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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985-2022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67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6 10:26:33



推荐标签: 标志 石油 海上 设施 助航 助航 6985

内容简介

SY/T 6985-2022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 ICS 13.100 CCS E09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985-—2022 代替SY/T6985—2014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
The aids to navigation for offshore oil facilities
2022-11-04发布
2023—05—0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9852022
目 录
前言 1范围
T
I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 4.1 视觉航标 4.2 声响航标 4.3无线电航标 4.4控制盘和应急电源 4.5 产品认证 5配置和安装 5.1 一般要求 5.2视觉航标 5.3声响航标 5.4无线电航标 5.5其他要求 5.6控制盘和应急电源 5.7 防护和防爆
2
3
2
4
2
P
3
4
D
5
6

6
检查和维护报废
6
7
参考文献· SY/T 698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6985--2014《海上石油设施声光助航标志》,与SY/T6985—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b)将“一般要求”更改为“技术要求”(见第4章,2014年版的第3章); c)将“助航标志灯”更改为“视觉航标”(见4.1和5.2,2014年版的3.1和4.1); d)将助航标志灯”更改为“助航标识灯”【见4.1.1、4.4.1、4.4.3a)、5.2.1和5.7,2014年版
的3.1.1、3.1.2、3.4.1、4.1.1、4.1.2、4.5、5.5和第6章】 e)将“3.1.1”更改为“4.1.1.2”(见4.1.1.2,2014年版的3.1.1); f)将“3.1.2”更改为“4.1.1.4”(见4.1.1.4,2014年版的3.1.2); g)增加了助航标识灯的技术要求(见4.1.1.1、4.1.1.3、4.1.1.4和4.1.1.5) h)将“3.2”更改为“4.1.2”(见4.1.2,2014年版的3.2); i)增加了“应符合MH/T6012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附件E第
(c)条。(见4.1.2.1)5 j)增加了状态灯的技术要求(见4.1.3): k)增加了周界灯的技术要求(见4.1.4); 1)将“雾笛”更改为“声响航标”(见4.2、5.1.2、5.3,2014年版的3.2、4.3); m)更改了雾笛的特性(见4.2.1,2014年3.3.1): n)更改了雾笛的技术要求(见4.2.2~4.2.5,2014年版的3.3.2~3.3.4); 0)增加了无线电航标的技术要求(见4.3); P)将“制盘及应急电源”更改为“控制盘和应急电源”(见4.4,2014年版的3.4): 9)更改了制盘及应急电源的技术要求(见4.4.1和4.4.3,2014年版3.4.1和3.4.2); r)将“设备”更改为“产品认证”(见4.5,2014年版的3.5) s)将“助航系统所含设备应具备中国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产品证书”更改为“本文件涉及的助
航标志所含设备应具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证书”(见4.5,2014年版的3.5); t)增加了一般要求(见5.1); u)将“4.1”更改为“5.2”(见5.2,2014年版的4.1): v)将“平台”更改为“海上石油设施”(见5.2.1.1、5.2.1.2,2014年版的4.1.1); W)更改了助航标识灯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1.1、5.2.1.2,2014年版的4.1.1) x)将4.1.2”更改为“5.2.1.3”(见5.2.1.3,2014年版的4.1.2); y)将4.2”更改为“5.2.2”(见5.2.2,2014年版的4.2); z)更改了障碍灯的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2,2014年版的4.2); aa)增加了状态灯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3); ab)增加了周界灯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4); ac)更改了雾笛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3.1、5.3.2、5.3.3、5.3.4和5.3.5,2014年版的4.3); ad)增加了“无线电航标”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4):
III SY/T6985—2022
ae)增加了“其他要求”(见5.5): af)将“4.4”更改为“5.6”(见5.6,2014年版的4.4)$ ag)更改了控制盘及应急电源的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6,2014年版的4.4); ah)将“4.5”更改为“5.7”(见5.7,2014年版的4.5); ai)将“设备防护等级及防爆等级”更改为“防护和防爆”(见5.7,2014年版的4.5) aj)增加了AIS和雷达信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见6.6和6.7); ak)更改了报废的要求(见第7章,2014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云庆、许琦、苗宗叶、蒋涛、李宏江、王玉虎、涂强、杨贵强、刘飞虎、 孙树海、魏颂珂、张熔。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6985-—2014,2017年转化为SY/T6985—2014。
IV SY/T 6985—2022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系统的技术、配置和安装、检查和维护、报废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海区的海上石油设施包括固定式平台(导管架式)、移动式平台(坐底式、
自升式、船式、驳船式、半潜式》、浮式生产装置、人工岛等所配置的助航标志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696—201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T26781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 GB/T37307—2019海洋平台用直升机甲板设计要求 MH/T6012航空障碍灯 SY/T6777滩海石油人工岛安全规则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39号)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国船级社浅海固定平台建造与检验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人级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中国船级社 IEC62320-2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2部分:AISA~
N站操作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的试验结果【Maritime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Part 2 : AIS AtoN stations-Operational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 meth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s]
CAP437海上直升机起降区域规范(Standardsforoffshorehelicopterlanding areas) IALA-A-126AIS在海上航标服务中的应用【The useof th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
(AIS) in marine aids to navigation services]
IALA-R101关于海上雷达信标的建议第2版【Marineradarbeacons(racons)Edition2.0] IMO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Internationalregulationforpreventingcollisionat sea) 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 IMO.MSC.1/Circ.1252自动识别系统(AIS)年度测试指南[Guidelineson annual testingof th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1 SY/T 6985—2022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视觉航标 4.1.1助航标识灯 4.1.1.1标示单一海上石油设施的助航标识灯色应为白色,标示海上石油设施群范围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应符合GB4696的要求。 4.1.1.2助航标识灯的闪光节奏为莫尔斯信号“U”(··),最大周期为15s,每盏灯的最小视光强度应不小于1400cd,并同步工作。其闪光节奏如下:
短明(点):0.5s,暗:0.5s;短明(点):0.5s暗:0.5s: —长明(划):1.5s,停:8.5s(或11.5s);一灯光周期:12s(或15s)。
4.1.1.3助航标识灯的设置应考虑背景光影响,其灯光射程不低于10nmile。 4.1.1.4无人平台上的助航标识灯应设有光控装置,约在日落前15min(即在日光照度小于300lx)打开信号灯,约在日出后15min(即日光照度大于300lx)关闭助航标识灯。从日落前15min到日出时,以及其他时间在任何方向上的大气能见度不大于2nmile时,助航标识灯应一直保持发光。 4.1.1.5应设有光源的自动更换装置和故障报警系统。 4.1.2障碍灯 4.1.2.1 发光强度应符合MH/T6012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附件E 第(c)条。 4.1.2.2障碍灯的工作周期为4s,闪光特征如下:
明:0.5s; —暗:3.5s。
4.1.3状态灯 4.1.3.1 应能在设施规定的有毒气体警报启动时自动启动,并能在直升机甲板上手动控制。 4.1.3.2可视范围应超出可能危及直升机或直升机开始目视进场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国际民航组织定义的“红色”灯。 b)直升机能从所有进场方向(即360°方位内)看到信号,以任何航向在直升机甲板上降落时,
都有一垂直光束扩射。 c)在水平面以上2°~10°之间有效光强至少为700cd,其他仰角至少为176cd。 d)应设有装置,能使灯的发光强度在直升机降落直升机甲板上时减弱至不超过60cd。 e)以每分钟120闪的速率闪烁,如需要两盏或多盏灯满足该要求,灯光应同步以确保按同一时
间间隔(误差10%以内)闪烁。如有直升机在直升机甲板上,应有措施将闪烁速率降至每分钟60闪。最大负载循环应不大于50%。
f)任何时候在不少于3s的时间内达到满负荷光强。
2 SY/T 6985—2022
g)单一故障不应妨碍系统有效运行,如为满足闪光速率要求而使用多于一盏灯,在故障状况下
允许闪光速率降至每分钟至少60闪。 h)如为达到“甲板上”360°方位覆盖而设置“复现”灯,其方位角和仰角应具有最小16cd和
最大60cd的光强。
4.1.4周界灯
直升机甲板应设置可从降落区域或其上方的所有方向看见的绿色灯,标示出降落和起飞区周界。 周界灯应符合表1规定的色度特性及表2规定的垂直光束扩射和光强特性。
表1周界灯的色度特性
色度特性 x=0.36 ~ 0.08y
周界灯黄色边界白色边界蓝色边界
x=0.65y J=0.9 ~ 0.171x
表2 2绿色周界灯的光强
光强 cd 最大60㎡ 最小3 最小15 最小30
仰角 0°~90° >20°~90° >10°~ 20° 0° ~ 10°
方位角180°~180°
“如能见度不良时,需在白天提供较高强度的照明,应设有调节装置使夜间照明强度减低至不超过60cd。
4.2声响航标 4.2.1 1应符合GB4696的要求,雾笛的声响节奏特征为莫尔斯信号“U(··一),最大周期为30s。 其特性如下所示:
短鸣:1s,停:1s;短鸣:1s,停:1s;长鸣:3s,长停:23s: -周期:30s。
4.2.2雾笛应使从任何方向驶近的船舶均可以听见。 4.2.3雾笛应在大气能见度小于2nmile时自动启动。主雾笛在任何方向的一般听程至少应有 2nmile,备用雾笛在任何方向的一般听程至少应为0.5nmile。 4.2.4主雾笛应采用自动雾笛(或遥控启动),备用雾笛可采用自动或手动雾笛。 4.2.5雾笛的控制系统应具有手控操作及故障报警的功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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