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财务函【2010】2542号
文化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厂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批准。根据《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 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文化馆建设标准》自2010年 12月1日起施行。
《文化馆建设标准》确定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
目构成,提出了文化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了文化馆规划选址、总体布局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原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馆建设标准》,积极推进文化馆建设的标准化、 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时期文化馆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文化馆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
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文化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
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馆要抓住《文化馆建设标准》发布的有利时机,结合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文化馆建设标准》,加快建设与《文化馆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文化馆内部规章、服务程序、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要通过文化馆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带动文化馆服务装备、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服务队伍,充分发挥文化馆的服务职能,把我国文化馆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现将《文化馆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文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2010]136号】 2.《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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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建标【2010】136号
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域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振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巨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资编制的《文化馆残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垃程中,要严格遗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出住房域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晨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知国住房
国家发,
2010年9月6日印发
往房和城多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校对:标准定额司 扬力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文化部办公厅初校:吴娇 终校:龙 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
建标136一2010
2010北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