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100 E09 备案号:33496—2011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6605—2011 代替SY/T6605—2004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Safe technical inspection code of hoist specially used in petroleum industry
2011一11一01实施
2011一07一28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660520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6605—2004《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与SY/T6605—200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检验单位资质应每4年由主管部门进行复审”(见5.1.1);增加了主承载件无损检测的比例和检验要求(见7.1);增加了对主承载件主焊缝内部无损检测的要求(见7.4.2);修改了滑车的检验周期(见5.4,2004年版的5.4);修改了锻件、主承载件的主要焊缝表面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见7.2.1,7.4.1;2004年版的6.2.1.2,6.2.3.1);删除了钢丝绳检验执行的标准(2004年版的第9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胜利石油管理局安
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邸冬青、汤胜利、高圣新、张勇、李建国、邓剑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T6605—2004。
SY6605—2011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钻、修井用吊具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与资质、外观检查、主承载件无损检测和判废条件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钻、修井用吊具的安全技术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233铸钢件超声检测 GB/T9443 铸钢件渗透检测 GB/T9444 铸钢件磁粉检测 JB/T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 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JB/T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hoist specially used inpetrolic drilling and well reconditioning industry 石油钻井,修井机具中的游动滑车,大钩、吊环,吊卡。
3.2
主承载件primaryloadcarryingcomponent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中承受主载荷的构件。
4一般要求
4.1产品应由具有资质的制造商生产,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质量技术要求。主承载件应有可追潮性永久标记 4.2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档案,至少应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
5检验与资质
5.1检验单位 5.1.1检验单位资质应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获得许可。检验单位资质应每4年由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1
SY 6605—2011
5.1.2检验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 检验工艺,应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检验人员、检测仪器设备。 5.2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有效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签发报告者应具备Ⅱ级或Ⅲ级资格证书。 5.3检验报告与标识
经检验的石油钻、修井用吊具,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在显著部位应标出检验合格标识,主承载件应打上永久的检验标记。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永久标记应包括:合格或不合格、检验人员、检验日期。检验标记的部位和方式不应影响被标记件的强度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标识均应标明检验有效日期。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档案。 5.4定期检验与周期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5.5检验
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检验: a)新吊具使用前; b)主承载件更换或修理后; c) 承受过重大冲击载荷后;
存在较严重的变形、锈蚀、磨损、裂纹缺陷时。
d
6外观检查
6.1游动滑车、大钩 6.1.1 游动滑车应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防钢丝绳跳槽装置。 6.1.2 轴、销轴、螺纹连接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松动、防脱落装置。 6.1.3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 6.1.4大钩主副钩钩口闭锁装置完好 启闭灵活。 6.1.5 钩体定位锁紧机构应灵活可靠, 定位锁紧后,钩体方向保持不变。 6.1.6 缓冲装置完善。 6.1.7 铸造滑轮槽底圆弧表面不应有砂眼、气孔、夹砂等缺陷。 6.1.8 主承载件主要受力部位、挂合部位不应有裂纹和明显的变形、磨损、锈蚀。 6.1.9 主承载件不应有降低强度的修理、改造缺陷。 6.1.10 滑轮槽底半径不应小于表1中最小许可槽底半径。
一
表1滑轮磨损后的最小许可槽底半径
单位为毫米
19
钢丝绳标称直径
22 11.38 13.03 14.66 16.28 17. 91 19.53 21.16
26
29
32
35
38
42
最小允许槽底半径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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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吊环 6.2.1 吊环表面应无明显的碰伤、刻痕。 6.2.2 同一副吊环长度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吊环长度小于或等于4.5m时,不应超过4mm; b) 当吊环长度大于4.5m时,不应超过6mm。
6.2.3 吊环的挂合部位尺寸与负荷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6.3吊卡 6.3.1 开合应灵活,锁紧机构应完好、功能可靠。 6.3.2 吊卡主体不应存在明显的变形、锈蚀、磨损、裂纹缺陷。
表2SH型双臂吊环磨损降级、判废条件
SH150
SH75
SH50
SH30
负荷能力
d mm 45 41.5 38
负荷能力
d mm 65 61.5 59 55 注:d为吊环与吊卡挂合处最小尺寸。
O
负荷能力
负荷能力
d mm 40 36.5 33
mm 50 46.5 43.5 40
t 50 30 判废
1
t 30 20 判废
75 50 30 判废
150 120 75 判废
表3 DH型单臂吊环磨损降级、 判废条件
DH500 d
DH350
DH75
DH50
DH40
DH250
DH150
负荷 d 负荷
负荷能力 t
负荷能力
负荷
负荷能力
能力 d 能力 负荷
d mm
a
能力 t
能力
mm 90 500 76 350 65 250 54 150 45 75 86 400 72. 5 300 62 200 50.5 125 41.5 50 36.5 30 37
mm
mm
mm
nm
t 50 40
t 40 30
一
判废 34 判废
83 350 69 250 59 150 47 75 38 30 80 判废 66 判废 55 判废 44 判废
判废
35
注:d为吊环与吊卡挂合处最小尺寸。
7主承载件无损检测
7.1# 检验要求
主承载件应逐件进行表面和内部无损检测,内部检测应检测主承载件全体积,表面检测应检测主承载件全部表面。检测前应制定有利于检测出缺陷的检测工艺。对高应力部位、危险部位应重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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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锻件检测 7.2.1表面检测 7.2.1.1磁粉检测执行JB/T4730.4,渗透检测执行JB/T4730.5,其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7.2.1.2对于检测、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缺陷,可以采用打磨的方法消除,打磨缺陷不应多于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截面上。打磨深度不应大于其截面尺寸的4%,且最深不应大于3mm;宽度不应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应在两端超出缺陷长度3mm以上。圆弧连接处截面打磨深度不应大于1mm打磨应圆滑过渡,缺陷不应连续。处理完后重新检测应符合7.2.1.1的要求。 7.2.2内部检测
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执行JB/T4730.3,其质量应不低于Ⅱ级。 7.3铸件检测 7.3.1表面检测 7.3.1.1不应存在裂纹。 7.3.1.2采用渗透检测方法,执行GB/T9443;或采用磁粉检测方法,执行GB/T9444;其质量等仅应不低于Ⅱ级。 7.3.2内部检测
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执行GB7233,其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7.4主承载件的主要焊缝无损检测 7.4.1采用磁粉检测方法,执行JB/T4730.4;或采用渗透检测方法,执行JB/T4730.5;其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7.4.2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内部检测,执行JB/T4730.3,其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8判废条件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判废:
磨损超过表1、表2、表3允许值;一经无损检测,质量等级达不到允许级别;存在其他影响安全使用且不能修复的缺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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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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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石油工业出版社印刷厂排版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
880×1230毫米16开本0.5印张13千字印1—4000 2011年9月北京第1版 2011年9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6633 定价: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