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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061-2010 钽铌复合碳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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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6061-2010 钽铌复合碳化物 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6061--2010
钼铌复合碳化物
Tantalum-niobium composite carbides
2011-10-01实施
2011-0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6061—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掌军、唐德胜、霍红凤、刘振远
I GB/T 26061—2010
钽锯复合碳化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锯复合碳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五氧化二钼(或钼粉)、五氧化二铌碳热还原法制得的钼铌复合碳化物。该产品用于生产硬质合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49难熔金属及化合物粉末粒度的测定方法费氏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5076(所有部分)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20508—2006碳化钼粉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产品按化学成分中的钼锯含量不同分为11个牌号。 3.1.2产品按费氏平均粒径分为三种级别:A、B、C。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氧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1
化学成分/%
牌号
主含量 Ta 总碳 Nb 游离碳 Fe Si Al Ti Ca K 84. 4 6.7 9. 0 ±1. 5 ±0.2 ±1.5 79.6 6. 9 13.3 ±1. 5 ±0. 2 ±1.5 75. 0 7. 2 17. 8
杂质含量,不大于
1
N
FTNC90/10
FTNC85/15
±1.5 ± 0. 2 ±1. 5 0. 15 0. 10 0. 01 0.005 0.01 70. 4 7. 4 22.0 ±1.5 ±0.2 ±1. 5
FTNC80/20
0.005 0.005 0.005 0. 02
FTNC75/25
FTNC70/30 65.9 7. 7 26.5
±1. 5 ±0.2 ±1.5 GB/T26061—2010
表1(续)
化学成分/%
主含量 Ta 总碳 Nb 游离碳 Fe Si Al Ti Ca 60. 9 8.0 31.1 ±1. 5 ±0. 2 ±1.5 56.8 8.2 35.5 ±1.5 ±0.2 ± 1. 5 46.8 8. 7 44.3 ±1.5 ±0.2 ±1.5
牌号
杂质含量,不大于
Na
N

FTNC65/35
FTNC60/40
FTNC50/50
0.15 0.10 0.01 0.005 0. 01 0.005 0.005 10.005 0.02
37.5 9. 2 53. 5 ±1.5 ±0.2 ±1.5 28.0 9.7 62.5 ±1.5 ±0.2 ±1. 5 18.5 10.2 71. 0 ±1.5 ±0.2 ± 1. 5
FTNC40/60
FTNC30/70
FTNC20/80
注:其他牌号及其化学成分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3 费氏平均粒径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费氏平均粒径/μm
氧含量/% ≤0.30 ≤0.25 ≤0.20
级别 A B C
≤1.0 >1. 0~1. 5 >1.5~3.0
注:其他级别及其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4外观质量
产品呈褐色,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试验方法
4
4.1化学成分 4.1.1产品化学成分中总碳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0508—2006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2产品化学成分中游离碳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0508一2006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4.1.3产品化学成分中Ta、Nb的仲裁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2 GB/T26061—2010
4.1.4产品化学成分中其他杂质含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15076的规定进行。 4.2费氏平均粒径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测定。 4.3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级别的合批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外观质量
取样与制样方法按GB/T5314规定进行按GB/T5314规定进行每批按不小于袋(瓶)数的 20%进行抽检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3. 2 3. 3 3. 4
4. 1 4. 2 4. 3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或外观质量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每袋(瓶)产品应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包装日期。 6.1.2产品应包装成箱,每箱应注明: GB/T 26061—2010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级别; c) 批号。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产品用袋或双层盖塑料瓶包装。 6.2.2产品运输时必须用防雨运输工具。 6.2.3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产品贮存时间不宜超过一年。 6.3 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和牌号、级别; c)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检印; f) 本标准编号; g) 检验甘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牌号、级别; c)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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