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20103—2022 代替JB/T20103-—2007
蒸发浓缩器
Evaporation concentrator
2022-10-01实施
2022-04-24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型号 5 要求
-
2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6
前 言
本文件是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JB/T20103—2007《双效蒸发浓缩器》,与JB/T20103—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更改了名称(见封面,2007年版的封面);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分类与标记为型号(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3章);更改了设计与制造要求(见5.1,2007年版的4.1);更改了材料要求(见5.2,2007年版的4.2);更改了外观为表面质量要求(见5.3,2007年版的4.3);增加了管道要求(见5.3.3)更改了性能要求(见5.4,2007年版的4.4);删除了浓缩液密度要求(见2007年版的4.4.5.5.4.6);增加了在位清洗要求(见5.4.5);增加了噪声要求(见5.4.6);增加了电气安全要求(见5.5)增加了安全装置要求(见5.6);更改了性能试验(见6.1,2007年版的5.4);删除了浓缩液密度试验(见2007年版的5.4.6)更改了出厂检验(见7.2。2007年版的6.2);更改了型式检验(见7.3,2007年版的6.3);更改了标志(见8.1.2007年版的7.1)更改了包装(见8.32007年版的7.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春来机械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正、谢忠泽、范建兵、周真道、陈东明、黄圆圆。 本文件于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蒸发浓缩器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蒸发浓缩器的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制药过程中药物液体的蒸发浓缩器(以下简称蒸发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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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简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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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型号
型号按JB/T20188—2017的有关规定编制如下:
Y ZN 口 口
规格代号:蒸发量(kg/h)
特征代号:单效(D),双效(S) 功能代号:蒸发浓缩设备类别代号:原料药设备
示例1:YZND1000型,表示蒸发量为1000kg/h的单效蒸发浓缩器。 示例2:YZNS1000型,表示蒸发量为1000kg/h的双效蒸发浓缩器。
5要求 5.1设计与制造 5.1.1蒸发器承压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GB/T150.1~150.4、GB/T151.TSG21—2016的相关规定,其设计、制造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随机技术文件应齐全。其无损检测试验按NB/T47013 的有关规定进行。 5.1.2蒸发器常压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NB/T47003.1的有关规定。其无损检测试验按 NB/T47013的有关规定进行。 5.2材料 5.2.1检查相关材料质量证明,当不能证明材质时,按其相应材料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凡与物料或有要求的工艺介质直接接触零部件的材质均应无毒、耐腐蚀,不产生脱落颗粒,不释放异物,不与物料或有要求的工艺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 5.2.2蒸发器承压部件的材料应符合GB/T150.2.TSG21一2016的规定。 5.2.3蒸发器常压部件的材料应符合NB/T47003.1的规定。 5.2.4 检查密封件材料质量证明,应采用耐高温、无毒、无味、无颗粒脱落、耐腐蚀的材料。 5.2.5 蒸发器中的保温材料应符合GB/T4272的有关规定。 5.3表面质量 5.3.1 目测蒸发器外露表面及保温隔热层的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明显划痕易于清洁。 5.3.2 目测蒸发器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死角,按GB/T10610进行检测,其表面粗糙度Ra 值应不大于0.8uma 5.3.3目测蒸发器管道走向应横平竖直,应有管道内介质名称及流向标示,排放口应能排空。 5.4性能 5.4.1蒸发器在罐内达到标定工作温度2h后,用测温仪检查,保温层外表面温度应不大于40℃。 5.4.2蒸发器的蒸发量应不小于标示额定蒸发量的95%。其试验按6.3进行。
表4双效蒸发器试验参数
类型 I效 I效 Ⅱ效 I效 Ⅱ效
参数值
参数项目蒸汽压力 MPa 真空度 MPa 蒸发温度
0.25
不低于-0.04 不低于一0.08 80~90
℃
60~70
6.2 2性能试验步骤
蒸发器正常工作后,用蒸汽流量计检测蒸汽用量QA:(也可在效蒸汽冷凝水出口处收集蒸汽冷凝水)同时用流量计测量冷却水用量Qci,用温度计测量冷却水进出水口的水温,收集蒸发后产生的冷凝水并用磅秤称出冷凝水量Q,以15min为检测时长记录一次,共记录3次,进行6.3~6.5的试验。 6.3蒸发量试验
按式(1)计算蒸发量:
(1)
Q:
Q(i-1,2,3)
3T
式中: Q一一蒸发量,每小时蒸发后产生的冷凝水量,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T 检测时长,其值为0.25(常量),单位为小时(h); Q:一一分别为第i次收集的冷凝水量,单位为千克(kg)。
6.4蒸汽耗量与蒸发量的比值试验
按式(2)计算蒸汽耗量与蒸发量的比值:
(i=1,2,3) 3台Q
.(2)
q=
式中: q QAi 分别为第i次测量的蒸汽用量或收集的蒸汽冷凝水量,单位为千克(kg); Q 分别为第次收集的冷凝水量,单位为千克(g)。
蒸汽耗量与蒸发的比值;
6.5冷却水用量与蒸发量的比值试验
按式(3)计算冷却水耗量与蒸发量的比值:
1Q(i=1,2,3) 3 Q
*(3)
Qc=
式中: Qc 一冷却水用量与蒸发量的比值;
注:当水温不符合规定时,应通过实际进出水温度差折算热量到规定条件下的数值。
7检验规则
7.1 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蒸发器需经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表5的规定逐台进行检验,合格的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表5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设计与制造材料表面质量电气安全安全装置
试验方法对应的章条号
要求对应的章条号
5.1 5.2 5.3 5.5 5.6
1
7.2.2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项时,允许退回进行修整,修整后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3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条件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投产鉴定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进,可能影响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质量仲裁需要时。
e
7.3.2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要求。若制造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则允许在产品使用现场进行。 7.3.3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的方法抽取10%作为样机(至少抽取 3台),检测1台。 7.3.4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