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40.99 H 5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827—2010
高温合金板(带)材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superalloy plates and strips
2011-09-01实施
2010-12-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5827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钢铁研究总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英、庄景云、张继、戴强、冯涤、刘宝石、栾燕。
GB/T25827—2010
引 言
本标准是变形高温合金板、带材的通用的技术条件,不涉及特定合金的应用条件和使用性能,仅对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做出一般性规定。本标准应与专用技术文件配套使用,不能单独用于订货。
GB/T25827—2010
高温合金板(带)材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高温合金的板(带)材产品交货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订货内容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为4mm~14mm的热轧板材、厚度小于4mm的冷轧薄板和带材(以下简称板(带)材)。其他类型或规格的板(带)材可参照使用。 1.3当合同协议或专用技术文件中的规定与本标准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或专用技术文件为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一2010,ISO6892-1:
2009,MOD)
GB/T230.1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 标尺)
GB/T231.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235 金属材料厚度等于或小于3mm薄板和薄带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2039 金属拉伸螺变及持久试验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162 锻轧钢棒超声检测方法 GB/T 4338 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4340.1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T8651 金属板材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14992一2005高温合金和金属间化合物高温材料的分类和牌号 GB/T14999.1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浸试验方法 GB/T14999.2 高温合金横向低倍组织酸浸试验方法 GB/T14999.4高温合金显微组织试验法 GB/T2006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20127(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痕量元素的测定 GB/T25829高温合金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YB/T081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HB5354热处理工艺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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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GB/T14999.1、GB/T14999.2和GB/T1499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热处理炉批heattreatmentfurnacenumber 由同一热处理炉、同一材料、同一尺寸、同一预处理状态、同一热处理制度(一次或连续)处理的板、
带材组成。 3. 2
检验批inspectionbatch 由同一熔炼炉号、同一热处理炉批、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表面质量、同一尺寸或外形,在同一时间提
交检验的所有板(带)材组成。
4技术要求
4.1冶炼工艺 4.1.1合金应按以下方法之一进行冶炼,可以选择供需双方同意的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其他冶炼方法。 所采用的冶炼方法应在合同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a)电弧炉; b) 电弧炉十电渣重熔; c) 电弧炉+真空自耗重熔; d) 非真空感应炉; e) 非真空感应炉十电渣重熔; f) 非真空感应炉十真空自耗重熔; g) 真空感应炉;
h) 真空感应炉十电渣重熔; i) 真空感应炉十真空自耗重熔; j) 真空感应炉十电渣重熔十真空自耗重熔; k) 真空感应炉十真空自耗重熔十电渣重熔。
4.1.2 当冶炼工艺、锭型尺寸有变化时,应征得需方同意。 4.2 均匀化处理
板(带)材的均匀化处理按专用技术文件选择。 4.3制造方法
板(带)材采用开坏、锻制、热轧、冷轧等加工工艺制造,其中对材料要求的变形比按专用技术文件执行。 4.4化学成分 4.4.1常用的变形高温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见GB/T14992--2005的表1。允许在产品标准或合同、 协议中规定较严格的化学成分范围、微量元素、痕量元素和有害元素的控制要求。 4.4.2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5829的规定,其结果应符合合同或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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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热处理
板(带)材应按专用工艺技术文件规定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质量控制按照HB5354的规定执行,表面状态应符合合同或产品标准的规定,实际热处理制度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4.6交货状态
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可以提供下列不同交货状态的板(带)材。产品的最终处理状态应在合同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他交货状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a)加工(热轧、冷轧)状态; b)板材经固溶处理、碱酸洗、平整、矫直、切边; c) 软态带材经固溶热处理、酸碱洗、切边后成卷。采用光亮固溶处理后,可不经酸碱洗; d) 硬态带材经冷轧、退火处理、抛光、切边后成卷。采用光亮退火处理后,可不经抛光。
4.7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板(带)材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合同或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 4.8低倍组织 4.8.1在经酸浸的横向试片上不应有缩孔、缩孔痕迹、空洞、针孔、裂纹和夹杂(包括外来金属夹渣),其评定方法按照GB/T14999.2规定执行。 4.8.2当需要时,可在经热处理的酸浸纵向试样上检验低倍组织,其评定方法应符合GB/T14999.1 规定或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 4.8.3如发现浅、暗色腐蚀区域,需要时,可按4.9.2进行高倍组织检验,鉴定点偏、黑斑、白斑等偏析。 4.9高倍组织 4.9.1根据需方要求,可在热处理状态的成品板、带(或中间坏)上检验晶粒度、条带晶粒组织、次碳化物分布和析出相。按专用技术文件或合同要求验收。 4.9.2当需要时,借助显微镜对低倍组织中出现的异常浅、暗色腐蚀区域进行分析。对检验出的点偏、 黑斑、白斑按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处理,或由供需双方根据具体使用要求协商解决。 4.10晶间腐蚀
根据需方要求,可对交货状态的冷轧薄板和带材进行表面晶间腐蚀检验,具体规定应符合专用技术文件或合同的规定。 4.11超声波检验
交货状态的板材应逐一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允许供方在中间坏上检验;带材在中间坏上进行超声波检验。其检验结果不允许有裂纹、分层等缺陷。 4.12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4.12.1尺寸及允许偏差
对板(带)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按专用技术文件或合同规定执行。 4.12.1.1热轧板 4.12.1.1.1通常交货规格为:厚度4mm~14mm、宽度600mm~1000mm、长度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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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mm。超出上述范围的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 4.12.1.1.2成品板材的长度允许偏差为十10mm,宽度允许偏差为十10mm,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具体厚度精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表 1
单位为毫米
公称宽度
公称厚度
600~750
750~1000
较高轧制精度
普通轧制精度
较高轧制精度
普通轧制精度
+0. 10 0. 30 +0. 10 0. 40 +0. 10 0. 70
+0. 20 0, 40 +0. 20
+0. 30 0. 40 +0. 20 0. 60 +0. 20
+0. 15 0. 30
4.00~5.50
+0. 10 0.50
>5.50~7.50
0. 50
+0. 20 0. 80
+ 0. 10 0. 70
>7.50~14. 00
0. 80
4.12.1.1.3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按倍尺交货,圆角允许交货。因取试样而造成的短、窄尺的板材,每批允许交货1张(每批交货量不小于100张时,则允许交2张)。供方可向需方提供零件尺寸定尺或倍尺的板材。 4.12.1.1.4 成品板材应切成直角,切斜不得使板材长度和宽度小于公称尺寸,并须保证订货公称尺寸的最小矩形。 4.12.1.2 冷轧薄板 4.12.1.2.1通常交货规格见表2。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表 2
单位为毫米
公称厚度 0.5~3.0 >3.0~4.0
公称宽度 600~1000 600~1000
公称长度 1200~2100 900~1 600
4.12.1.2.2成品板材的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板材的宽度允许偏差为十6mm,厚度、宽度和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专用技术文件或合同的规定。 4.12.1.2.3.成品板材应切成直角,切斜时须保证订货要求的公称尺寸。 4.12.1.2.4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不超过每批交货重量的10%的短、窄尺板材。允许的最小短、窄尺板材尺寸应在合同中注明。不注明时,供方可按不小于500mm交货。因取试样而造成短、窄尺的板材,每批允许交货1张(每炉批交货量不小于100张时,允许交2张)。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按零件的定尺或倍尺交货。 4.12.1.3冷轧带材 4.12.1.3.1通常交货厚度为:0.10mm0.80mm,其厚度允许偏差见表3。允许供应其他尺寸及偏差的带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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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单位为毫米
厚度允许偏差
公称厚度
公称宽度≤150
公称宽度>150~250 普通精度
普通精度 ±0.015 ±0.020 ±0.025 ±0.030 ±0.040
高级精度 ±0.010 +0.010 0,020 ±0.020 +0. 020 0.030 ±0.030
高级精度 ±0.010 +0.010 0.020 ±0.020 +0. 020 0. 030 ±0.030
0.10~0.15
±0.020 ±0.025 ±0.030 ±0.040 ±0.040
>0.15~0.25
>0.25~0.45
>0.45~0.65 >0.65~0.80
4.12.1.3.2 成品带材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公称宽度大于250mm时,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 4
单位为毫米
公称宽度允许偏差
公称宽度
公称厚度
≤0.60 ±0.20 ±0.25 ±0.30
>0.60~0.80
≤80 >80~150 >150~250
±0.25 ±0. 30 ±0. 35
4.12.2外形
交货状态的热轧板材和冷轧薄板的不平度、带材侧面镰刀弯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热轧板材不平度/(mm/m)
冷轧薄材不平度/(mm/m)
冷轧带材侧面镰刀弯/(mm/m)
公称厚度/
公称厚度/ mm <0.8 ≥0.8~4.0
公称宽度/ mm ≤50 >50
mm 4.0~10.0 >10.0~14.0
≤10 N8
≤15 ≤10
<3 <2
4.13 外观质量 4.13.1 热轧板材和冷轧薄板 4.13.1.1交货状态的板材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疤痕、重皮、氧化皮、麻坑、过酸洗痕迹、结疤、腐蚀坑等有害缺陷 4.13.1.2交货状态的板材表面允许有深度不大于厚度公差之半、且能保证板材最小厚度的个别擦伤,划伤、轧辊压痕和小麻点。凡超出上述规定的缺陷,允许用粒度细于80号的细砂轮顺轧制方向清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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