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7.100
CCS F24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913—2020
代替DL/T 913-2005
发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Guide for the quality acceptance of water quality analyzers in power plant
2020-10-23发布
2021-02-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DL/T 913—2020
发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发电厂常用的电导率表、pH表、钠表、溶解氧表、硅酸根分析仪、总有机碳离子分析仪等六种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验收条件、验收规则与验收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验收,也适用于已投产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器在应用中的质量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353工业自动化仪表盘、柜、台、箱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DL/T677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 1865痕量总有机碳分析仪校验规程
3验收条件
3.1订货合同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并有明确质量要求的条款或技术协议。
3.2供货方应随同产品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随机文件、资料。
3.3购买已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产品,供货方应向用户提供产品所取得的法定资质证明材料。
3.4供货方所提供的配套传感器不应超过一年,电位式分析仪器中应用的离子选择性电极的生产日期距向用户供货的时间:国产电极不宜超过6个月,进口电极不宜超过8个月。没有生产日期或已超过期限的电极都不能进入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4验收规则
4.1 验收程序
新购置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检查验收程序见图1。
4.2形式检查验收
4.2.1符合验收条件的分析仪器可以进入形式检查验收操作程序。
4.2.2以外观检查为主的形式检查验收由用户单位进行,形式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填写形式检查验收报告,报告格式见附录A中的表A.1。
4.2.3形式检验要求如下:
a)到货仪器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191、GB/T 1338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