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34/T 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DB34/T 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0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26 15:42:56



推荐标签: db 液化 规则 34 检验 石油气 定期 钢瓶 1256 钢瓶

内容简介

DB34/T 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ICS23.020.30 J 76
DB34
安徽省地 電方标准
DB34/T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2010-10-30实施
2010-09-30发布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4/T 1256—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市顺安气瓶检测站、
和县瑞星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池州市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世刚、王成银、杨鹏、曹文兵、吕志军。
I DB34/T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术语与定义、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及要求、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12L、23.5L、35.5L、118L可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
期检测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13005气瓶术语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总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通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监总局国质检锅(2003)249号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
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3. 2
定期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持续使用状态下的定期检验周期。
3. 3
公称容积气瓶容积系列中的容积等级。
3. 4
1 DB34/T1256—2010
公称工作压力
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4检验检测机构
4.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应符合TSGZ7001-2004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2检验检测机构应落实检验责任范围内气瓶数量不应少于80000只。对落实检验责任范围内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应完成其指定的检验工作任务。 4.3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责任及要求应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5检验检测安全
5.1瓶内介质处理 5.1.1瓶内残气、残液应全部抽入检验站内残液罐,残液罐内残液必须密闭处理或焚烧处理,严禁向江河、地沟、地面和下水道任意排放。 5.1.2残液残气处理环境应注意通风,防止可燃气体聚集。设立禁火、危险标志,消除火种。储存残液罐的残液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常检查残液罐及其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使用。 5.1.3待瓶内无压力时,在瓶阀机上拆卸瓶阀,并及时用蒸汽吹扫或用焚烧炉焚烧方式清除瓶内残液、 残气和残渣,初检报废的气瓶亦必须逐只进行瓶内残液、残气回收和处理。 5.1.4经残液处理的钢瓶应进行瓶内残气浓度测定,可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检测或用气体试样可燃气体含量分析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等于0.4%,大于0.4%时应再进行处理,直到符合检验安全条件和要求。 5.2检验检测安全 5.2.1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放在首位,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完善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准备充分的应急资源,落实各级岗位职责,建立事故预防机制。 5.2.2检验现场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认真考虑安全方面的要求,检验单位应按检验要求制定检验安全应急预案、检测检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和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常备不懈。 5.2.3检验检测现场应保持整齐、清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进入检验检测现场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无其是外来人员和新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验工作岗位和检验现场。 5.2.4检验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装置和器材,如急救箱、应急救援药品、灭火器材、安全隔离设施、堵漏胶、堵漏带等堵漏工具等。检测检验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佩戴和使用检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2.5检验前应对检验设备电器、检验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检验环境检验危险源辨识评价,并进行风险控制。检验现场如发现液化石油气或残液泄漏时,检验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制止泄漏。
2 DB34/T1256—2010
5.2.6未经蒸汽吹扫和焚烧处理并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的气瓶严禁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 5.2.7严禁在未经蒸汽吹扫和焚烧处理合格的气瓶存放场所、厂房内动火作业。检验区域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影响检测检验的其他物品。 5.2.8检验现场一般不得进行射线无损检测作业,如需要进行时,必须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5.2.9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区域必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6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及要求
6.1为了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要求,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GB8334-1999检验项目设定检验见证点、 检验点、停止点和控制点。 6.2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附录A要求进行检验和控制 6.3检验员应参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附录B和检验要求项目及时认真填写外观检验、焊缝检验、容积测定、瓶阀座检验、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称重等各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参数及试验结果。填写记录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数据准确、检验员本人签字认可。如记录有误需修改的应按要求签名杠改,不得涂改记录。 6.4根据检验记录,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注明检验结果、下次检验期,出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通知书》附录C,判废气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关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通知书及气瓶检验判废通知书应经检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6.5检验记录、检验合格通知书和判废通知书应整理归档,存档资料保存期为5年。
7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
7.1对气瓶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与评定等方面规定和技术要求应执行GB8334-1999,其中检验准备和检验后工作除执行本规则5.1、6.4、6.5条外,其他方面要求应执行GB8334-1999相关规定
8监督检查
8.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国家质监总局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8.2对监督检查不合格或存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整改、暂停气瓶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监总局吊销《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如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3 DB34/T1256—20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A. 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见图A.1。 W
H W
合格瓶入库
报废瓶处理
来瓶接收登记、编号
W 检验报告
c 资料归档
E 外观初检与评定
C
通认
W
E
C
标记、总检
钢瓶标记
1 置 换
残液、残气回收
个称重量
拆卸瓶阀
瓶阀修理
个表面涂敷
>
蒸汽吹扫或焚烧
更换瓶阀
W
W 残气浓度测定
确设
气瓶气密试验
W E 瓶阀试验
X
除锈外表面清理 W E C 外观复检与评定(阀座检验、外观检验)(焊缝检验、壁厚检测)
安装瓶阀
确讯
倒水、干燥 W EC
容积测定 W E
水压试验
确认
确认 -->
判废瓶运行线
合格瓶运行线
图A.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上一章:JJF 1423-2013 π尺校准规范 下一章:JJF(吉) 76-2014 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表校准规范

相关文章

GB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8334-2022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34531-2017 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DB41/T 1459-2017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规则 DB15/T 1818-2020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 GB/T 5842-2022 液化石油气钢瓶 T/GDASE 0024-2021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规范 DB37/T 3066-2017 加氢反应器定期检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