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20.99 H 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633-—2010 代替GB/T146332002
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
Rare earth three-band phosphors for fluorescent lamps
2011-05-01实施
2010-08-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14633—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4633一2002《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 本标准与GB/T14633一2002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引用标准GB/T5838《荧光粉名词术语》和GB/T20170.1《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删除“粒度分布”、“相关色温”的定义;增加“热猝灭性”的定义;对“热稳定性”中相对亮度和色品坐标的符号表示进行了调整;
"----对红色荧光粉色品坐标的中心值(工,,Y)、蓝色荧光粉色品坐标的中心值(Y…)及对原表1、
表2、表3、表4中的颗粒特性(包括中心粒径、比表面积)的考核,均由考核中心值和偏差值调整为只考核偏差值,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删除原表1、表2、表3中对粒度分布的考核;删除原表1、表2中对热稳定性的考核,原表3热稳定性的考核温度由550℃调整为600℃;:·合并原表1、表2、表3。
一
各牌号增加对热猝灭性、PH值及电导率的考核指标;删除原表4对相对亮度、相关色温的考核;对色品坐标的偏差值和显色指数的指标做了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贵起章单位: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跃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有色金属
研究院、杭州大明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常熟亚太荧光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江、黄瑞甜、卢杰山、陈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4633—1993.GB/T1463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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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633—2010
4要求 4.1灯用稀土三基色红色、蓝色、绿色荧光粉的牌号及相对亮度、色品坐标、热稳定性、密度、中心粒径的偏差值、比表面积的偏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中心粒径的中心值(DLV,50了)、比表面积的中心值(S)、红色荧光粉的色品坐标的中心值(工mym)、蓝色荧光粉色品坐标的中心值(ym)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热猝灭性、PH值、电导率为参考值,具体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2灯用稀土三基色混合荧光粉的牌号及色品坐标、中心粒径、显色指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色品坐标的中心值(mym)、中心粒径的中心值(D[V,50])由需方按自身的生产工艺向供方提出。 4.3产品为白色粉末,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表 1
灯用稀上三基色荧光粉
红色荧光粉 200000
蓝色荧光粉
绿色荧光粉 200202
数字牌号字符牌号相对亮度/% 色品坐标
200101A G26 --1 ≥80.0
200101B G262 ≥99.0
G25 ≥99.0
G27 ≥99.0 m±0.0050 0.145 0±0.0050 0.145 0±0.005 0 0. 325 0±0. 005 0
3 y
≤0.007 0 450±5 47.0 ≤0.003 0 ≤0. 006 0 M10 ≤0.003 0 0.0060 3.7±0.2
0.5950±0.0050
ym±0.005 0 611±1
ym±0.005 0 450±5;515土5(次峰)
543±2
发射主峰/nm
光学
△B, /%
≤10.0 ≤0.003 0 ≤0.010 0 ≤20 ≤0.003 0 ≤0.0500 3.7±0.2 D[V,50]±0.50
性 热稳定性 A.r4 能 (600℃,0.5h)
Ayr I△B,1 /% IAr,l IAy, I 0.0050
5 ≤0.0050
≤5 ≤0. 002 0 0.0020 4.3±0.2 D[V,50]±0.50
热猝灭性 (200,20 min)
5.1±0.2
密度/(g/cm*) 中心粒径(D[V,507)/μm D[V,50]±0.50 D[V,50]±0.50 比表面积(S.)/(cm"/g)
Sw±300
Sw±200
Sw±200
Sw±300
7. 0+1. 0
pH值电导率/(μS/cm)参考化学组成
<15 Y,O;Eu BaMgAl O? : Eu BaMgAliO1? :(Eu · Mn) CeMgAl Oig : Tb
<15
<20
<20
表 2
色品坐标
字符牌号 G-RD G-RN G-RB G-RI. G-RZ G-RR
中心粒径(D[V,50]>/μm 显色指数(R.)
数字牌号
y
y
≥80 ≥83 ≥85 ≥85 ≥85 ≥85
.y0. 003 0
DEV,50J.t.0.50 D[V,50J±0.50 D[V,50]±0.50 D[V,50]±0.50 DEV,50]±0.50 D[V,50]±0.50
200303A 200303B 200303C 200303D 200303F 200303F 注:灯用稀土三基色混合荧光粉数字牌号(字符牌号)与荧光灯牌号(色调)对应关系见附录A。
m0.003 0
Xm±0.003 0 ym+0. 003 0
ym±0.003 0
r±0.0030
±0, 003 0 Jm±0.0030 +0. 003 0 y±0.003 0 xm±0.0030 y±0.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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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验方法
5.1相对亮度、色品坐标、发射主峰值波长(蓝粉次峰)、热稳定性、热辩灭性、密度、比表面积的测定按 GB/T14634的规定进行。 5.2中心粒径的测定按GB/T20170.1中方法2的规定进行。 5.3pH值的测定按GB/T23595.5的规定进行。 5.4电导率的测定按GB/T23595.6的规定进行。 5.5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则进行。 5.6外观检查时,采用牛角勺从不同部位约取10g试样,均匀地平摊在白色瓷板或白色油光纸上,其摊开面积不小于200cm,在日光下用目视法观察。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定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品之口起兰个月内间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相对亮度、色品坐标、发射主峰、热稳定性、密度、中心粒径、比表面积和外观的检验。如用户需要其他性能指标的检测结果,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6.4取样和制样
仲裁取样按表3的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勾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3
>100
1~ 5
6~49 5
50~100
件(袋)数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6.5检验结果判定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除外观外,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包装 7.1.1每箱(桶)外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7.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为5kg、10kg、20kg、25kg。袋(瓶)置于钙塑箱(或纸箱、木箱或铁桶、塑料桶)中。 7.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受潮,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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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633—2010
7.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c)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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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灯用稀土三基色混合荧光粉数字牌号(字符牌号)与荧光灯牌号(色调)对应关系
为了与GB/T17262中的牌号表示方法相对应,灯用稀土三基色混合荧光粉数字牌号(字符牌号)与荧光灯牌号(色调)对应关系见表A.1。
表 A.1
灯用稀土三基色混合荧光粉字符牌号
荧光灯牌号(色调) F2700(白炽灯色) F3000(暖白色) F3500(白色) F4000冷白色) F5000(中性白色) F6500(日光色)
灯用稀土三基色混合荧光粉数字牌号
G-RD G-RN G-RB G-RL G-RZ GRR
200303A 200303B 200303C 200303D 200303E 200303F
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