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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923-2010 在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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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5923-2010 在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ICS 71.040.01
N 5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923—2010
在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of on-line gas analyzers
2011-05-01实施
2011-01-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
国家标 准在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GB/T25923—2010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6千字 2011年6月第一版 2011年6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1-42635定价 16.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 GB/T25923—20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分析仪器研究所、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
器有限公司、南京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市华云分析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十八计量测试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体宝、马雅娟、宋志华、徐准明、郭晓维、唐青云、欧信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T25923—2010
在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线气体分析器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测量气体组分含量的在线气体分析器(以下简称仪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780:1997,MOD)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61010-1:
2001,IDT)
GB/T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13384—2008 3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8268—2000 测量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idtIEC61326-1:1997) GB/T25924在线气体分析器试验方法
3要求 3.1工作条件
仪器工作条件按表1规定。
表1工作条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位 ℃ % kPa
项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阳光辐射空气流速

工作条件 5~40 90 70.0~106.0 无直接照射 0~0.5 按制造厂规定按制造厂规定按制造厂规定按制造厂规定按制造厂规定
m/s 一 -
外界电场、磁场、电磁场
工作位置通风机械振动有害性气体电源电压电源频率
v Hz
额定值士额定值的10% 额定值士额定值的2%
3.2外观要求
仪器外观要求如下: GB/T25923—2010
a) 仪器的外观应整齐、清洁,表面无毛刺、锐棱和粗糙不平等现象; b) 仪器表面镀层、涂层均匀,不允许有擦伤、剥落、露底、裂纹及起泡现象,金属表面则应平整、光
洁,不得有锈蚀;所有铭牌及标志应清楚、耐久,紧固件牢固可靠,不允许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d)仪器上的调节部件应能正常操作。 3.3气路的密封性
仪器的气路系统应能承受压力不小于仪器额定工作压力1.5倍的压力试验,15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2%。 3.4安全要求 3.4.1标志和文件
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第5章的有关规定。 3.4.2防电击要求 3.4.2.1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6.3的有关规定。 3.4.2.2保护接地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 3.4.2.3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施加规定的试验电压,历时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重复飞弧现象。
注:仪器设计时,可参照附录A确定试验电压值。
3.4.3其他要求
如果仪器存在GB4793.1一2007所规定的涉及安全的机械性危险;机械冲击和撞击;火焰蔓延;温
度和耐热;液体危险;辐射、声压力和超声压力;有释放气体、爆炸或内爆;涉及安全的元器件;有连锁装置等情况,则应满足GB4793.1一2007的相关规定。 3.5仪器的性能要求 3.5.1预热时间
预热时间由制造厂根据仪器类别在下列数值中选取: 30min、1h、3h、7h、24h。
3.5.2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仪器连续运行规定的时间间隔,其零点漂移量和量程漂移量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1%FS、±1.5%FS、±2%FS、±2.5%FS、±3%FS、±5%FS。 时间间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 24h.3d、7d,30 d.3months6months。
3.5.3线性误差
仪器的线性误差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1%FS、±1.5%FS、±2%FS、±2.5%FS、±3%FS、±5%FS、±10%FS。
3.5.4输出波动
在规定时间内,仪器输出信号的波动:线性误差优于士3%的仪器,应不大于线性误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其他级仪器不大于量程的1%。
3.5.5重复性
仪器的重复性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0.5%、1%、1.5%、2.5%、5%。
2 GB/T25923—2010
3.5.6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仪器的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应在下列数值中选取:滞后时间:5s、10s、15s、30s; 上升时间:10s、20s、30s、40s、60s、90s; 下降时间:10s、20s、30s、40s、60s、90s。 注:响应时间Tso为滞后时间和上升时间(或下降时间)之和。
3.5.7流量影响偏差
由制造厂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3.5.8干扰误差
干扰组分所引起的干扰误差按具体类型仪器标准中的规定或满足订货协议要求。 3.5.9大气压力变化对输出信号的影响
由制造厂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3.5.10,仪器工作位置倾斜对输出信号的影响
由制造厂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3.5.11电源电压变化的影响
由制造厂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3.5.12电源频率变化的影响
由制造厂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3.5.13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由制造厂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3.6电磁兼容性
仪器的抗扰度试验要求见GB/T18268—2000附录A,性能判据参照GB/T18268—2000中6.5。 3.7输出接口和输出信号
仪器应具备相应的信号输出接口,信号输出应包括模拟量和/或数字量。 3.8运输、运输贮存
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按GB/T11606-2007表1中运输、运输贮存的要求进行试验,其中高温 55℃;低温一40℃(带液晶显示可选一20℃);交变湿热:相对湿度95%、温度40℃;倾斜跌落高度 250mm;碰撞次数1000次。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变形和损伤,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其性能特性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3.9可靠性
制造厂应给出仪器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 3.10成套性
成套仪器至少包括: a)气体分析器; b)辅助装置; c)专 专用工具及备件。
4试验方法
按GB/T25924在线气体分析器试验方法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仪器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3 GB/T25923—2010
5.1.2出厂检验 5.1.2.1 每台仪器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所检验的项目全部达到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 5.1.2.2 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见表2。
表2仪器检验项目表检验项目及要求条目
检验分类
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安全要求输出波动重复性
要求条目 3. 4 3.5. 4 3. 5.5 3.5.2 3. 3 3.5.1 3.5.3 3.5. 6 3. 5.7 3.5.8 3.5.9 3. 5.10 3.5.11 3.5.12 3.5.13 3. 6 3. 7 3. 8 3. 9 3. 2 3.10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 . . . · . . .
. . . . : . . . . 0 0 . . o . 0 . . 0 . .
2 3
A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气路密封性预热时间线性误差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流量影响偏差干扰误差
大气压力变化对输出信号的影响仪器工作位置倾斜对输出信号的影响
电源电压变化的影响电源频率变化的影响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B
电磁兼容性输出接口和输出信号运输、运输贮存
.
可靠性外观要求成套性
· .
注1:· 表示应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0- 表示需要时,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3:
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5.1.2.3 出厂检验不合格或有不合格项目,则应返工然后复验。复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5.1.3 型式检验 5.1.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仪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c) 仪器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d) 仪器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仪器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1年~3年;
4 GB/T25923-—2010
f)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要求时: g)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1.3.2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样本量不少于3台。
5.1.3.3判定规则 5.1.3.3.1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见表2。 5.1.3.3.2型式检验的抽样应按GB/T2829—2002中5.9的规定。采用的抽样方案、检验的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条目、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样本量和判定数组等要求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1.3.3.3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按GB/T2829—2002中5.11的规定进行。 5.1.3.3.4若型式检验合格,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可以提交鉴定、定型或出厂、人库。 5.1.3.3.5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重新提交检验。若型式检验再次不合格,则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应停止出厂,再重复上述分析、纠正、验证、重新提交的步骤,直至合格为止。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仪器的标志
仪器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上应有如下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仪器型号、名称、规格; c) 制造日期; d) 出厂编号; e) 电源电压、电源率; f) 必须标志的重要参数; g) 执行标准。
6.2包装 6.2.1 仪器包装应符合GB/T13384一2008中防潮、防震包装规定。 6.2.2 包装箱的适当明显位置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仪器型号、名称、规格; b) 制造厂名称、地址; c) 箱体体积:长(mm)×宽(mm)×高(mm); d) 净重及毛重,单位为kg; e) 出厂编号、包装箱序号及数量; f)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GB/T191一2008的规定; g) 发送地点及收货单位。
6.2.3 随行文件
包括: a) 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 使用说明书(仪器文件中有关安全描述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第5章有关规定); d)备件清单。
6.3运输、存 6.3.1仪器在运输过程中和贮存时应防止受到剧烈冲击、雨淋、暴晒及辐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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