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T 1132-2016
渔药使用规范
Fishery drug use standard
2017-04-01实施
2016-12-23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56/SC 1)归口。
3.4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
对水产养殖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的该药原型物及其主要代谢物残留的最高含量(以鲜重计,表示为μR/kg)。
3.5
处方药 veterinary prescription drugs 凭执业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渔药。
3.6
非处方药 non preseription drug for animals
由国务院兽医行玫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渔药。
4 渔药购买与鉴别
4.1 购买地点和品种
应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兽药GSP验收的渔(兽)药经营药店购买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渔药。
应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第1506号、第 1759号及第1126号的标准目录、《兽用生物制晶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渔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严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35号、第176号、第 1519号及第193 号中规定的禁用渔药,也不得购买农药、兽用原料药、人用药、化工产品以及在"适应证"中无针对水产养殖动物用途的兽药作为渔药使用。
4.2 遵守处方制度
购买渔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号令的规定.而对于表A.1规定的水产养殖用处方药·在购买时须凭水产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渔药应索取渔药处方笺、发票等凭据。
4.3 购买渔药时应检查包装标识
4.3.1 包装识别
购买时应认准包装上标明的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或注册标记.按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的渔药。
4.3.2 标签或说明书的要求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GMP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晶批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与储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普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