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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SA 227-2022 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24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3 17:46:56



推荐标签: 工业 废水 焦化 227 cisa

内容简介

T/CISA 227-2022 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 ICS 77-010 CCS H 04
CISA
准 T/CISA 227—2022



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
Industrial salt by-product of coking wastewater
2022-08-01实施
2022-07-08发布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发布 T/CISA227—2022
前言
本文件参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湛江市赤坎华南化工有限公
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超、金学文、张若鹏、王文俊、童敏、仇金辉、熊斐、陈剑、林百灵、王姜维、 李锦富、陈秀珠。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CISA227—2022
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组批与采样、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焦化废水经过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副产工业盐。该产品适用于各行业工业用盐的原料或添加剂以及直接作为融雪剂、建筑行业早强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食用、饲料、水产品等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5462 工业盐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8618 GB/T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白度的测定 GB/T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水分的测定 GB/T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氯离子的测定 GB/T13025.6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钙和镁的测定 GB/T13025.8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硫酸根的测定 GB/T13025.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锁的测定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QB/T4444 :制盐工业通用检测方法铁的测定 QB/T5019 9制盐工业(盐及盐化工产品)通用检测方法铵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焦化废水cokingwastewater 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工产品回收和化工产品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1 T/CISA 227—2022
3. 2
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 industrial saltby-product of coking wastewater 以焦化废水经膜法浓缩、蒸发结晶等工艺后制得的工业盐产品。
3.3
工业干盐 industrial dry salt 经过流化床烘干机等干燥器干燥处理后的工业盐产品。
3. 4
工业湿盐 industrial wet salt 未经过烘干等干燥处理的工业盐产品。
技术要求
2
4.1外观要求
白色、微黄色或者白色晶体。 4.2 浸出毒性
按GB5085.3中相关方法进行测定,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该标准限值则判定该工业盐不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理化指标
4.3
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焦化废水副产工业盐的理化指标
指 标
工业干盐一级
项目
工业湿盐一级
二级
优级
二级
优级 ≥99.1 ≥98.0 ≥96.0 ≥96.0 ≥94. 0 ≥92.5 ≤0.30 ≤0.70 ≤1.00 ≤3.00 ≤4.00 ≤6.00 ≤0. 05 ≤0.20 ≤0.30 0.05 0.20 ≤0.30 ≤0. 25 ≤0.50 ≤0.70 0.30 ≤0.60 ≤0.90 ≤0.30 ≤0.70 ≤1.00 0.50 0.90 ≤1.20
氯化钠/g·100g-1 水分/g·100g~1 水不溶物/g·100g~1 钙镁离子总量/g·100g-1 硫酸根离子/g·100g-1 铵(以NH计)/mg·kg-1 白度(R457)/% 铁/mg·kg~1 铝/mg·kg-1 钡、镍总量/mg·kg-1 总有机碳/mg·kg-1
<5 ≥75 <2 ≤1 <2 ≤30
5 ≥75 ≤2 ≤1 ≤2 《30
一 ≥60 一一

-
≥65
>55 -
≥50 一一
-
-
-
-
-
5 5试验方法
5. 1 1外观检验
按GB/T5462中相关规定执行。
2 T/CISA227—2022
5. 2 浸出毒性鉴别
按GB5085.3中相关规定执行。 5.3钙和镁
按GB/T13025.6中相关规定执行。 5.4硫酸根
按GB/T13025.8中相关规定执行。 5.5钾
按QB/T4445中相关规定执行。 5.6氯化钠 5.6.1 氯离子的测定
按GB/T13025.5中相关规定执行。 5.6.2 氯化钠的计算
按5.3、5.4、5.5、5.6.1给出的各离子含量,依据表2中给出的离子结合顺序,依次计算出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钾、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氯化钾、氯化钠的含量。若以顺序号计算时,某种化合物因阴离子或阳离子不存在而不能形成,即依次按以下顺序号递补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取至第一位。
表2离子结合顺序


阴离子硫酸根氯离子
钙离子硫酸钙氯化钙
镁离子硫酸镁氯化镁
钾离子硫酸钾氯化钾
钠离子硫酸钠氯化钠
注:焦化废水中钾离子浓度大于100mg/L时或焦化煤气脱硫工艺采用真空碳酸钾法且脱硫废液进入焦化废水
的,计算氯化钠时需将钾纳人计算。
5.7水分 5.7.1干燥失重法
按GB/T13025.3中相关规定,于140℃干燥恒重后,试样的水分含量(质量分数)为干燥、失重和各化合物中残留结晶水之和。试样水分含量按公式(1)计算:
w=Wi+wX0.0662+wsX0.1497+wX0.3246+wsX0.3784
.(1)
式中: w wi W2
试样水分的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试样140℃的干燥失重,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试样中硫酸钙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3 T/CISA227—2022
试样中硫酸镁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试样中氯化钙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试样中氯化镁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wWs W4 Ws 0.0662 硫酸钙中残留的结晶水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克(g/g);
硫酸镁中残留的结晶水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克(g/g);
0.1497 0.3246 氯化钙中残留的结晶水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克(g/g); 0. 3784- 氯化镁中残留的结晶水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克(g/g)。
5.7.2灼烧法
按GB/T13025.3--2012中固定用灼烧法直接测定水分含量。当水分含量大于4.0g/100g时,只适用于灼烧法进行测定。 5.8水不溶物
按GB/T13025.4中相关规定执行。 5.9铵
按QB/T5109中相关规定执行。 5.10白度
按GB/T13025.2中相关规定执行。 5.11铁
按QB/T4444中相关规定执行。 5.12钡
按GB/T13025.12中相关规定执行。 5.13总有机碳
按HJ501中8.4中相关规定执行。
5.14镍
按GB/T11912或HJ776中相关规定执行。 5.15铝
按HJ776中相关规定执行。
6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
6.1 样品处理方法
由于总有机碳、镍、铝的试验方法均为水质分析方法,针对固体工业盐在进行此类分析项目化验前的样品处理方法为:称取10.00g工业盐试样,加水溶解,移入100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作为待测试样,按照5.3所述方法进行化验。 4 T/CISA227—2022
6.2数据处理方法
工业盐中总有机碳、镍、铝的含量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其他理化指标按照检验标准中的方式处理。 工业盐中的总有机碳、镍、铝含量以质量分数w: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2)计
算:
eXV
....(2)
W;=
m
式中: W 式样测定液中某种物质的质量分数,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p: -试样测定液中某种物质的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ug/mL); V- 试样测定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 试样测定液中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7组批与采样
7.1组批
用相同原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 一班组生产的同 一规格的副产工业盐为一批。根据生产规模,每批产品不超过表3所述批量吨数
表3批量与抽样份数
生产规模/t·a-1
批量/t 50 ≤100 150 <200
份样袋数
<3000 3000~6000 6000~7000 >8000
4 7 10 15
7.2抽样 7.2.1按GB/T8618规定执行。 7.2.2抽样份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7.2.3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的上方插入至料层深度中部处取样,每个份样质量约200g。将所采的样品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人两个干燥、清洁的广口瓶或塑料袋中,密封。瓶或袋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类别、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等。一份作为实验室样品,另一份保存备查,保留时间由生产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3数据检验
氯化钠、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水分、水不溶物之和为99.5g/100g~100.4g/100g 时检验数据成立。
8检验规则
8.1型式检验
采用型式检验,检验规则及要求如下:
5 T/CISA227—2022
a) 对于浸出毒性指标,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浸出毒性型式检验,浸出毒性低于
标准限值即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再次进行型式检验: 1)更新关键焦化生产工艺和水处理工艺: 2) 焦化工艺和水处理工艺过程主要原料、辅料有变化; 3)1 停产又恢复生产; 4)合同规定。
b) 除浸出毒性指标外,所有指标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进行
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更新关键焦化生产工艺和水处理工艺; 2) 焦化工艺和水处理工艺过程主要原料、辅料有变化; 3) 停产又恢复生产; 4) 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5)合同规定。
8.2出厂检验
优级产品规定的所有项目和一级、二级产品规定的氯化钠、钙镁离子总量、硫酸根、水分、水不溶物五项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8.3判定
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用备用样检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合格证明
9.1副产工业盐出厂时应带防水包装,不得散装。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商标、生产单位、 本文件编号,并在醒目位置标注“禁止食用”字样 9.2运输时应有遮盖物,不得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9.3产品存放要防止灰尘及其他杂物的污染、防止雨淋。 9.4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明,注明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等级、文件编号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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