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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727--2011
铟废料
Scraps of indium
2012-02-01实施
2011-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6727—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资起草单位:广西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广西钢工业协
会、桂林理工大学、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肇敏、黄建军、伍祥武、黄旭升、税志坚、周素莲、姚文治、黄小珂、闫梨。,
I
GB/T26727—2011
铟 废 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外贸易及再生有色金属使用的钢废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87.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治炼渣 GB16487.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3分类
铟废料按照状态、性质和产生的来源分为七类,即:I类为纯铟废料;Ⅱ类为ITO靶材废料;Ⅲ类为含化工废料;IV类为钢合金废料;V类为含铟半导体废料;И类为含废液;И类为含钢灰渣。每类铟废料的要求见表1。
表1铟废料的分类
类别 I类:纯铟废料
组别纯钢废料
要 求
包括纯鋼下角料、废铟粉、铟丝、锅板、锅片、钢链及加工过程产生的粉末等。In≥95.0%,无其他夹杂物包括ITO艳材废杷以及在靶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切屑和废品。 In≥70.0%,无其他夹杂物包括氧化铟、氢氧化铟、铟盐、有机铟、含钢催化剂等。 1级:In≥30.0%,由同类型的含鋼化工废料组成,无其他夹杂物;
Ⅱ类:ITO靶材废料 ITO靶材废料
Ⅱ类:含铟化工废料 含铟化工废料 2级:10.0%≤In<30.0%,由同类型的含烟化工废料组成,无其他夹
杂物; 3级:In<10.0%,由同类型的含铟化工废料组成,无其他夹杂物; 4级:由不同类型的含铟化工废料组成包括含铟合金加工废料、焊料合金线废料等。 1级:由同一牌号钢合金度料组成,In≥30.0%,无其他夹杂物; 2级:由同一牌号钢合金废料组成,10.0%≤In<30.0%,无其他夹杂物; 3级:由同一牌号钢合金废料组成,In<10.0%,无其他夹杂物; 4级:由不同牌号、不同类型合金废料组成包括含铟半导体切磨抛废料、含钢半导体器件等。 1级:由同类型的半导体铟化合物废料组成,无其他夹杂物; 2级:由不同类型的半导体钢化合物料组成,无其他夹杂物
铟合金废料
IV类:锯合金废料
V类:含钢半导体
含锯半导体废料
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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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727-2011
表1(续)
类别
组别含铟电镀液度水 由同一组别的含铟废液组成。
要 求
1级:In≥10.0g/L的含铟废液; 2级:1.0g/L≤In<10.0g/L的含烟废液;
含锯腐蚀液湿法冶炼含钢废液 3级:0.1g/L≤In<1.0g/L的含钢废液
红类:含钾废液
包括含铟冶炼渣、粉尘等。 1级:n≥1.0%; 2级0.1%≤In<1.0%
铟渣钢灰
江类:含铟灰渣
4要求
4.1铟废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组别、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类别、组别和级别的废料不应相互混合。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铟废料,可归入相近的类别中。 4.2钢废料中不允许混有易燃、易爆、带有放射性的物品。 4.3块状铟废料表面的杂物应尽量予以清除。 4.4块状钢废料的最大外形尺寸,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但可在不妨碍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4.5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5试验方法
5.1钢废料一般用目视确定类别,其洁净程度用目视检验。 5.2各种钢废料的化学成分检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5.3铟废料的供应方式、扣除杂质的方法、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5.4钢废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按照GB16487.2、GB16487.7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钢废料由供方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应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铟废料按照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铟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组别、同一级别的铟废料组成,批重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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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727—2011
6.3取样及其他
取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和质量证明书
7.1标志
每批铟废料附有标签,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 钢废料类别、组别、级别; c)批号; d)批重; e)·本标准编号。
7.2包装
钢废料应包装后交货,其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7.3运输和贮存 7.3.1不同批次的铟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7.3.2铟废料在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严禁混人爆炸物、易燃物、垃圾、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其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应有防雨、防雷、防火设施。 7.4质量证明书
钢废料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 钢废料类别、组别、级别; c) 批号及批重; d) 检验结果; e) 发货日期; f) 质量检验部门的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8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铟废料类别、组别、级别, b)化学成分等特殊要求; c) 重量; d)本标准编号; e)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