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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1444-2021 镍钴钛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1.87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17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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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YS/T 1444-2021 镍钴钛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ICS 77. 150. 99 CCS H 6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4442021
镍钻钛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Nickel cobalt titanium composite hydroxide
2022-04-01实施
2021-12-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44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友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钻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佳致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炯信、陈要忠、李天成、向波、邱天、何媚媚、郭静静、王娟、秦明月、周滇、余海军、 魏琼、刘亚飞、雷延桂、谢柏华、凌仕刚、刘玮、王一乔、付海阔、周春仙、张晨、钟盛文 YS/T1444—2021
镍钻钛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镍钻钛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随行文件及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镍钻钛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其化学式为NiCo,Ti-r-(OH)2(其中r>0,y>0, x+y<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79.2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2部分:斯柯特容量计法 GB/T5162 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测定的通用方法干燥减量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9077 粒度分布激光衍射法 GB/T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JY/T010 分析型扫描电子显微镜方法通则 YS/T1057 7四氧化三钻化学分析方法磁性异物含量测定磁选分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YS/T1339 掺杂型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牌号
产品的牌号由NCTH后面加6位数字构成,N代表Ni,C代表Co,T代表Ti,H代表氢氧化物,6位数字前两位数字代表镍元素物质的量分数,中间两位数字代表钻元素物质的量分数,后两位数字代表钛元素物质的量分数。如果物质的量分数为个位数,则在个位数前添0表示。产品牌号命名规则如图1所示。常用产品牌号与镍钻物质的量分数对应关系示例见表1。
1 YS/T1444—2021
表示钛元素物质的量分数表示钻元素物质的量分数表示镍元素物质的量分数表示氢氧化物表示钛表示钻表示镍
图1产品牌号命名规则
表1常用产品牌号与镍钻钛物质的量分数对应关系示例牌 号
Xn: Xco: XT 90: 06: 04
NCTH900604
4. 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2产品的化学成分
含量(质量分数)
化学成分"
% 50.93~58.31 4. 44~9. 60 0.25~2.60 ≤0.030 ≤0.010 0.010 ≤0.010 ≤0.010 ≤0.0050 ≤0.0050 ≤0.0050 ≤0.010 ≤0.0010 ≤0.48
Ni Co Ti Na Ca Mg Mn Fe Cu Zn Al Si Cr SOr
主含量
杂质含量
如供需双方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的,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4.3水分含量
产品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1.0%
2 YS/T1444—2021
5.4.3粒度分布
产品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19077的规定进行。 5.4.4比表面积
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
5.4.5 微观形貌
产品微观形貌的测定按JY/T010的规定进行。 5.5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6.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完成。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t。若需方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检验项目和取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水分含量磁性异物松装密度振实密度粒度分布比表面积微观形貌外观质量
要求的章条号
4. 2 4. 3 4. 4 4. 5. 1 4. 5. 2 4. 5.3 4. 5. 4 4. 5.5 4. 6
5. 1 5. 2 5. 3 5. 4. 1 5. 4. 2 5. 4. 3 5. 4. 4 5. 4. 5 5. 5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且每批取样总量应不少于5kg
逐桶(袋)
4 YS/T1444—2021
6.4检验结果判定 6.4.1检验结果的数值按照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6.4.2产品的化学成分、水分含量、磁性异物与本文件不符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3产品的松装密度、振实密度、比表面积、粒度分布、微观形貌与本文件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4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桶(袋)产品不合格。
7食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7.1包装 7.1.1桶: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PE袋的纸桶或塑料桶密封包装,每桶净重25kg。 7.1.2吨袋: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PE袋的编织袋密封包装,每袋净重500kg~1000kg。 7.1.3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按供需双方约定的包装单位和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7.2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商标以及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 c)批号; d)净重; e) 生产日期; f) 本文件编号: g) 防潮字样或标志。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应堆放于通风干燥处。 7.4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 b)产品名称; c)牌号; d)批号、净重; e)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文件编号; g) 生产日期。
8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所列产品的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5 YS/T 1444—2021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化学成分的特殊要求及检测方法; d) 数量; e) 本文件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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