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Practice
组织如何有效实施
合规性评价 O文/白咏梅翟苏婉
笔者从多年的审核实践中发现,很多组织在依照GB/T 24001-2004,GB/T28001-2011标准,建立并运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对标准4.5.2“合规性评价”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困惑,甚至走入了误区,对于该条款的应用大多止于形式上的符合,评价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较差。因此,对该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做进一步的讨论很有必要。考虑到GB/T 28001-2011与GB/T24001-2004的兼容性,本文中讨论的内容对组织理解和应用两个标准的4.5.2条款均适用。
一、合规性评价应结合法律
法规
正确认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承诺的实现途径,是做好合规性评价的前提。GB/T24001和 GB/T28001标准由许多要素组成,每个要素都有其独特的管理功能,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并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标准 4.5.2明确提出,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避遵守情况,是为了履行遵
《认证技术》2013·07 方方数据
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因此,组织要实施合规性评价,不能孤立地谈4.5.2,应正确认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承诺的实现途径,明确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标准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要求组织做出对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组织需要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加以应用,以确保在建立、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对这些要求加以考虑,组织在制定目标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通过管理方案来实现;对环境因素/危险源的控制,必需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价。
从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承诺的实现途径不难看出,这是由“承诺→识别一应用→控制→评价”等若干个过程组成,每一个过程的输出即是下一个过程的输入。因此,正确认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承诺的实现途径,是有效评价的前提。
编辑/孔令欣
二、法律法规的识别
充分识别法律法规与其他应遵守的要求,是有效实施合规性评价的关键。笔者认为,识别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过程不是目的,满足要求才是目的,因此,该条款应用的输出形式应利于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标准主要以控制环境因素/危险源为主线,而且我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往往在针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时,会从宏观到微观、从制度到标准、从国家到地方等多个角度提出管理要求。因此,笔者建议,以环境因素/危险源为对象,识别法律法规时应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在一起,然后对其进行分析、归纳,提练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以某组织的环境因素—污水排放为例,通常(不分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组织的环境影响批复意见、环境设施峻工验收报告等。组织应就上述文件中有关污水排放的所有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