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Q/SY 08190-2019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

Q/SY 08190-2019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1.89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7 16:58:35



推荐标签: 控制 规范 事故 污染 状态 08190

内容简介

Q/SY 08190-2019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 08190—2019
代替Q/SY1190—2013,Q/SY083102016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
预防和控制规范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pecifications in accidents
2019-06—13发布
2019-08-01实施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Q/SY08190—2019
目 次
前言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总则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4.
5
5.1 一般要求 5.2 预防与控制体系划分 5.3 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4 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5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 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 6.1 一般要求 6.2 预防与控制体系划分 6.3 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4 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5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相关区域 7.1 码头装卸区 7.2 铁路装卸区 7.3 公路装卸区相关设施
T
8
8.1 排污管道 8.2 雨排水管道 8.3 工艺管道 8.4 检查井、阀门井、水封井、事故液转移设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 苯类,液氨、液氯储罐组预防与控制措施附录B(规范性附录) 事故缓冲设施容积的确定参考文献·
K
L
10 Q/SY 08190—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1190一201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08310
2016《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管理要求》。本标准以Q/SY1190一2013为主要内容。整合了Q/SY08310一2016的部分内容,与Q/SY1190一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环境风险评估的目标,将环境敏感程度调整为“水环境风险等级(见5.5.1 6.1.26.5.2.3、2013年版的4.2、5.5.2、6.1.26.5.2.3)增加了事故水罐防控设施要求(见5.4.1.7)。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景富、王晓枫、任旭帆、蒲文晶、张冰鑫、刘巍、王宏伟。刘小建、尉勇、
杨晓明。李一明、曲晓娜。
本标准代替了Q/SY1190—2013和Q/SY08310—2016。 Q/SY1190—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 11902009. Q/SY08310—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 13102010.
1I Q/SY08190—2019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企业石油库和国家石油储备库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企业石油库和国家石油储备库的
水体污染预防和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长距离输油管道的油品储运设施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装置围堰plantweir 生产装置在开停工,检修和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可能发生含有对水环境有污染物料的泄漏,漫流
而在装置单元区周围设置的构筑物。 3.2
事故缓冲设施 accident buffer installations 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事故液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用于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的称为中间事故缓冲
设施,用于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的称为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3.3
污坝 waste effluent barrage 设置在排水系统总排放路程上拦截可能受污染排水的设施。
3.4
防漫流及导流设施anti-overflow anddiversion facilities 将泄漏物料及污染水拦截,蔬导至排水系统的设施。
4总则
4.1建立有效的污染综合预防与控制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事故液全部处于受控状态,事故液应
1 Q/SY 08190—2019
处理达标排放。 4.2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3水体污染预防与控制的设备设施应纳人设备管理,确保各级防控设施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4.4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纳人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4.5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设施不应随意拆除。停用和挪用。
5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5.1一般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体污染事故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2预防与控制体系划分 5.2.1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装置围堰。罐组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 5.2.2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雨排水切断系统、拦污坝、防漫流及导流设施、必要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企业可根据规模和排水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2.3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未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5.2.4当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达到控制事故液要求时,应立即启动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关闭雨排水系统的总出口阀门,拦污坝上闻板,切断防漫流设施与外界的通道,确保事故液排人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石油化工企业如果未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将事故液排人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5.2.5一级。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达到控制事故液要求时,应立即启动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事故液排人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5.3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3.1装置围堰 5.3.1.1凡可能发生含有对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泄漏漫流的装置单元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50mm的围堰及配套排水设施。 5.3.1.2根据围堰内可能泄漏液体的特性,应在围堰内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或者在围堰上设置排水闸板等作为配套排水设施。宜在集水沟槽。排水口下游设置水封井。 5.3.1.3装置区排水设施实施清污分流的。围堰外应设置阀门切换井,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清净雨排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切换阀门应在地面操作。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阀门操作规程。 5.3.1.4 围堰应设置检修专用通道加漫坡处理,巡检通道应设警示标识。 5.3.1.5[ 围堰内应考虑防渗。 5.3.1.6 围堰内不应存放堵塞通道、占据容量的其他物品。 5.3.2罐组防火堤.隔堤 5.3.2.1 罐组防火堤。隔堤除符合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储存物料特性,按审批要求或相关规范采取防渗措施,并宜坡向
四周,可设置排水沟槽。必要时,排水口下游设置水封井。 b)罐组排水设施实施清污分流的,防火堤外应设置切换阀门,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应关闭。 C)物料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污水系统,液化烃,可挥发性液体类罐组污染排水就地预处理,回
2 Q/SY08190—2019
收后,排人污水系统。雨排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切换阀门应在地面操作。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阀门操作规程。
d)罐组防火堤内不应存放堵塞通道、占据容量的其他物品。 5.3.2.2苯类储罐组。液氨储罐组。液氧储罐组除满足5.3.2.1要求外,还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5.4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4.1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4.1.1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不低于6h计算。 5.4.1.2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防爆等措施。 5.4.1.3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设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应经处置达到充许标准后方可排人污水系统。 5.4.1.4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监测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5.4.1.5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火灾危险类别按丙类进行平面布置;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 5.4.1.6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宜实施封闭,并根据可能进人物料的特性设不同高度排气筒。 5.4.1.7事故缓冲设施(事故水罐)应设置防止事故液漫流的相关设施及配套设施。 5.4.2拦污坝 5.4.2.1# 拦污坝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影响雨水排泄。 5.4.2.2拦污坝闸门宜采用远程控制方式,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泄水方式应考虑物料特性 5.5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5.1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应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不低于6h计算。水环境风险等级较大及以上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应适当放大,设计消防历时按不低于8h计算。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极端天气取值不受此标准限制,可适当放天。 5.5.2若设置了中间事故缓冲设施,未端事故缓冲设施正常状态下可作为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补充处理手段使用,设施内附件按论证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但要设置配套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液能顺利排人并满足防控要求。 5.5.3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的其他技术要求与5.4.1相同。
6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 6.1一般要求 6.1.1建设在化工园区的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可与周边企业共同形成事故防控体系。 6.1.2水环境风险等级较大及以上的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应建立完善的水体污染事故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其他区域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应根据环境地域特点建立有效的事故防控体系。 6.1.3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事故预防与控制设施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储存物料特性,按审批要求或相关规范采取防渗措施。 6.1.4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应满足GB50074和GB50737相关要求。
2 Q/SY 08190—2019
6.2预防与控制体系划分
6.2.1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罐组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油泵区、阀组区和工艺设备区围堰及其配套设施等 6.2.2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雨排水切断系统、防漫流及导流设施、道路。必要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等。 6.2.3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包括围墙、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 6.2.4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达到控制事故液要求时,可利用污水系统或雨水系统、防漫流及导流设施,道路、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围墙等将事故液封堵在库区内。 6.3 一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3.1 罐组防火堤 6.3.1.1 罐组防火提应满足GB50074、GB50737等相关规范要求。 6.3.1.2↑ 罐组防火堤内地坪标高宜低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 6.3.1.3 罐组防火堤提内地坪宜采用混凝土铺装,明沟排放雨水 6.3.1.4罐组防火堤外应设便于操作的切换阀门,实现清污分流。正常情况下阀门均应处于关闭状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阀门操作规程。 6.3.1.5罐组防火堤内不应存放堵塞通道、占据容量的其他物品。 6.3.2围堰 6.3.2.11 露天设置的油泵区,阀组区。工艺设备区等污染区周围应设围堰,用于收集泄漏物料和地面冲洗水等。围堰高度不低于150mm。 6.3.2.2围堰内污水,污染雨水应排人库区含油污水系统。 6.3.2.3围堰内不应存放堵塞通道。占据容量的其他物品。 6.4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4.1道路 6.4.1.1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路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6.4.1.2当库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设有事故液防漫流设施 6.4.1.3道路进出口应采取防止事故液漫流的措施。 6.4.2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6.4.2.1当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量小于罐组内一次事故最大液量时,应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用于收集剩余部分事故液量。 6.4.2.2油罐组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 6.5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6.5.1围墙 6.5.1.1企业石油库与国家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 4
上一章:Q/SY 08305-2016 炼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规范 下一章:Q/SY 08178-2020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范

相关文章

Q/SY 1190-2013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Q/SY 08310-2016 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管理要求 Q/SY 1310-2011 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Q/SY 05021-2019 输油管道泄漏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处置技术规范 Q/SY 08369-2021 野外施工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 Q/SY 1369-2011 野外施工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 Q/SY 1426-2011 油气田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尾矿和废石: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最佳可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