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B/T 10193—2010 代替 JB/T 10193--2000
活性炭吸附罐 技术条件
Active carbon adsorption column-Specification
2010-07-01实施
JB/T 10193—2010
目 次
前言 1
Ⅱ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2 命名。 4.3 规格参数
要求... 6 试验方法。
3
++-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2 检验条件. 7.3 出厂检验 7.4 型式检验 7.5 判定规则, 8 标志、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9 包装、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9.2 运输 9.3 贮存
7
++量+
ee-e中
JB/T 10193—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JB/T10193一2000《活性碳吸附罐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10193一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规定为本标准只适用于水处理,采用粒径0.8mm~3.0 mm,长度在3mm~8mm之间,强度大于85%的颗粒状活性炭,以固定床方式为代表的吸附罐。 修改了3.1活性炭吸附罐的定义将5.9合并到5.8。 -删减了5.14。 修改了 7.3.1、7.3.2、9.2、9.3.1 和 9.3.2 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推由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浙江启明星环保
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建永、王金武、关坪、龚德明。 本标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B/T 10193—2000。
III
JB/T 10193—2010
b)正常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国家产品质量抽检时; d)批量生产的产品周期性检验时; e)产品停产半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4.2型式检验的项目。 7.4.2.1处理能力:应符合最初的工艺要求。 7.4.2.2出水水质稳定性:应符合最初的工艺要求。 7.4.2.3运转状态:应平稳,各管口进出水应通畅,压力表及超压保护装置工作应正常。 7.4.3型式检验可在生产厂进行,也可在使用现场进行。 7.5 判定规则 7.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 7.5.2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做必要的改进。若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8标志、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8.1设备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和 GB/T6388的规定。 8.2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的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的生产日期。
8.3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9包装、运输与贮存 9.1包装
按JB/T2932的规定,采用裸装的形式。 9.2运输
按JB/T2932的规定,产品经包装后,可以由陆路、水路和飞机运输,运输的条件应满足防潮、防暴晒的要求。运输时不应出现摔、撞、磕碰等现象;装入活性炭后宣在明显部位贴有不得倒置的标志。 9.3 贮存 9.3.1设备宜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侵袭的库房。露天存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3 装炭的吸附罐存放时应直立、单放。 9.3.3贮存时间满一年,应做检查,必要时应重新做防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