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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314-2010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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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安全 物品 作业 管理规定 1314 民爆

内容简介

Q/SY 1314-2010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314—2010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civil explosives
used in geophysical prospecting
2010一08一01 实施
2010一05一25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314—2010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通则 5 采购 6 运输 7 储存 8 使用
清线: 10 报废与销毁附录A(规范性附录) 炸药进出库班报格式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雷管进出库班报格式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物探队钻井班报格式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物探队爆炸班报格式附录G(规范性附录) 清线班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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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13 14 15 16 18 19 Q/SY 1314—2010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起草人:田国发、尹洪雷、赵伟、李识宇。
Ⅱ Q/SY 1314—2010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对地震勘探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清线和销毁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物探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管理。
2夫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Q/SY1313物探作业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长途运输 long - distance transportation 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物探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3. 2
工地运输site transportation 从物探队民爆物品临时库(或租用的民爆物品库)至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现场间的运输。
3.3
炮线shot wire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 4
炸药包dynamite bundle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 5
爆炸站explosion station 激发炸药包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
仪器记录站 instrument recording station 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
盲炮(哑炮)misfire(unexploded charge)因各种原因造成拒爆的炸药包。
3.8
押运 escort in transportation
1 Q/SY 1314—2010
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 9
清线 line cleaning 对盲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0
销毁 civil explosion material destroy 对不能使用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
3. 11
涉爆人员explosion -involving personnel 直接接触、使用和管理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
员(包药工、下药工、爆破员、清线工、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 警卫员)和押运员。 3. 12
炸药搬运(装卸)工dynamite carriers 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民爆物品的人员。
3. 13
水域作业 operating at water area 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海滩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通则 4.1涉爆单位应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4.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 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储存民爆物品还应办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手续。 4.3涉爆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涉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取证及证件检审进行统筹管理。涉爆人员应经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接受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炸药搬运(装卸)工应经内部培训合格;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并经内部培训合格。 4.4涉爆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严格按照作业指南操作,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凡在涉爆岗位有重大违章或发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3年内不得从事涉爆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 4.5涉爆单位应执行爆破作业定岗、定责的规定。涉爆人员的岗位或工作单位调换应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登记 4.6涉爆单位应执行岗位工序监督检查制度,对违章作业和重大隐患问题执行报告、处理制度。 4.7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a)危险区域边界未设警戒。 b)有塌方或边坡滑落危险。 c)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安全的。
4.8遇下列恶劣情况时,应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a)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 b)雷电、暴雨雪、沙尘暴来临。
2 Q/SY 1314—2010
c)大雾天气,能见度小于100m。 d)风力超过6 级。 e)水位暴涨暴落。
4.9地表温度大于60℃时应停止包药作业。 4.10涉爆场所50m内禁止吸烟、动火,禁止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1确需夜间激发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4.12涉爆单位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并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编制应急预案。民爆物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13民爆物品的各种记录要求保存至少2年。 4.14禁止在车上制作炸药包和药辫,以及激发作业。 4.15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采购 5.1购买民爆物品单位供应部门应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5.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供应部门应与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的、经使用单位认定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或经销企业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3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供应部门应采购经过编码的雷管和炸药,达不到标准的禁止采购。 5.4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民爆物品的采购过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运输 6.1运输车辆 6.1.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方可投入使用。 6.1.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结构牢靠,机械、电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不准安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施。车辆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6.1.3车辆应使用柴油动力,采用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在装有雷管的车辆上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6.1.4车辆装载量不得超过集装箱容积的4/5,集装箱及货物合重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6.1.5车辆应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安装接地良好的防静电接地链;排气管应设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配备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干粉灭火器。 6.2驾驶员和押运员 6.2.1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具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持有单位准驾证,驾驶技术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经过安全、应急培训合格,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运输资格的单位在册职工。 6.2.2押运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应急培训合格的单位在册职工,并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6.3装卸和搬运 6.3.1装卸民爆物品应在白天进行。确须夜间装卸时,应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并设置安全照明设备,加强警戒。暴风雨或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装卸民爆物品。 6.3.2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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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掌握装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 6.3.3车辆进入装卸区后应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车辆与库房距离大于2.5m。 6.3.4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要防止振动、撞击、摩擦、抛甩,装卸雷管前应先通过触摸与大地良好接触的金属物来释放静电,不准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人力一次搬运量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表1 人工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限量表
搬运和装卸重量,kg
民爆物品包装型式
搬运方式
药柱散装药原装 (箱) 原装 (箱)
肩扛肩扛背运挑运
10 20 24 48
表2'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一览表
硝铵类 属Ai级 属 A,级 射孔 导爆 胶质
危险品名称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单质炸 单质炸药类 药类 ×
炸药
弹类 索类 炸药
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硝铵类炸药
x 0 X X x x x x x
x x 0 0 0 0 0 0 0
x x 0 0 0 0 0 0 0
× x 0 0 0 0 0 0 0
x X 0 0 0 0 0 0 0
0 x X x x x x x
X X 0 0 0 0 0 0 0
X X 0 0 0 0 0 0 0
X 0 0 0 0 0 0 0
属A,级单质炸药类属Az级单质炸药类
射孔弹类导爆索类胶质炸药
注1:“0”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注3:属A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
(块)。
注4:属A2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分的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注6: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
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黏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3.5野外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半径为50m的警戒区。 6.4长途运输 6.4.1长途运输应随车携带《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具有押运资格人员押运,运输民爆物品的驾 4 Q/SY 1314—2010
驶员和押运人员禁止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不准其他人员搭乘 6.4.2民爆物品应固定牢靠,不应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车混装运输 6.4.3开车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每行驶2h应停车休息(10min以上)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况、民爆物品的装载情况、集装箱门锁、接地链条(带)等。 6.4.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保持安全车速,队车行驶时,前后车距离应大于50m,上山或下山前后车距离应大于300m。 6.4.5经过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过。途中停歇住宿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远离人员聚集地,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4.6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禁止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4.7民爆物品运输车50m内不应动用明火。 6.5工地运输 6.5.1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施工期的民爆物品运输手续,施工结束后交回原发证机关 6.5.2工地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长途运输中的有关规定。 6.5.3工地运输炸药应放置在专用集装箱内。 6.5.4雷管应放置在专用雷管箱或防爆罐内。雷管箱应具有防射频、防静电和防震功能。防爆罐未装满雷管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6.5.5当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
.
a)采用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b)货箱内设置一定强度的隔断墙,将货箱隔离成两个独立货仓,在后部货仓内安装专用抗爆
容器。 c)抗爆容器固定在车相内远离油箱的一侧。 d)抗爆容器与炸药集装箱的防爆间距,以及放置雷管的数量应符合抗爆容器说明书的要求。 e)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2000kg。 f)同时符合 6.1的要求。
6.5.6民爆物品运输车不应混装其他物品,不准运输炸药包。 6.5.7不应将民爆物品运输车停在城镇或人群密集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或高压线下面,20m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6.6水域运输民爆物品的规定 6.6.1遵守陆上民爆物品装卸、运输有关规定。水上运输民爆物品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滩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规定。运输时,运输船之间应保持500m以上的距离。 6.6.2运输民爆物品的船只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b)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c)存放民爆物品的货舱与机器间或热源隔开,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货舱内无电源。 d)船杆上有避雷针,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e)用内燃机做动力的船只装置了消音器防火帽。 f)装载量不超过载重量的2/3。
6.6.3禁止用木、竹筏运输民爆物品。 6.6.4运输民爆物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押运和看管,禁止无证人员上船,禁止烟火。 6.6.5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同船存放,货舱里的民爆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空隙,防止碰撞。 6.6.6装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提前减速、缓慢停靠、迅速固定;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远离码头、航道、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最小距离大于25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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