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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SAS 016-2022 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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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14 08:30:55



推荐标签: 安全管理 规范 液化 ccsas 罐区 016

内容简介

T/CCSAS 016-2022 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00 CCS C 67




T/CCSAS 016—2022
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liquefied hydrocarbon tank farm
2022-07-01发布
2022-07-01实施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发布 T/CCSAS 016—2022
目 次
前言引言 1范围
III
IV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外部安全条件 4.1 外部环境 4.2 其他 5安全生产条件 5.1 一般规定 5.2 罐区布置 5.3 工艺及设备 5.4 仪表自控 5.5 安全防范系统 5.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5.7 消防 6 运行 6.1 一般要求 6.2 运行要求 6.3 应急要求 7 维护、检验和检修 7.1 检查维护 7.2 检测检验 7.3 检修施工
2
4 T/CCSAS 016—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石化国家石化项目风险评估技术中心有限公
司、中石化上海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白永忠、刘永强、李发东、葛春涛、于安峰、吴策宇、刘晓龙、史少帅、贾微、 李少鹏、张翼
II T/CCSAS016—2022
引言
液化烃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一耳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液化烃罐区的管理,国
内各化工企业一般都制定有自已的管理规定,但管理标准不统一,而且在一些具体的处置措施(如:脱水、注水、紧急切断、安全排放、泄漏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为吸取以往发生在液化烃罐区的事故教训,规范液化烃罐区安全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1 T/CCSAS016—2022
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烃压力储罐区在外部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维护、检验和检修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役液化烃压力储罐区的安全运行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烃罐区:
低温常压存储的液化烃罐区;
a) b) 覆土式液化烃罐区;
c) 加油加气站的埋地或覆土式液化烃罐区; d) 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辖的液化烃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689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T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 50984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 51283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SH/T 304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T 3059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 SH/T 3164 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工程设计规范 SY/T 6519 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及化工生产区域中电气安装危险区的划分 TSG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1 T/CCSAS016—2022
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501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化烃 liquefied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如环氧乙烷)。 注:不含液化天然气。
3.2
紧急切断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专用于安装在液相物料进出口管道上,当罐区内发生火灾、泄漏等异常情况时,能远程控制用于防
止物料泄漏、具有紧密切断(TSO)功能的开关阀。 3.3
重大危险源 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液化烃的量达到GB18218规定临界量的罐组单元。
4外部安全条件
4.1外部环境
企业应加强液化烃罐区外部安全环境的维护,保持相关规范要求的间距。该间距除了应满足相邻
设施、场所适用规范以及GB50489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石化企业液化烃罐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的相关要求; b): 油气田联合站内液化烃罐区、液化烃站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83的相关
要求; c) 精细化工企业液化烃罐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1283的相关要求; d) 其他液化石油气罐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的相关要求; e)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执行GB36894及GB/T37243的相关要求。
4.2 2其他
企业应掌握罐区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及自然灾害特点,分析现有措施或设施对现状自然条件下的安
全需求的适应性,并定期分析自然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5安全生产条件
5.1一般规定
5.1.1企业应定期检查液化烃罐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其总平面及竖向布置、道路、工艺、设备、自动控制、供配电、消防等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因标准规范升级导致的不符合项应制定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加强防范的措施, 5.1.2处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液化烃管架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以及当底层低于4.5m时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以及下部设有液化烃泵的管架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以及
2 T/CCSAS 016—2022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 5.1.3液化烃泵房或压缩机房等封闭厂房内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1.4液化烃储罐相关接管应予以可靠支撑,且其接管及支撑的设置应使得相关接管具有一定的柔性,但工艺管道不得使用金属软管。 5.1.5液化烃球罐支腿上的易熔塞应完好,且不应遮挡。 5.2罐区布置 5.2.1液化烃罐区与周边装置、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适用规范的要求,对于人员集中建筑物,应根据GB50984及SH/T3047的相关要求进行爆炸风险评估,必要时进行抗爆加固或异地迁建、或提供移动式应急底护所。 5.2.2罐区内的液化烃管道宜为地面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所有管道均不得环绕液化烃罐组,并不得妨碍消防车的通行。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防火堤、泉(压缩机)房处进行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2.3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液化烃罐组。 5.2.4液化烃罐组周边的环形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宜低于5m。 5.2.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化烃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5.2.6地上液化烃罐组的防火堤宜为0.6m高 5.2.7液化烃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禽或茂密的灌木丛,且不应有利于可燃气体云团积聚。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3工艺及设备
5.3.1液化烃储罐应设在线备用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TSG21的有关规定。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有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流道面积不小于安全阀入口、出口截面积,正常运行时保持全开状态,并设铅封或锁定。 5.3.2液化烃储罐安全阀应设副线或紧急放空线,每个安全阀和副线或紧急放空线的能力均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副线或紧急放空管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人口直径, 5.3.3液化烃储罐上设置的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应竖直安装(垂直于水平面)于储罐的气相空间上部,并设置于罐顶平台之上。 5.3.4有可能被环氧乙烷、丁二烯等可自聚物料堵塞,或被其他腐蚀性介质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宜设有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设有吹扫措施;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的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5.3.5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如火炬管网等),并且进行要善处理。 5.3.6液化烃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进行密闭处理,不应随地排放。 5.3.7因事故可能产生低温的气体排放系统应符合SH3009的有关规定。元形补偿器应水平安装;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SH/T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可能携带液化烃液体时,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分液罐或气化器。
3 T/CCSAS016—2022
5.3.8液化烃储罐的液相进出口应设有故障安全型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应靠近储罐本体。 5.3.9有脱水需求的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二次脱水罐的设计压力应大于或等于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压力与两容器最大液位差所产生的静压力之和。液化烃脱水管应设双阀。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脱出水应进行安全处置(如安全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等),不得直接排人雨水系统。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地区的二次脱水系统应设有防冻措施,其余地区应根据气象条件,做好脱水系统冬季防冻工作 5.3.10液化烃储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置应以安全、快速有效、便于操作为原则,宜采用半固定式注水系统。 5.3.11液化烃储罐注水点处的压力不得高于储罐及相关可能承受注水压力的接管的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储罐压力、设计最高液位静压及沿程阻力损失之和。 5.3.12半固定式注水系统快装接头及连接软管应能耐受注水压力。半固定连接时液化烃侧在连接端除应设双阀外还应设单向阀及检查阀。单向阀流向为从消防水管道流往工艺管道。 5.3.13通过注水管道向储罐内注人的水量应大于或等于泄漏处的泄漏量,最小注水量不宜小于 50 m/h。 5.3.14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带有密闭阀腔的阀门应为带有阀腔卸压机构的阀门。 5.3.15长度超过8m的联合操作平台应有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 5.4仪表自控 5.4.1液化烃储罐应配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应有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安全仪表系统。 5.4.2液化烃储罐罐顶应设有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就地指示的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有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应满足可靠性要求,有广泛应用的元件。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在最高液位时仍能测量气相压力,并便于观测和维护。 5.4.3液化烃储罐应设有就地(含罐旁指示仪)和远传液位计。液化烃储罐及二次脱水罐就地液位计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液位计的类型宜尽可能减少在储罐上开孔。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储罐还应设另外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设有伴热或保温措施 5.4.4液化烃储罐应设有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并宜与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 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储罐液位高高联锁应纳入SIS管理。 5.4.5液化烃储罐本体应设有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如无特殊要求,温度检测应以储罐本体液相温度为检测目标,不应设置在其他受环境影响扰动大的接管上。其设置位置应能在最低液位时仍能测量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5.4.6紧急切断阀不得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5.4.7液化烃储罐区应设有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信号应接人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值的设定应执行 GB/T 5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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