-2013 起重机械用电动机能效测试方法 第3部分:锥形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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