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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航
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参与主体研究
基于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分析
O文/王卓君王传娟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涉及人类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是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强有力手段。在我国传统的可追溯体系实践过程中,一般都是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司十基地+农户的模式承担整个追溯过程的主责,包括体系建立、信息收集等。
在可追溯体系实践的初期,这种参与主体没有问题,可以由企业进行尝试,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然而,这种模式在我国所占的比例很小,基本上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中,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成为追溯的主要群体。如何寻找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参与主体,这对有效建立我国可追溯体系有实际意义。
山东省是农产品出口大省,出口额连续11年居全国首位,占全国出口额的四分之一以上。为改善农
40(认证技术》2012·01
参与主体
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山东省政府于2007年初,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区域治理”的理念,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管理率先在潍坊安丘市进行了农产品区域管理模式试点,为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大环境”。2009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改善了山东省示范区内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本文希望从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这样一个区域内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研究的新视角,为我国现有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在参与主体选择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二、 示范区追溯的参与主体
示范区内的参与主体,是指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系统内,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联结和影响所构成的一种一体化组织形态。主要起到合理分配资源、引导农民进入市场、降低交易风险等作用。参与主体是可追溯体系建立的最重要的实施者,参与主体选择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产品追溯的广度、精度、深度,影响到可追溯体系实施的效果。在示范区内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公司十基地”“公司 +农户”“中介组织+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模式。面对各种各样的参与主体,究竟哪一种模式适合于示范区内可追溯体系建立,本文通过对其优劣势分析、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选择。
1.参与主体模式优劣分析
对各参与主体模式优劣分析情况见表1。
表1可追溯体系参与主体模式优劣分析
拿地情况合作关系
土地所有权 管理主体管理控制程座 与农户的关系 管理成本 市场
公司自有基地公司+合同基地 +农户
合作社+农户中介组织+农户
公司农户农户农户
公司农民合作社合作社
高低中中
雇佣员工契约社员社员
高低中中
稳定不稳定较稳定稳定
较难睿易较容易
稳定不稳定较稳定
较容易
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