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T 5291-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Customs radioassay laboratories
2022-06-01实施
2021-11-22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实验室分类、技术能力要求、人员与设备配备要求、环境与设施要求、辐射防护及安全要求、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要求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SN/T 5292 海关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003 年 6 月 28 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radioactive detection laboratory
从事矿产品、食品、环境介质等样品中放射性检测与研究的专设场所。
3.2
放射性 radioactivity
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的现象,这些射线
包括 α 射线、β 射线、γ 射线等。
3.3
辐射安全 radiation safety
正当使用放射性进行合理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对人员、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将此种影响控制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