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眼 Discern
编辑郝丽娟
无证委托生产CCC目录内产品
该如何判 →文/何云福
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已经较为普遍。如生产厂已经获得 CCC产品认证证书,制造商(委托方)未取证,是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查处时,除了认定违法行为性质以外,还要在案件调查中注意取得哪些关键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法院判例,反映了法院对此类行政案件的观点,提出了产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
案件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经调查,认定丁某销售的电热水壶电饭锅、电压力锅(HSJ40-80 型)未经CCC认证,因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款5万元整。
丁某接到处罚书后,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 38|《质量与认证》2016·8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警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丁某还是不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经法院查明,涉案的电热水壶、电饭锅系深圳市A公司委托中山市B公司生产,深圳市A公司没有CCC产品认证,中山市B公司有CCC产品认证,电热水壶、电饭锅产品上均标注有CCC产品认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关于对3C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认法函(2004) 118号)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未获CCC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已获CCC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产品上标注未获 CCC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出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某分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
关于丁菜销售的电压力锅(HSJ40-80型)未经CCC产品认证,某分局是通过国家认监委官
网对CCC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查询,显示证书为“2009.11.20有效”,而产品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5日,因此认为该产品在2009年3月未经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
在案件审理中,丁某向法院提供了CCC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发证日期为 2008年11月20日。法院认为,某分局仅以网上查询结果作为定案依据,而未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该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 目的规定,判决撤销某分局作出的(郑管)质技监罚字(2010)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某分局提出了上诉。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同了一审法院的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这起案例中,涉及两个争议的焦点,一是丁菜销售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未经认证而擅自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