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与研究☆
不同船舶规范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货舱通风的要求
长江船舶设计院陈菊
摘要:分析国际公约、各国船级社规范对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货舱通风设置要求,从中得到船舶货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通风设置要求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
船级社规范
关键词:船舶货舱包装危险货物通风,国际公约
引言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货舱内会按照相关要
求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以避免因温度、湿度、危险货物泄漏等产生的危险。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各国都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公约/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各自的船舶规范。且对于海上航行船舶和内河航行船舶,各国对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的技术要求也有所不同。针对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的货舱通风要求,在此对各国船级社规范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总结,既可从中总结出共同要求,也可知晓其不同之处。
1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货舱机械通风目的
由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可能载运以下9类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细分为6小类)、第2类“气体”(细分为3小类)、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细分为3类)、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细分为2类)、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细分为2类)、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因此,针对这9类包装危险货物包装损坏后的泄漏危险,需要对其所在的货舱进行机械通风,主要作用有:
1)降温,防止危险货物自燃或产生其他化学反应;
2)干燥、降低露点,防止货物和水发生反应; 3)排除危险性气体,以防引起爆炸、燃烧和中
毒事故:
4)供给新鲜空气,防止货物变质腐烂。
对于带有舱口盖的集装箱船,其载运危险货物
集装箱的货舱内应按照SOLAS公约第Ⅱ-2章第19 条表19.1和表19.3及对应要求设置3通风装置。然而无舱口盖的散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散口货舱虽然有一定的自然通风,但某些危险货物泄漏至货舱内后无法利用自然通风消除(如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就必须利用机械通风抽除这些泄漏物。另外,对于需要通过通风来降温,干燥的货物,自然通风能否达到机械通风司等的通风效果,这也需要通过进一步开展实船验证或仿真模拟计算来证实。
国际公约/通函及各船级社规范要求 2
2.1SOLAS公约及通函
SOLAS公约第ⅡI-2章第19条对危险货物运输
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该条款中的表19.1和表19.3规定了相关处所载运相应类别包装危险货物所应满足的技术要求。其中,表19.1将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分为6类,分别是:露天甲板、非特别设计、集装箱货物处所、闭式滚装处所、开式滚装处所、船载船。表19.3则将除第7类以外的危险货物分成23小类,并规定了这23小类所应
双月刊/总第273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