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40 CCS R 09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2283—2022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the marine liquefied natural gas fuel bunkering operation
2023-07-01实施
2022-12-2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42283—2022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5 加注作业附录A(资料性) 加注作业前检查表附录B(资料性) 加注作业后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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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Ⅲ
GB42283—2022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抵港前信息确认、加注作业前检查、 加注作业程序、加注作业后操作。
本文件适用于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368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GB/T26980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加注系统规范 GB/T51312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nternationalCodeofSafety
for Ships using Gases or other Low-Flashpoint Fuel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站liquefiednaturalgasfuelbunkeringstationonwater 具有液化天然气燃料储存和传输功能,用于为船舶进行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服务的站点。
3.2
液化天然气受注船LNGfueledship 接受液化天然气加注服务的船舶。 [来源:GB/T51312—2018,2.1.4]
3.3
加注bunkering 从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站将液化天然气燃料传输至受注船的作业过程。
3.4
加注系统bunkeringsystem 由驳运设备(如设有)、潜液泵(如设有)、增压装置(如设有)、连接设备及相关管路等组成用于液化
天然气燃料加注的系统。 3.5
紧急关闭系统 emergencyshutdownsystem 特定情况下,通过就地或远程操作将液化天然气从一点与其他部分立即断开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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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紧急脱离装置emergencyreleasecouple 能够使加注臂(加注软管)和船舶连接管线脱开的装置。
3.7
爆炸危险区域hazardous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
防措施的区域。 3.8
限制区域 restrictedarea 经评估确定的防止其他无关船舶及人员进入的区域。
4一般要求
4.1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站 4.1.1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站(以下简称“水上加注站”)包括加注船、加注船、槽罐加注车及岸基加注站。 4.1.2槽罐加注车的结构、设施应符合GB/T26980、GB/T20368的安全要求。 4.1.3岸基加注站的结构、设施及设备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全要求符合GB/T51312; b) 岸基加注站加注设备布置考虑液化天然气受注船(以下简称受注船)的适应性,布置在受注船
受注接口附近; c) 岸基加注站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受注船和加注口周边25m范围均在监控系统覆盖范围内; d) 岸基加注站设置防爆型甚高频无线电话,爆炸危险区域的通信设备采用本质安全型。
4.1.4加注船白天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4.2受注船
受注船应符合《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等要求。 4.3人员资质和防护 4.3.1水上加注站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4.3.2参与加注作业的人员至少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a) 液化关然气特定危险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b)水上加注站设备布置与操作程序; c) 典型的受注船构造、设备及操作程序。
4.3.3加注作业时,工作人员至少应穿戴:护目镜、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绝热手套等个人防护设备。 4.3.4作业双方配备的人员保护设备应保存在易于接近并有明显标志的适当处所,妥善保管,以便随时可用。 4.3.5水上加注站工作人员应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进行安全培训,指定停留区域,明确安全责任。 4.4点火源控制 4.4.1爆炸危险区域内所用的照明设备应是合格防爆型,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以保证在使用中绝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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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电缆连接牢固,护套材料没有损坏。 4.4.2水上加注站内不应产生火花,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使用非防爆手机、照相机和摄像机、运动手环和手表等电子产品。 4.4.3加注作业时应使用合格防爆型工具及设备,不应敲打和撞击。 4.4.4当配电系统发生低绝缘警报时,应立即停止加注作业,查找并隔离故障点,以避免在加注区域形成电火花。 4.5通信 4.5.1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通信系统应为合格防爆型。 4.5.2作业双方至少应有两种可靠并独立的通信方式。 4.5.3 3加注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通信中断、无法保持有效联络时,应停止作业。 4.5.4受注船上所有发射天线应可靠接地。如果发射天线区域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则不准许进行无线电发射。 4.5.5加注作业期间,雷达设备应关闭或处于安全功率模式。 4.5.6水上加注站安装有闭路电视时,作业期间应开启并运行。 4.6气象条件 4.6.1不利天气的通报:水上加注站应向受注船预告可能需要停止作业或降低加注速率的不利天气。 4.6.2风力及水文条件:当风、浪或潮差可能对加注软管或加注臂造成过度应力时,应停止加注作业,必要时应将加注软管或加注臂断开。 4.6.3雷击或闪电:作业期间,水上加注站附近出现雷击或闪电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加注作业。 4.6.4其他气象条件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停止加注作业。 4.7热工作业 4.7.1加注作业期间,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进行热工作业。 4.7.2加注作业期间进行热工作业,应取得热工作业许可证。 4.7.3热工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区域和相邻处所内没有可燃气体和其他可燃物质。热工作业期间作业处所应保持连续通风,并确定环境大气监测次数。 4.8防静电 4.8.1加注管路应装设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绝缘法兰或不导电软管应定期测试。 4.8.2绝缘法兰与水上加注站之间的金属管路应与水上加注站接地;绝缘法兰与受注船之间的金属管路应与受注船船体接地。 4.8.3应在系泊缆绳、两船间的梯或者跳板、吊索游车和吊钩、固定护航用的缆绳和链条处采取绝缘措施以避免形成电气通路。 4.8.4水上加注站人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工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4.9照明 4.9.1水上加注站及受注船作业区域、甲板及船岸通道应有良好照明。作业期间,使用的设施、人员操作地点以及人员通道的照明应满足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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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作业期间的照度要求
单位为勒克斯照度标准值
地点
参考位置操作位置的高度测控点的高度
100 150 30 30
经常有人操作处,如泵、压缩机、阀门、装卸设备、带缆桩处仪表显示位置,如液位计液货系统相关设备,如储罐人员通道
顶部地面
4.9.2 一旦照明失效或加注作业时处于低照明条件,加注作业应立即停止直到照明恢复。 4.9.3不准许在应急照明下进行加注作业。 4.9.4加注作业过程中不准许维修照明设备。 4.10 安全标志 4.10.1 下列情况应设“禁止”标志:
a) 水上加注站出人口及周边、作业防火区内,显示“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带火种”
标志。 b) 爆炸危险区域显示“禁止穿化纤服”“禁止穿带钉鞋”标志。
4.10.2 下列情况应设“警告”标志:
a) 作业场所选用“注意安全”当心爆炸”“当心火灾”标志。 b) 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配电间和电器设备选用“当心触电”标志。
4.10.3 出入口应设置“人口”“出口”提示标志。 4.10.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应显示“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4.11 同步作业 4.11.1 在进行货物操作、上下乘客或者存在潜在危险的同步作业前,加注方应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至少应包括:
a) 风险评估适用范围(包括同步作业类型、受注船船型等); b) 地理环境、气象、水文、航道条件; c) 可燃气体泄漏的概率或几率; d) 通道和出口布置; e) 人员撤离路径和时间; f) 物体坠落; g) 危险货物处理和限制; h) 风险控制和减缓措施; i) 同步作业区域; i) 人员的配备和值班安排。 对于同类型的同步作业,在水上加注站和港口的周边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不再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4.11.2水上加注站应制定同步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4.12 2作业限制条件 4.12.1加注作业条件和船舶允许移动量应根据加注作业方式、受注船舶类型、加注作业气象及水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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