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5006—2016
在役油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the third party
ofoilandgaspipelineinservice
2017-01-01实施
2016一10一27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50062016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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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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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 5 现场勘查 6 施工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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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安全防护协议签订施工作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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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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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
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管道分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分公司、西部管道分公司、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大海、付立武、赵冬野、费雪松、赵万里、孙健桃、李灿、曹国飞、毛建、刘敏、赵云、黄海滨、茹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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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役油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役油气管道及其附屑设施第三方施工信息收集、现场勘查、施工方案审查、安全防护协议签订和施工作业监护等基本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等在役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第三方施工thirdpartyconstruction 除管道企业及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边进行的可能影响管道安
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3 一般要求
3.1 管道企业应保持管道地面标识完好。 3.2 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识别施工对管道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 3.3管道企业应对第三方施工及时进行管道保护安全告知,配合完成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方案审查,签订管道安全协议。 3.4 管道企业应建立管道巡护和信息收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第三方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3.5 第三方施工作业应在管道企业的监护下进行。
4 信息收集
4.1 管道第三方施工信息主要来源于第三方施工单位、管道沿线政府相关部门、土地使用者、信息员和巡线员等。 4.2管道企业应与管道沿线县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获取管道沿线工程建设信息并定期跟踪。 4.3管道企业应定期开展管道保护宣传、走访管道沿线土地使用者,及时获取管道沿线工程建设意向信息。 4.4管道企业应及时就管道基本信息、管道保护要求等有关事项向管道周边的第三方施工建设方进行管道安全保护告知并送达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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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勘查
5.1管道企业收集到施工信息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复核管道位置,识别管道安全风险,采取加密巡护、警示隔离和临时监护等安全防护措施 5.2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管道企业与第三方施工单位达成管道安全防护初步意向。
6施工方案审查
6.1 根据不同的第三方施工类型,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施工方案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6.2对于管道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向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管道企业应协助制定管道保护施工方案,报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6.3对于无需向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管道企业宜主动向施工建设方推荐管道保护施工方案并审批 6.4对于管道周边新建建(构)筑物等设施可能导致管道地区等级升级的第三方施工,管道企业应向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正式报告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6.5管道企业应重点对管道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应充分考虑施工作业期间的管道风险,以及运行、 维护、维修、改扩建和故障(事故)状态时的相互干扰和影响。
7安全防护协议签订
7.1 施工方案经审查和批准后,管道企业应与施工建设方签订施工安全防护协议,共同确保管道安全。 7.2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管道保护方案、施工注意事项、管道保护设施归属、后续运行维护管理相互告知制度及其他约定事项等内容。
8施工作业监护
8.1 第三方施工前应确认管道位置,管道企业应就管道路由位置等信息进行现场技术和安全交底, 8.2穿跨越管道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应对管道位置进行人工开挖验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难以通过人工开挖方式进行管道位置验证时,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勘测单位对管道位置进行准确定位。 8.3第三方施工现场应采取警示、隔离和临时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管道企业应对穿跨越管道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实行全过程监护。 8.4管道企业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方案设计施工,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工程质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 8.5开挖后暴露的管道应尽快回填并恢复地貌,回填前应对管道防腐层进行检测和修复,无法及时回填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6管道企业应保存第三方施工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主要包括往来函件、纪要、协议,施工作业相关批复文件,管道保护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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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
(单位或个人名称):
您(单位)正在(附近)设有(基本信息)为国家重要的能源输送设施,一且遭到破坏,将严重威胁管道安全运行,影响管道沿线地区油气市场供应,干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市管道保护管理办法、条例》,现将在管道上方或附近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和违法施工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详细地址或地理位置)施工作业区间下方
)管道。该管道(埋设位置、管径、压力等管道企业认为有必要告知的
《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
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
三、《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四、《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城范围内,除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来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I-
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理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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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电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
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六、《管道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电请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其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经申请批准施工作业的,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
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七、地方政府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如有)。
八、实施违法施工作业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破坏输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害公
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七)《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地方政府管道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处罚条款(如有)。
)属易燃易爆物品,一且被破坏将会导致泄漏
特别提醒您(单位),管道输送的(
极易引起重大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如果因违法施工作业或其他破坏行为而造成事故,当事单位和个人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危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