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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8313-2016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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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8 09:53:58



推荐标签: 物品 安全管理 规范 作业 民爆 08313

内容简介

Q/SY 08313-2016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8313—2016
代替Q/SY1313—2010,Q/SY1314—2010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of civil explosives safety management
2016—10—27发布
201701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8313—2016
目 次
前言
Ⅱ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则
-
2
3 4 5 采购与验收 6 运输
储存使用
1
6
9
9 清线 10 报废与销毁 11 应急处置和事故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附录C(规范性附录) 炸药进出库班报格式附录D(规范性附录) 雷管进出库班报格式附录E(规范性附录) 钻井班报格式附录F(规范性附录) 爆炸班报格式附录G(规范性附录) 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附录H(规范性附录) 清线班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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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SY08313—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1314—2010《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Q/SY1313—2010《物探作业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规范》,将Q/SY1313一2010的主要内容纳人本标准的第7章中。与原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采购环节对“验收”的要求(见5.2);增加了物探作业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内容(见第7章);增加了临时库的安全允许距离、库房管理要求等内容(见7.3);在“表3民爆物品库至村庄(100~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中增加20t以下存药量的内容(见表 3);在“表4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中增加了100户以下被保护对象的内容(见表 4);增加了“雷管测试”的内容(见8.1.3);增加了“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的内容(见第 11章);一修改了长途运输车(船)50m内不应动用明火,调整为“20m”(见6.1.5);将临时库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15d,调整为“30d”(见7.3.9);对使用过程中爆炸站到井口之间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调整(见8.1.6.6);修改了小折射和微测井的相关要求(见8.5和 8.6);对各种记录进行了修订(见附录A至附录H)。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伟、尹洪雷、乐彬、李文胜、张国兴、王进军、李识宇、张淑华。
II Q/SY 08313—2016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与验收、运输、储存、使用、清线、报废与销毁、应急处置和事故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物探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工爆【2001】15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长途运输long-distancetransportation 从生产或贮存民爆物品的固定库至物探队民爆物品临时库(租用库)的运输
3.2
工地运输sitetransportation 物探队民爆物品临时库(租用库)至施工工地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
固定库fixed explosive materials reservoir 经当地政府各有关机构许可,按照标准建设的永久性民爆物品库。
3.4
临时库temporaryexplosivelibrary 在物探队施工区域内,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由物探队自建,用于本项目储存民爆物品的库房。
3.5
租用库hireexplosivelibrary 物探队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租用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用于储存民爆物品的库房。
1 Q/SY08313—2016
3.6
炮线shotwire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7
炸药包dynamitebundle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8
爆炸站explosion station 激发炸药包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9
殉爆 sympatheticdetonation 当爆炸器材爆炸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爆炸器材爆炸的现象。
3.10
盲炮(哑炮)misfire(unexplodedcharge)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11
押运 escort in transportation 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2
清线 linecleaning 对盲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销毁civil explosion material destroy 对不再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
3.13
3.14
涉爆人员 explosion-involvingpersonnel 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
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爆炸机操作员、清线工)、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 3.15
炸药搬运(装卸)工 dynamitecarriers 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民爆物品的人员。
3.16
水域作业 operating at water area 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海滩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通则
4.1涉爆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储存民爆物品还应办理储存手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2 Q/SY 08313—2016
4.2涉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和企业民爆物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4.3物探队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押运员、驾驶员应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炸药搬运(装卸)工应经内部培训合格。
单位应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证件的复审,不再从事或不符合爆破作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涉爆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
涉爆人员的岗位或工作单位调换应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登记。凡在涉爆岗位有重大违章或发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3年内不得从事涉爆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 4.4涉爆单位应制订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涉爆单位应执行岗位工序监督检查制度,对违章作业和重大隐患问题执行报告、处理制度。 4.5涉爆人员应执行定岗、定责和爆炸作业各种安全距离的规定,持证、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涉爆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涉爆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动用明火,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施。遇雷雨、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7涉爆单位应对涉爆作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编制民爆物品应急预案。物探队应根据工区实际制订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针对使用过程编制应急预案。民爆物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8禁止在车上制作炸药包和药辫,以及激发作业。确须夜间激发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4.9危险区域边界未设警戒;有塌方或边坡滑落危险;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安全的,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4.10民爆物品各种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5采购与验收 5.1采购 5.1.1购买民爆物品单位的供应部门应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供应部门应与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经使用单位认定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或经销企业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1.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供应部门应采购逐发逐柱编码的雷管、震源药柱,应建立采购台账。 5.1.3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民爆物品采购过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2验收 5.2.1民爆物品送达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物探队应指定库房负责人和保管员共同验收。应先核对证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运证、运输证、编码清单、发货通知单等;验收应按照GB/T2828.1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码、交接清单与实物的符合情况。 5.2.2检验产品质量按不低于1%抽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码的正确性、附着力和清晰度,产品是否受压变形,药柱的封口、填充及密实度,雷管脚线短路情况等,抽检开箱要保存质量报告单。 5.2.3核对无误后,送货方押运员、接收方保管员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物探队留存一份。
3 Q/SY 08313—2016
6运输 6.1运输车(船) 6.1.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方可投入使用。长途运输应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6.1.2运输车(船)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和航运的有关安全规定,结构牢靠,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民爆物品运输抗爆容器技术要求,机械、电器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同时,应具有防盗、防火、隔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性能。运输车辆应使用柴油动力,采用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 6.1.3运输车辆应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安装接地良好的防静电接地链(带);排气管应设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配备不少于两具ABC类干粉灭火器。装有雷管的车辆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6.1.4运输车辆装载量不得超过集装箱容积的4/5,集装箱及货物合重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6.1.5运输车(船)应远离明火20m以上。 6.1.6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 6.2驾驶员和押运员 6.2.1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具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持有单位准驾证,驾驶技术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经过安全、应急培训合格,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运输资格的单位在册职工。 6.2.2押运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应急培训合格的单位在册职工,并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质证件 6.2.3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准在运输车(船)上及其附近吸烟,不应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开车(船)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 6.3装卸和搬运 6.3.1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装卸人员应掌握装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6.3.2装卸应在白天进行。确须夜间装卸时,应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设置安全照明设备,加强警戒。暴风雨或雷雨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 6.3.3车辆进人装卸区后应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车辆与库房距离大于2.5m。 6.3.4装卸和搬运时,要先释放人体静电,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撞击、摩擦、抛甩,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人力一次搬运量不超过表1的规定;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表1人工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限量表
搬运方式肩扛肩扛背运挑运
搬运和装卸质量,kg
民爆物品包装型式
药柱散装药原装 (箱) 原装 (箱)
10 20 24 4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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