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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3012-201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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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H 3012-201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ICS 91.010 P 72 备案号:J1238-2011
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 30122011 代替SH3012—2000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metallic piping layout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1-05-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SH 3012—2011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08年行业标准计划》(发改办工业[2008]124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3章。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石油化工常用设备管道、管廊管道、取样管道、泄放管道、公用系统
管道、阀门、管件、仪表测量元件及管架等的布置设计要求。
本规范是在SH3012一2000《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
是:
规范名称更改为《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第4章“管廊的管道布置”;增加第5章“常用设备的管道布置”;增加第6章“特殊管道的布置”; -原第3章的第1节“管道的净空高度或埋设深度”及第2节“管道间距”并入第3章,第4 节“液化烃管道的布置”并入第6章;原第3章的第5、6、7节单独改为第7章“取样管道的布置”、第8章“泄压管道的布置”和第9章“公用系统管道的布置”;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配管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日
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配管设计技术中心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 电 话:010-84877282 传 真:010-6494951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德姜 陈永亮丘 平 张发有 王金富 王泽琪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永红 葛春玉 汪建羽 刘 建 梁启周 雷云周 杨平辉袁灿
康久常 王少华 白殿武 李代玉 张宝江 唐永进 许丹徐明才蒋国贤 吕松涛 边荣霞 单承家 汤日光
本规范1989年首次发布,2000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III SH 3012—201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碳素钢、合金钢和不锈钢等金属管道布置设计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碳素钢、合金钢和不锈钢等金属管道布置设计,不适
用于非金属管道及地下给排水管道的布置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624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GB/T15386空冷式换热器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125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SH/T3039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 SH/T3146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API Std 610 Centrifugal Pumps for Petroleum, Petrochemical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API Std 617Centrifugal Compressors for Petroleum , Chemical and Gas Service Industries NEAM SM23SteamTurbineforMechanicalDriver Service
3一般规定 3.1管道布置的一般要求 3.1.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包括P&ID和U&ID)的要求。 3.1.2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满足施工、操作和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3.1.3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做到施工、生产、检修互不影响。 3.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3.1:5进出装置或系统单元的管道方位与敷设方式应做到内外协调。 3.1.6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内的装置或系统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协调;管道不应包围装置或系统单元,且应减少与铁路或道路的交叉。 3.1.7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敷设的管道应布置在管廊或管墩上。沿地面敷设的管道,穿越人行通道时,应设置跨越桥。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3.1.8全厂性的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架空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3.1.9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有坡度,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2,且宜与地面坡度一致。管道变坡点宜设在管道的转弯处或固定支架附近。 3.1.10在管廊或管墩上布置管道时,宜使管廊或管墩所受的垂直荷载、水平荷载均衡。 3.1.11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
1 SH3012—2011
3.1.12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或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死区 3.1.13气体支管宜从主管的顶部弘出。 3.1.14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露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宜对称布置。 3.1.15自流水平管道顺介质流向的坡度不应水于0.003。 3.1.16 固体介质或含圖体介质的管道布置时,应使管道短,弯头数量少,讲不出现死区,
固体介质支管与全管的连接应顺介质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3.1.17 3.1.18含有固体价质的聚液管道和高粘度液体管道应有坡度。 3.1.19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高温、大直经管道的布置,应符合设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3.1.20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3.1.2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3.1.22 蚀性介质、有毒介质和高压介质管道的布置应避免由于阀门及易发生泄演的管道附件造成对人身和段备的危售。易发生泄漏部位不应布置在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3.1.23 对于跨越、 穿越厂区内铁路和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或穿越段上不应设置阀闻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 附件。 3.1.24 全厂性的管道不应沿道路数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3.1.25 暨道布置应满足管道柔性及设备、机泵管口充许的作用力和力矩要求,且应使管道短, 弯头数量少 3.1.26 与转动机设备连接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柔性及设备管口允许的作用力和力矩囊求。否则可采用以下措施:
a) 改变管道走向,增强自然补偿能力: b) 设置限位支吊架; c) 选用弹簧支吊架; d) 选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
往复式压缩机、往复泵等出口易产生振动的管道的转弯处,应采用曲率半径个小手1.5倍公
3.1.27 称直径的弯头。 3.1.28 振勃管道上的分支管不应从弯矩大的部位引出。
3.1.29 从有可能产生振动的管道上引出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支管时,支管上有无阀门,连接处均应采取加强措施。 3.1.30管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039的有关规定。 3.1.31管道布置宜利用管道的自身形状达到自然补偿。 3.1.32管道布置和支承点设置应同时考虑。支承应可靠,不应发生管道与其夜承件脱离、管道扭曲、 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等现象。 3.1.3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闻的空隙宜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衣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屋顶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等设置,其服务半径的范围不应大于15m。 3.1.35软管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站内可包括蒸汽、新鲜水、装置空气和氮气,其服务半径的范围宜为15m~20m。 2 SH 3012—2011
3.1.36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需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应采用焊接连接。但下列场合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他可拆卸连接:
a)检修、清洗或吹扫需拆卸的场合; b)) 非金属衬里管道或夹套管道, c) 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宜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CHIN
公称直径少手或等于80mm的镀锌管道;
d) e) 设置盲板包括8字盲板、单盲板和单垫环)的位置。
3.1.37 管道在现场弯管的曲率半径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十弯管曲率半径
管道设计压历
弯管制作方式
典幸径 3.50 14D。 >5D. 8
MPa/
热弯冷弯冷、热变
F
10
注:D为管子外径。 3.138管道焊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定型弯管外,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耳不小于 Qmm;
6严除定型管件外,管道上两条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倍管子的厚度,需焊后热处理时,
不应小于6倍管子的厚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公称直径小手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宜小于150mm。
3. 2 管道的净空高度或埋设深度
管道跨越厂内的铁路和道路时,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管道跨越厂区和装置区的铁路时,可燃气体、液化和可燃液体的管道距轨预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0m,其他管道距轨顶的净空高度不应小手5.5m:管道跨越厂区和装置区的道路时,管道距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c元管道跨越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管道距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拿4.5%m。
69
3.2.2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管道的突出部分或管架边缘距铁路轨外侧不应小于3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叫m 3.2.3 管道穿越厂肉的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的管段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b) 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逝不应小于1m; c) 套管顶距铁路轨底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7否侧应核算套管强度; d) 液化烃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上方最小覆盖厚度,从套管顶到轨底不
应小于1.4m,众套管顶到道路表面不应小于1m
3.2.4 全厂性地上敷设的管道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4m; b) 管廊下方考虑人员通行时,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3.2.5装置内管廊上管道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a)
3 SH3012—2011
b) 管廊下方作为泵区检修通道时,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2m。 3.2.6装置内的管道距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0.8m 3.2.7 装置内管架边缘距人行通道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距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距无门窗的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8沿地面敷设的管道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要求,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0.15m,并应考虑管道放净、过滤器滤网抽取等的要求。 3.2.9装置内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最大冻土深度、地下水位和管道不受损坏等原则确定,管道的埋设深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a)无混凝土铺砌的区域,管道的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 b) 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铺砌的区域,管道的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 c) 机械车辆的通行区域,管道的管顶距车行道路路面不宜小于0.7m。
3.2.10 埋地管道上如有阀门应设阀门并。阀门井应有操作与检修的空间,阀井井壁顶面应高出地面 0.1m,且应设盖板,管道距井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2m,阀门井应设排水设施。 3.2.11 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否则应设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 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伸出电缆沟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2.12管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无法架空敷设而又不宜埋地敷设的管道可在不通行管沟内敷设; b) 不通行管沟分为全封闭式管沟和散开式管沟。全封闭式管沟适用于不需经常检查和检修的管
道。散开式管沟适用于需要经常检查和检修的管道,管沟沟壁的顶面应高出地面0.1m,且应有盖板或格棚栅钢板;
c) 全封闭式管沟中的管道如有阀门应设阀井,对阀井的要求与埋地管道相同; d) 管道距沟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2m e) 管沟沟底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沟底最低点应有排水设施; f)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g)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宜布置在管沟内,若必须布置在管沟内时,应采取防
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设密封隔断;管沟内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3.3管道间距 3.3.1管墩或管廊上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管沟内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8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3.3.2管道上装有外形尺寸较大的管件、小型设备、仪表测量元件或有侧向位移的管道应加大管道间的净距。 3.3.3管道距管廊或构架的立柱、建筑物墙壁或管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4管廊的管道布置 4.1一般要求 4.1.1管廊上进出装置的管道方位和标高应与相邻装置或全厂性管廊协调。 4.1.2对于分期建设的装置,管道布置应符合分期建设的要求。 4.1.3全厂性管廊或管墩上(包括穿越管涵)应留有10%~30%的裕量,并考虑其荷载。装置管廊宜留有10%~20%的裕量,并考虑其荷载。 4.2管道的布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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