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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190-2013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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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控制 事故 技术 污染 1190 状态

内容简介

Q/SY 1190-2013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1190—2013 代替Q/SY1190—2009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pollution inaccident
2013—07—23发布
2013一10一01实施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Q/SY 1190—2013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其他预防与控制措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 苯类、液氨、液氯储罐区预防与控制措施附录B(规范性附录) 事故缓冲设施容积的确定参考文献
5
6
1 Q/SY 119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1190一2009《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与Q/SY1190 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规定(见4.2);修改了石油化工企业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划分及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的构成(见5.2,2009年版的4.2.1和4. 2.3); 修改了缓冲设施容积计算时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取值(见5.4.2.1和5.5.2,2009年版的 6. 1. 2 和 7. 2) ; 增加了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见第6章);增加了码头装卸区、铁路装卸区、公路装卸区、工艺管道、井盖设置和事故液转移设备的相关要求(见7.3,7.4,7.5,7.6,7.7.5,7.7.6)修改了事故缓冲设施总有效容积计算公式的适用范围及相应参数的取值(见附录B,2009 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
计分公司、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民、安玉亮、王嘉麟、蒲文晶、丁毅、刘巍、李树森、安东华、胡乃科、邹茂荣、李文隆、梁林佐、孙力东、程家运、魏宾宾。
II Q/SY1190—2013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三级预防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的水体污染预防
与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装置围堰 plant weir 生产装置在开停工、检修和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可能发生含有对水环境有污染物料的泄漏、漫流
而在装置单元区周围设置的构筑物。 3. 2
事故缓冲设施 accident buffer installations 可收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事故液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事故液量包括物料泄漏量、消防冷却用水
量、泡沫及其他灭火剂液量、污染雨水量和冲洗水量等。 3.3
拦污坝 waste effluent barrage 设置在雨排水系统总排放路程上拦截可能受污染雨排水的设施。
3. 4
防漫流及导流设施anti-overflowanddiversionfacilities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或石油储备库厂(库)区内拦截泄漏物料及污染水并安全可控的引流至排
水系统的设施,如沟渠、堤坝、缓坡等。
4总则
4.1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安全、及时、有效的污染综合预防与控制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事故液全部处于受控状态,事故液应得到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对水环境
1 Q/SY1190—2013
的污染。 4.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水环境敏感程度,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水体污染风险。 4.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5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体污染事故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2预防与控制体系划分 5.2.1针对石油化工企业污染物来源特点,预防与控制体系分为三级: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功能是防止可能产生的轻微环境污染风险;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功能是防止可能产生的较大环境污染风险;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功能是防正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水体污染事故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主要包括装置围堰、罐区防火堤、雨排水切断系统、拦污坝、防漫流及导流设施、必要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及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等。 5.2.2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装置围堰、罐区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 5.2.3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雨排水切断系统、拦污坝、防漫流及导流设施、必要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根据企业规模和排水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2.4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5.3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3.1装置围堰 5.3.1.1凡在开停工、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含有对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碳四及以上的液化烃泄漏漫流的装置单元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及配套排水设施, 5.3.1.2应根据围堰内可能泄漏液体的特性,在围堰内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或者在围堰上设置排水闸板等作为配套排水设施。宜在集水沟槽、排水口下游设置水封井。 5.3.1.3装置区排水设施实施清污分流的,围堰外应设置阀门切换井,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受污染水排入污水排放系统,必要时在污水排放系统前设隔油设施;清净雨排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切换阀门宜在地面操作。 5.3.1.4围堰巡检通道应设警示标记,检修专用通道加漫坡处理。 5.3.1.5围堰内应设置混凝土地坪,并考虑必要的防渗措施。 5.3.2罐组防火堤
罐组防火堤、隔堤应符合GB50160中对防火堤、隔堤规定及以下要求: a) 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储存物料特性,按审批要求或相关规范采取防渗措施,并宜坡向
四周,可设置排水沟槽。必要时排水口下游设置水封井。
b) 罐区排水设施实施清污分流的,防火堤外应设置切换阀门,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
关闭。 c) 物料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污水系统,必要时在污水排放系统前设隔油池并设清油设施;液化
烃、可挥发性液体类罐区污染排水就地预处理、回收后,排入污水系统。雨排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切换阀门宜在地面操作。
2 Q/SY1190—2013
5.3.3苯类储罐区、液氨储罐区、液氯储罐区
苯类储罐区、液氨储罐区、液氯储罐区除满足5.3.2要求外,还应满足A.1,A.2,A.3的要求。 5.4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4.1控制要求 5.4.1.1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组防火堤控制事故液时,应关闭雨排水系统的出口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切断防漫流设施与外界的通道,将事故液排入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4.1.2如果未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直接排人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5.4.2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4.2.1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 5.4.2.2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5.4.2.3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设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须经处置达到允许标准后才能排人污水系统 5.4.2.4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监测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5.4.2.5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火灾危险类别按丙类进行平面布置;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 5.4.2.6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宜加盖,盖上根据可能进入物料的特性设不同高度排气筒。 5.4.3拦污坝 5.4.3.13 拦污坝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影响雨水排泄。 5.4.3.2拦污坝闸门宜采用远程(手动)控制方式,泄水方式应考虑介质特性。 5.5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5.1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一、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控制事故液时,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5.5.2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水环境敏感程度较高及以上,末未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应适当放大,设计消防历时按8h~12h计算。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极端天气取值不受此标准限制,可适当放大。 5.5.3若设置了中间事故缓冲设施,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正常状态下可作为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补充处理手段使用,设施内附件按论证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但要设置配套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液能顺利排入,同时不影响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5.5.4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的其他技术要求与5.4.2相同。
6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宜选择在化工园区内建设,与周边企业共同形成事故防控体系。 6.1.2水环境敏感程度较高及以上的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应建立完善的水体污染事故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其他区域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应根据环境地域特点建立有效的事故防控体系。
3 Q/SY1190—2013 6.1.3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事故预防与控制设施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储存物料特性,按审批要求或相关规范采取防渗措施。 6.1.4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应满足GB50074和GB50737相关要求。 6.2预防与控制体系划分 6.2.1 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事故预防与控制设施主要包括油罐区防火堤、围堰、必要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雨排水切断系统、防漫流及导流设施、围墙、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等。 6. 2. 2 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罐组防火堤、油泵区、阀组区和工艺设备区围堰及其配套设施等, 6.2.3 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雨排水切断系统、防漫流及导流设施、必要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等。 6. 2. 4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围墙、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 6.3 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3. 1 罐组防火堤 6. 3. 1.1 罐组防火堤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3. 1.2 罐组防火堤内地坪标高宜低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 6.3.1.3 罐组防火堤内地坪宜采用混凝土铺装,明沟排放雨水。 6.3.1.4罐组防火堤外应设便于操作的切换阀门,实现清污分流,正常情况下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 6.3.2围堰 6.3. 2.1 露天设置的油泵区、阀组区、工艺设备区等污染区周围应设围堰,用于收集泄漏物料和地面冲洗水等。围堰高度宜为150mm200mm。 6.3.2.2围堰内污水、污染雨水应排入库区含油污水系统。 6.4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4.1 控制要求
当围堰、罐组防火堤不能控制事故液时,可利用污水系统或雨水系统、防漫流及导流设施、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等将事故液封堵在库区内。 6.4.2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6.4.2.1当罐区防火堤内有效容量小于罐组内一次事故液量时,应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用于收集剩余部分事故液量。 6.4.2.2油罐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 6.4.3道路 6.4.3.1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路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6.4.3.2当库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设有事故液防漫流设施。 6.4.3.3道路进出口应采取防止事故液漫流的措施。 6. 5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5.1围墙 6.5.1.1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0.5m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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