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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600-2010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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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C/T 600-2010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ICS 91.100.10 Q 11 备案号:30047-2011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6002010 代替JC600—2002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Limestone portand cement
2011-03-01实施
2010-11-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C/T600—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JC600一2002《石灰石硅酸盐水泥》进行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C600—2002。 本标准与JC600一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一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术语和定义不再规定组分要求,将组分要求移至组分与材料一章规定(2002年版的第3章,本版3.1和4.1);硅酸盐水泥熟料要求改为应符合GB/T21372的要求(2002年版的4.1,本版的4.2);工业副产石膏要求改为应符合GB/T21371的要求(2002年版的4.3,本版的4.4.2); -助磨剂加入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2002年版的4.4,本版的 4.5); 增加了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的规定(见6.3);一判定规则取消了废品判定,仅规定了合格品的判定(2002年版的8.3,本版的8.3)。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厦门艾思欧
标准砂有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向晨、金福锦、赵婷婷、陈斌、江丽珍、刘晨、李胜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C600—1995; JC600—2002。
I JC/T600—2010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eqvISO9597:
1989)
GB/T5483 天然石膏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2960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idtISO679:1989) GB/T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JC/T667 水泥助磨剂 JC/T1073 水泥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limestoneportand cement 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石膏以及一定比例的石灰石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石灰石硅
酸盐水泥,代号P·L。
4组分与材料 4.1组分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与石膏的含量(质量分数)为:75% 应符合GB/T21372的要求。 4.3石灰石
石灰石中碳酸钙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75.0%,三氧化二铝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2.0%。
1 JC/T600—2010 4.4石膏 4.4.1天然石膏
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品位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石膏。 4.4.2工业副产石膏
应符合GB/T21371的规定。 4.5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人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且应符合JC/T667的规定,其加人量应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5%。 5 强度等级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四个等级。 6技术要求 6.1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5.0%。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到6.0%。 6.2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3.5%。 6.3氯离子
水泥中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06%。 6.4比表面积
水泥比表面积应不小于350m/kg。 6.5凝结时间
初凝应不早于45min,终凝应不迟于600min。 6.6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6.7强度
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指标
单位为兆帕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32.5 32.5R 42.5 42.5R
28 d ≥5. 5 ≥5. 5 ≥6. 5 ≥6. 5
3 d ≥11. 0 ≥16: 0 ≥16.0 ≥21. 0
28 d ≥32.5 ≥32. 5 ≥42.5 ≥42.5
3 d ≥2. 5 ≥3. 5 ≥3. 5 ≥4. 0
6.8碱含量
水泥中碱含量按Na?0十0.658K,0计算值来表示,是否限定由供需双方商定。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应不大于0.60%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7试验方法 2 JC/T6002010
7.1组分
石灰石掺量按GB/T12960进行试验。 7.2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含量
按GB/T176进行试验。 7.3氯离子含最
按JC/T1073进行试验。 7.4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试验。 7.5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1346进行试验。 7.6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进行试验。 7.7强度
按GB/T17671进行试验。 8检验规则 8.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每-~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
60万t以上,不超过1000t为编号; 30万~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4万t~10万t,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8.2出厂水泥
水泥符合6.1~6.7、6.8(用户需要时)要求时方可出厂。 8.3判定规则
水泥符合6.1~6.7.6.8(用户需要时)要求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8.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石灰石掺加量、助磨剂和石膏的品种及掺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 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检验结果。 8.5交货与验收 8.5.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的字样。 8.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d内完成。 8.5.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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